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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辅警辞职报告书格式’派出所辅警辞职报告书?

时间:2023-02-26 06:23:2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今年3月1日,“袭警罪”正式入刑。4月,普宁市一男子竟暴力袭警,以身试法。近日,普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普宁市首宗涉嫌袭警案,依法以袭警罪判处被告人杨某龙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尝到了一时冲动的苦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龙与被害人杨某祥因生活琐事发生打架。次日1时许,杨某祥报警,普宁市公安局里湖派出所民警郭某、邱某带领辅警林某赶往现场处置。

杨某龙拒不配合调查,用脚踹杨某祥,并殴打、抱摔民警郭某、邱某和辅警林某,致使三人受伤。随后,杨某龙在被带往派出所途中将警车车窗踹掉。

在派出所约束期间,杨某龙还破坏办案区办公设施。民警赖某和辅警林某上前制止时,赖某被杨某龙咬伤右手臂。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龙采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并致两名民警轻微伤,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杨某龙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近年来,人民警察在依法执勤过程中遭遇暴力侵害、打击报复的事件偶有发生,此种行为不仅危害执勤民警的人身安全,也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律权威。

为切实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保障民警人身安全,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将“袭警罪”单列入刑,实施袭警的不法行为将被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执法权威不容挑衅。公民应积极配合人民警察执行公务,若对处理结果不服,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维权,切勿一时冲动做出阻碍执法、暴力袭警、破坏警用装备等不法行为,以身试法致自己身陷囹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记者】林捷勇 唐楚生

【通讯员】吴晗 吴燕琴 林昭仪

【作者】 林捷勇;唐楚生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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