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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辞职报告,哺乳期辞职怎么和公司谈赔偿…

时间:2023-03-06 10:47:3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5月6日,据河南广播电视台报道,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典型案例,宣判拒绝哺乳期员工辞职要求的公司赔偿10万余元。

4月28日上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通报:

张女士在某汽车公司任职十余年,在2021年1月31日,张女士与公司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向张女士支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03124.15元。签订协议后,张女士离开了公司,公司却以张女士处于哺乳期,应当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为由,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撤销了双方此前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要求张女士重新上班。

最终,法院认为:虽然劳动者此时处于哺乳期,但劳动者认可解除该协议,并认为协议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可撤销的情形,且该协议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故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权利义务,人民法院对于张女士的诉求予以支持,判决张女士胜诉。

记者表示:我们愿意看到用工单位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如果打着维护员工权益的幌子,去做违背员工意愿甚至侵犯员工权益的事情,法律也会给出相应的判决。

珠海市金湾法院就此案件发表看法,表示: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虽然对生育问题进行了特别规定,但仍有些企业无视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虽有用工自主权,但在经营过程中也应有社会责任感及人本理念,依法用工、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本案有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 《中华人民共和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来源:九派新闻综合河南广播电视台、金湾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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