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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能不能打名字—辞职报告怎么写 普通员工简单…

时间:2023-03-10 15:51:5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澎湃新闻记者 胡志挺

从原银监会离职13年后,原银监会纪委、监察局正处级纪律检查员、监察员张岩森被查。但离职的13年间,张岩森的名字曾多次出现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判决书上,或涉民间借贷,或涉银行股权纠纷,或涉企业借贷纠纷。

可见的是,从原银监会离职后,张岩森是一些企业高管认为的大量项目需管理、策划和运作的合适人选。澎湃新闻从多份裁判文书和相关工商信息比对发现,离职后,张岩森也曾参股了山西和内蒙古等地的村镇银行,并担任董事、监事等职务。但此前,他已将持有的这些银行股权悉数转让。

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从原银监会辞职后帮企业“跑贷款”的张岩森,因500万元劳务报酬纠纷一事被告上法庭后,二审法院在发回重审时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意见中表示,张岩森提供了其2009年发送给山西通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剑的电子邮件、李文辉、马旭的证人证言,裴剑2010年2月10日通过通泰公司帐户向张岩森转款100万元的银行凭据,能证明在本案借款事实发生之前,张岩森与裴剑之间已存在经济往来。

在上述裁定书中,张岩森提供了李文辉和马旭的证人证言,两人也曾在一审中出庭作证。而这两位证人,与张岩森之间关系匪浅。身为山西人的张岩森,除了牵涉上述山西晋中的纠纷案,还与李文辉同时出现在晋中市左权华丰村镇银行高管名单上,张岩森为董事,李文辉为监事。

与此同时,李文辉目前还持有晋中市左权华丰村镇银行5%的股份。山西银保监局网站显示,2018年11月,山西银保监局筹备组同意张驰受让自然人股东张岩森持有的300万元晋中市左权华丰村镇银股本。受让后,张驰将持有300万元股本,占该银行总股本的10%,自然人股东张岩森将不再持有该银行股本。

天眼查显示,张岩森除了担任晋中市左权华丰村镇银行的董事,还是湖北赤壁亿丰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监事,以及北京新资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经理。

有意思的是,作为持有湖北赤壁亿丰置业有限公司40%股权的股东,张岩森曾将持有该公司60%股权的大股东江阳康告上法庭,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显示,张岩森,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该院在审理原告张岩森与被告江阳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岩森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准许张岩森撤回起诉。

在张岩森担任董事、经理的北京新资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马旭为监事。张岩森曾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2016年3月,北京新资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生投资人变更,张岩森退出,新增的正是马旭和一家机构股东天津凯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而马旭与张岩森的合作伙伴江阳康之间,也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9年7月披露的民事判决书显示,2016年,马旭向江阳康出借本金240000元,约定年利率6%。借款期限届满后,马旭一直催要被告返还借款,但江阳不予理会,马旭随之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令江阳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马旭借款本金240000元及相应利息。

天眼查显示,张岩森还曾担任包头市东河金谷村镇银行股东。内蒙古银保监局网站显示,2017年3月,原内蒙古银监局曾发布关于核准包头市东河金谷村镇银行变更10%以上股权的批复称,同意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下称呼和浩特金谷农商行)受让鄂尔多斯双满国际酒店、李云昕、武德胜、白向东、赵乃文、谭勇、刘向东、张岩森、李胜涛、张凡持有的该银行7900万份股权。受让后,呼和浩特金谷农商行持有该银行9900万份股权,持股比例为99%。

其实,这次股权转让是银监部门出面调停的结果。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多份包头市东河金谷村镇银行股东诉呼和浩特金谷农商行和包头市东河金谷村镇银行的判决书。判决书中还出现了一份名为《包头市东河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同意张岩森辞去监事职务的决议》的证据,或能说明张岩森此前还曾担任包头市东河金谷村镇银行的监事。

判决书显示,2013年6月,由包括刘向东、张凡、呼和浩特金谷农商行在内的11个股东共同出资成立了包头市东河区金谷村镇银行(第三人)。第三人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实缴资本1亿元。其中,呼和浩特金谷农商行出资2000万元,占股20%。其他各股东占股多为10%、5%不等。

多名小股东均表示,呼和浩特金谷农商行作为第三人的发起行,第三人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以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均由被告派驻,被告实际控制着第三人,包揽了第三人的全部事物,其他10股东根本无法介入公司任何管理。鉴于此种管理模式,被告与其他10股东的矛盾日渐加深,且在2015年7月的审计中暴露许多问题,为此10股东启动了罢免董事长的程序,之后,此事引起银监部门的高度重视,为避免造成严重后果,经银监部门出面调停,包括原告在内的10股东同意退出公司,将其股权原值转让给被告。

2016年8月,多位小股东与呼和浩特金谷农商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所持包头市东河区金谷村镇银行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呼和浩特金谷农商行后,后者应于工商变登记办妥后5日内一次性支付上述转让价款;如任何一方怠慢办理手续或拖延付款的,视为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协议总价款的20%,该协议还约定;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向第三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工商变更和付款迟迟未能推进。多名小股东认为,呼和浩特金谷农商行一直借银监部门尚未批准为由,故意拖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进而拖延付款。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违背了合同法诚实信用的原则,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协议总价款的20%。

呼和浩特金谷农商行在法庭上辩称,原告小股东退出包头市东河区金谷村镇银行的股份非呼和浩特金谷农商行的原因,而是由于原告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且入股资金不合法,并遭到审计署的调查,无奈的情况下原告要求退出第三人公司股份,依据第三人委托的内蒙古财信达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估报告》,原告股权的每股净收益为0.90元,原告在多次寻找股权受让方均无结果的情况下,是两级银监部门为保证银行的正常经营,防止出现重大金融风险,要求作为发起行的被告负担起发起行的责任,并以高于每股净收益的每股1元的价格收购了原告的股份。可见被告任接受原告的股份也并非自愿行为,仅是作为发起行的责任之举。

最终,法院驳回了各小股东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郑景昕 图片编辑:施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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