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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写被胁迫—辞职报告怎么写??

时间:2023-03-01 10:52:5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你有遇到被公司强迫辞职的情况吗?该怎么办?顺从公司的安排?当你遇到主动辞职而后又反告公司胁迫辞职的员工时,该怎么解决?今天弘商法律云为你讲员工辞职的那点事,守护你的权益。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05年2月1日进入公司工作,职位是包装设计师。2007年11月29日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为王某缴纳了养老保险,约定合同期限从2005年2月1日起至2009年1月31日止。2009年2月1日再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9年2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2011年3月15日至5月20日期间王某突发疾病休病假,王某于2011年5月25日下午写了离职申请书,经过公司相关人员的签字确认,离职原因王某填写为工资低。2011年5月26日王某离职,对此,公司人事部同事强行要求写下辞职书,辞职书必须按她的意思写,如果不写,过了明天就以诈骗罪处理,直到王某被迫写下辞职书,才让离开办公室。

【申请仲裁】

在这种情况下,王某肯定不服,认为自己的的权益受到损害了,于是申请劳动仲裁,称公司强迫其辞职,要求公司支付2005年2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经济补偿金18000元和解除劳动合同的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5月25日的赔偿金25200元。并提交了一份证人证言的证明书,但证人未出庭。公司对王某的上述主张不予认可,称该离职申请书有王某亲笔书写的,并非公司强迫王某书写,王某属于自动离职。

【争论焦点】

本案的争论的焦点,王某的辞职行为,到底是自己主动的?还是在公司胁迫的情况下辞职的呢?弘商法律云解释:胁迫是指以给他人的人身或者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例如,甲以对乙造成人身伤害相威胁,强迫乙与之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因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违背了一方当事人的真实的意志,对于这种行为,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

【法律规定】

劳动者自愿辞职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

如果是被迫辞职的,能要求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当为胁迫员工辞职。

1、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3、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4、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举证要求】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一般举证原则,劳动者应当承担起主张受胁迫而辞职的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第一,离职申请书有王某的亲笔书写,而王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应有充分的预知能力。

第二,其虽提交了一份属于证人证言的证明书来证明受胁迫辞职,但证人未出庭作证,该证据法院不能予以采信。

则王某不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是受胁迫辞职的,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仲裁结果】

对于王某离职申请书上的离职原因为工资低,但是公司并未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不能认定为公司胁迫其离职,故该离职为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主张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于法无据,因此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不应得到支持。仲裁裁决与法院裁决结果一致,双方劳动关系解除,驳回王某提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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