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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员辞职报告范本 销售员的辞职报告…

时间:2023-03-09 05:37:4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大家都知道,很多公司为了规避劳动合同风险,与销售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只是约定提成待遇,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是否适用双倍工资补偿或者离职人员补偿等规定?今日根据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3民终3367号判决进行浅要分析。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4年12月,王玉江到坤奥公司处从事业务员工作,每月保底工资7000元。在职期间,坤奥公司未给王玉江缴纳社会保险并且自2018年6月起坤奥公司未向王玉江支付工资。王玉江自2019年8月起不再到坤奥公司处工作。2019年9月3日,王玉江向临沂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确认与坤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坤奥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带薪年休假工资、拖欠工资,并要求坤奥公司为王玉江缴纳社会保险金。该仲裁委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临高劳人仲裁字[2019]第241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王玉江的仲裁请求。王玉江对该裁决不服,于2019年11月4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二、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条件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依据王玉江提供的名片、工装、征信报告、销售发货单及证人王怀涛的证言,江王玉江提供的劳动是坤奥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并且王玉江受坤奥公司的劳动管理,可以认定王玉江、坤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坤奥公司虽主张与王玉江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其提供的证据考勤表、工资表不能充分予以证实,坤奥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关于拖欠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坤奥公司虽提交了工资表,但工资表上明显有装订拆卸痕迹,且坤奥公司提交的考勤表中的人员与工资表的领取人员并不完全一致,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王玉江主张的月工资7000元,法院予以确认。王玉江主张坤奥公司应当支付拖欠工资98000元,因坤奥公司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坤奥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于王玉江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4.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王玉江、坤奥公司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王玉江未与坤奥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5.关于经济补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6.关于带薪年休假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根据上述规定,王玉江自2013年10月至2019年8月在坤奥公司处工作,累计工作时间已满4年,其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为5天。《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因坤奥公司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王玉江已享受带薪年休假,故坤奥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于王玉江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7.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拒绝签订或者利用主管人事等职权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女职工在产假期内或哺乳假内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内的,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承担双倍工资补偿。

8.《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9.《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0.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拖欠劳动报酬的,适用特殊时效,即该1年起算点是从劳动者离职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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