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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拒绝辞职报告吗、对公司不满的辞职报告!

时间:2023-02-17 23:17:0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 阅读提示 //

问:用人单位可以拒绝为劳动者开离职证明吗?

答:不行!因未开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可能要向劳动者赔偿!


开具离职证明的条件

只要劳资双方存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情形,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法定义务),并不以办结离职手续为前提。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拒绝开具离职证明可能面临的责任

(一)行政责任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二)民事责任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般包括因此直接导致的: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如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无法入职下一家用人单位损失)。

若因离职证明引发争议,劳动者可要求原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范围一般来说仅限于前述的直接损失。


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劳动者基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要求用人单位赔偿,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第一,用人单位违法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第二,劳动者受到了实际损害;第三,劳动者的损害是由用人单位的不作为造成,不作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劳动者对前述要件负有举证责任,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需承担不利后果。

理论上,因用人单位未及时开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情形很多(包括无法享受特定政策优惠【如创业补贴、税收优惠】,影响申请移民、入伍等),而实践中涉及诉讼常见的两种情形如下:


(一)因离职证明原因无法办理

社会保险相关手续,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本项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无法办理退休手续,继而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无法办理失业登记,继而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

如需证明因果关系,建议收集:社保部门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必须有离职证明、否则不予办理的证据材料。请注意,由于不同地区申请社保待遇的手续要求可能不同,建议通过当地政务服务网、人社局官网核查。


1、支持赔偿:

开具离职证明后才正常享受社保待遇

本案中,周玉珩于2005年4月入职人民医院,2013年5月达到退休年龄。因人民医院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在周玉珩达到退休年龄前已解除劳动关系,其应当向周玉珩出具相关证明为周玉珩办理退休手续以领取退休金。依据查明的事实,人民医院系于2016年3月9日在周玉珩的退休审批表上加盖印章,周玉珩系于2016年4月开始领取退休养老金。故周玉珩向人民医院主张2013年5月至2016年3月期间的退休金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苏民申6746号


2、不支持赔偿:即便开具离职证明,

也不符合享受相关社保待遇的条件

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除了需要用人单位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外,还需要满足失业人员失业前已按规定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且符合其他领取条件,而本案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事实劳动关系仅存续4个月,被申请人即使为再审申请人交纳了失业保险费、开具了解除合同证明,再审申请人也未必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再审申请人应当对其损失以及该损失与被申请人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再审申请人在本案中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原审法院对于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桂民申399号


(二)曾取得就业机会,

因离职证明原因导致无法就业


基于本理由提出的赔偿诉求,同样需证明损失与未及时开具离职证明直接相关。一般而言所需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新用人单位的录取通知书、告知最终不予录用的原因是无法提供离职证明的记录、向原用人单位催促开具离职证明但被拒绝的记录等。

实践中,各地判赔的标准也可能不同(可能参照原用人单位工资标准、也可能参照下岗待工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等),具体需参照当地法规政策执行。


1、支持赔偿:

确因未开具离职证明影响正常就业

本案中,李晓红所举证据表明自2017年10月13日起,其便与新的聘用单位协商聘用事宜,但因深港公司迟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无法办理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的手续,直到2018年5月24日深港公司盖章确认解除与李晓红的劳动关系之后,新的聘用单位才同意聘用李晓红。由此可以得出,2017年10月13日至2018年5月22日期间,深港公司迟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直接导致李晓红无法在新单位重新就业,一审判决其应赔偿该期间的误工费,并无不当。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闽民申854号


2、不支持赔偿:无法体现

未被新用人单位录用的原因与无离职证明有关

本院审查其主张损失所依据的材料,东莞泛亚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职员入职表“初试”后没有相关人员签名,仅能证明滕文钢有向该公司求职并通过了面试初试,无法体现最终未被录用的原因。至于东莞耀晖纸制品有限公司录取通知书,因其上面没有任何签名及公章,也看不出滕文钢不被录用的原因,不能证明滕文钢的主张。滕文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广利公司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给其造成损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申4899号


小编碎碎念

可见,在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如劳动者拟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赔偿,需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损失与用人单位未及时开具离职证明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否则诉求可能不被支持。

综上所述,对用人单位而言,建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为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并按时办理档案转移及社保转移相关手续。对劳动者而言,如因用人单位未及时开具离职证明而造成了前述损失,建议保留尽可能多的书面证据,证实遭受的“损失”与用人单位未及时开具离职证明直接相关,以投诉、诉讼等多途径和形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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