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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合同工辞职报告范文,医院合同工辞职报告…

时间:2023-02-22 07:17:4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吉林省2021年截至5月21日裁判文书网显示的民事案件数量93个,高院再审案件7个,7个申请人请求改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的再审申请全部予以驳回。



看一下省法院驳回的理由如下:

一、认定双方是协商一致解除,不是违法解除。

例如:唐**与康地饲料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签署《终止劳动合同、离职补偿协议书》,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二审认定该协议有效并无不当。根据该协议的内容,双方系经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康地饲料公司给予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950元,且该协议内容已履行完毕。

例如:马**在一审庭审中自认盛凯特公司于2019年2月20多号开始与其协商调岗的事情,第一次为其调整的岗位是店长,马**当时表示要再考虑一下,考虑后要留在长春,但盛凯特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同意,说去新天地就不能做店长只能做店助和导购,因两个岗位的工资是有降低的,马**就没有同意。马**还自认其于2019年2月28日填写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和离职交接表,因盛凯特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差,放在他桌面上,并于同日办理了工作交接,盛凯特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9年3月1日明确表示马**不用去上班了。且马**2019年3月未到盛凯特公司上班,于2019年4月20日收到了盛凯特公司为其发放的2019年3月的工资4500元。综上情形,原判决认定马**系因对盛凯特公司决定将其调岗不满与盛凯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二、认为合法解除,分别如下

1.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因未事先通知工会而无效的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例如法院认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关于“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之规定,须以用人单位存在工会为前提。

《门氏便利店直营店日常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没有经过工会,应当无效,但经查,门氏公司并未成立工会。《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是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故门氏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未因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李*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的规定解除与孙**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不属于违法解除.

例如法院认为,根据一审中省高管局提供的吉政函[2018]9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方案的批复》中关于“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合同制人员全部随项目划转吉高集团”的规定,能够认定因该文件精神的规定,导致省高管局与孙**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3.解除与朱**的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并非违法解除,二审判决无需向朱**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并无不当。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长白山宾馆没有降低其工作待遇的情况下,朱**在签署限期到岗回执上签字并到新岗位即洗衣场报到,应认定其与长白山宾馆就岗位变动达成一致意见。后朱长喜以上班不上岗的方式拒绝为长白山宾馆提供劳动,在多次接到长白山宾馆限期到岗的通知后仍拒绝到岗工作,可以认定为事实旷工。长白山宾馆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对朱**作出开除决定,并按照法定程序履行了工会报备和送达手续。长白山宾馆解除与朱**的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并非违法解除。

4.应视为李*与原用人单位嘉信劳务公司之间因客观原因合法解除了劳动关系。

以上是吉林省高院对违法解除合同不予认定的几个判决和理由的摘录。我们再看几个长春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违法解除的判决和理由:

一、 解除合同是由用人单位举证不能,且未送达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例如:法院认为因人力资源公司是杨**的用人单位,其对杨**劳动合同的解除具有举证责任。人力资源公司称杨**是主动离职,但其并未提供辞职申请书,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责任。此外,人力资源公司亦未向杨**送达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应认定人力资源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

例如: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永辉超市主张其与宫*解除劳动合同系因宫*违反了公司的管理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不应支付经济赔偿金,但其未提供衡量商品损耗的标准,且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宫*存在违规行为且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故其作出与宫*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已构成违法解除。

例如: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博超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闫**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且对博超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在闫**否认其存在博超公司主张的上述违纪事实的情况下,博超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因其违法解除与闫**的劳动关系应向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

三、直接认定违法解除

例如:法院认为因益田物业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赵**个人存在开除决定所载明的违纪行为,也未证明规章制度经过了民主制定程序且进行了公示,且开除赵**的决定也未通知工会并获得工会批准,原审判决认定益田物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赔偿金正确。

例如:金鹰正业公司以马**配合上司进行封建迷信活动,向客户索要选房费用,并教唆其他置业顾问向客户索要选房费用,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解除了与马**的劳动合同,金鹰正业公司虽然提供了该公司的规章制度,但没有举证马**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证据,且没有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证据,为此,金鹰正业公司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单方解除与马**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马**主张金鹰正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关于违法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综上,关于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能是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的焦点问题,用人单位在处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时应当更谨慎、更人性,注意合法与合理相结合,而劳动者也要保持冷静、合理、合法的提出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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