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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在哪个部门发)辞职报告部门意见该怎么写…

时间:2023-02-27 06:53:5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工作交接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结束劳动关系时的重要环节,劳动者需要将因工作原因取得的或使用的用人单位的一切文件、工具、信息材料等归还用人单位,并按要求在每一部门办理相应交接手续。

在工作交接中如果有任何问题,用人单位可以提出并要求劳动者依法交接。

通常用人单位应根据各自用工情况,制定相应的交接程序。但也正因如此,也是容易发生争议。那么应如何避免发生争议呢?

"正式员工离职手续办理流程

如果员工劳动合同还未到期,需提前一个月向部门领导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和《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待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

由人力资源部逐级报请,经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人力资源部通知员工的部门领导安排工作交接。

员工自提出离职申请之日起,至离职到期日,应逐项办理交接手续,需要按《离职员工交接手续表》《工作交接明细表》和《物品交接单》内容依次交接,财务部结清借款后,经交接双方和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交接工作方视为完成。

工资中涉及保险,人力资源部同财务部办理保险清算,进行保险减员手续。

人力资源部统计其本月考勤,报上级领导批示,到工资结算日发放员工工资。

人力资源部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并给员工开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员工到下一个新单位需要的,只要是正规单位,一般都会要求出具。

离职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收回下发员工的工作工具、资料等,由直接领导在《员工离职交接表》上签名确认,主管级以上人员离职,应在更高一级领导监督下办理交接;

2 、员工持各级领导签字生效后的《员工离职申请单》、《员工离职交接表》,于离职到期日之后,到公司财务部,请相关负责人对其借支状况进行审核,由经办人及财务部负责人签名确认;

3、 离职员工在人力资源部规定的办理离职日期(每周五,节假日停止办理),持相关人员签字生效后的《员工离职申请单》、《员工离职交接表》原件以及当月《考勤表》、《加班申请表》(如有)、《休假申请表》(如有)复印件,办理离职。人力资源部将根据上交表格,办理离职手续,计算员工考勤,填写《员工离职结算表》,由经办人及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签名确认;

4、 离职员工在《员工离职结算表》上,对离职结算内容签名确认;

5、 为员工开具《离职证明》。

"交接工作应尽快准备

一旦员工递交了辞职报告(申请)后,交接当中的一些工作公司就应着手准备了。

一般情况下,如单位不收辞职信,劳动者可选择用快递方式。用人单位不接收或是“不批准”辞职信,实际上是对用人单位自己不利,如果劳动者告知用人单位后离职,之后又回来起诉用人单位,则属于劳动关系解除不明,用人单位则很可能面临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利后果。

此外,如果劳动者决定要辞职,也不在乎经济补偿金,在单位“不批”的情况下,到期选择直接离开,若单位以其旷工等为名将劳动者“开除”,则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资。

所以,公司规定的提前一个月申请,其实重在让员工有离职要提前申请的意识,并不能限制员工的辞职。

"工作交接的顺序

用人单位在与离职员工进行工作交接时,可以采用如下顺序:

1、按照各个需要交接的部门顺序,要求员工依次作交接,并且应在按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的规定办理离职工作交接手续;

2、列出详细具体的交接清单,参与交接的人员签字确认,最好在员工入职时,对员工从企业领取的物件登记造表,并由员工签字确认;

3、要求员工签字确认其交出的资料的完备性与真实性,并对有关数据负责。

4、出具离职证明应注意

劳动者履行了法定义务办理了工作交接后,用人单位亦应该履行法定义务为员工出具离职证明,以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结束。

"离职证明及时出具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同时该法89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因此,用人单位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手续后,应当及时出具离职证明。

若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或约定理由拒绝出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有权索赔。

注意离职证明包含内容要明确

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内容要符合规定,应当写明劳动者工作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劳动者因出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时,劳动者为了不影响其日后就业,有时会与用人单位协商,出具虚假的解除原因。

我们知道,离职证明是认定劳动合同解除的依据,同时也是证明解除劳动合同原因的重要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因此在劳动者提出此类请求时,用人单位应当谨慎对待,避免以此产生的不必要的麻烦或者仲裁、诉讼风险。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应当依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从该条可以看出,员工离职时办理工作交接是其法定义务,而且员工办理工作交接在前,企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在后。

针对离职员工拒绝或消极办理工作交接的行为,企业最好确认交接的事实,并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或者可以在设计《离职交接单》时,把到财务部领取经济补偿金和工资设为离职交接的最后一项。

"员工拒不配合怎么办?

若员工拒不配合办理工作交接,建议用人单位最好通过与其协商的方式处理,虽然扣留工资或经济补偿金往往是有效督促员工配合办理工作交接的有效手段,但该方式涉嫌用人单位违法。

因此,用人单位尽量不要通过扣留工资或经济补偿金的办法来解决。如果有必要,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法院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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