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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合同辞职报告、签了第三方合同怎么辞职

时间:2023-03-12 21:20:3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在实务中“离职”被大家广泛的认为是劳资双方“劳动关系”的终止,而“离职证明”作为劳动关系终止的标志。一方面作为劳动关系终止的法律文书具备法律效力,另一方面,作为劳动者在上一单位工作经历的有力注脚有益于其获得新的工作机会。所以不论对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来说“离职证明”都应保持非常严肃的态度。就离职而言,无非:和平分手型、企业主动解除型、劳动者主动解除型三种情况。

1、和平分手型

当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跳槽、退休等)离职时,劳资双方好聚好散,正常履行工作交接及企业规定的离职手续。劳动者挥一挥衣袖,不带走一片云彩,下班后和老同事、老领导们一起痛快的吃顿散伙饭,互相道一声“珍重,好运!”、“常联系!”、“兄弟/姐妹,我去XXX了,以后还得多交流、多支持啊!”。这些是咱们职场人常见的场面,相信企业也不会在离职证明上作什么文章。

2、企业主动解除型

我觉得概括为“企业协商解除”也是妥当的,因为企业在这一类型的劳动关系解除中发挥的作用要么是发起者,要么是阻碍者。对于因经营困难及业务调整、试用期、达不到任职要求、绩效不达标等发起的企业辞退、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等情况用人单位是发起者,而当员工欲离职,而企业不批准甚至对员工离职设置障碍、离职日期争议、离职交接问题、培训服务期争议、竞业限制等情况企业又成为阻碍者。那么当所有的风波平静后,离职证明往往就会成为前东家恶心劳动者的又一道坎儿。设想两个场景,我们一起来品一品。

场景一

经过业务部门负责人约谈后,你和公司达成了共识。同意签协议,办离职手续,拿钱走人。

结果最后你只得到一份实际内容劳动关系解除协议的离职证明,“协商解除”、“公司业务调整”、“绩效考核不达标,经培训不能胜任任职要求”等等让你感觉窝心的词语一一在列,如鲠在喉,这玩意你根本没法拿给下家看。

场景二

经过一番和公司你来我往的交锋,最终到了双方亮明决心和底线的时候,用人单位的对接人淡淡地说了一句:能争取的利益我都帮你争取了,建议你这边考虑再让一让,见好就收吧。要不离职证明给你多写几句你多难受。你好好想想,回头新单位打电话过来背景调查时权限范围内我多给你美言几句啊。

疫情下找工作本就不容易,想想已经谈得差不多的下家,再想想跟现在公司谈的结果,虽然心有不甘,咬咬牙还是不再惹气,签字走人了。

3、劳动者主动解除型

做了这么多年的企业管理工作,我所接触的劳动者不论来自农村还是城市、不论是学校刚毕业的半大孩子还是头发花白的中年人、抑或不论是知名高校毕业的莘莘学子还是刚刚从工地忙碌归来的农民工,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都是识大体、明是非、辨善恶、知良莠的善良人。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提出的一个观点:中国人的社会“无讼”仍然是主流。他们就像路边的野草一样,不论是天雷地火、还是车碾马踩,即使在最贫瘠的土地上只要有哪怕一丝一缕的阳光雨露就会愉快地生长。

所以此处说的劳动者主动解除,强调是在用人单位存在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劳动者不得已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正当权益而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一旦到了这情况,意味着劳动者至少已经走到了劳动仲裁这一个步骤。更遑论后期可能会通过司法程序、执行程序等等。此时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是对立的关系。关于离职证明就可想而知了。

作为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需要给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

答案:需要,而且是法律规定之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因此,作为劳动者不用在乎单位怎么说,如果离职后不开离职证明就是他违法了。

《离职协议》、《劳动关系解除协议》等这些文件是否能作为离职证明?是否可以再单独开一份离职证明?

答案:在我看来,问题中所述的《离职协议》、《劳动关系解除协议》都属于离职证明。他们具备离职证明应有的内容,是一份平等协商且相互认可的协议,最后还具备劳资双方的签章,属于一份具备完整的、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对于劳动者而言不满的情况可能集中在文件涉及到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考勤截止时间以及经济补偿/赔偿金额等,除非劳动者想对新单位隐瞒什么,只要协议内容真实、客观,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解除对劳动者再就业没有任何影响。所以一般情况下,在给劳动者讲明情况后我是不会再给劳动者额外开具一份离职证明的。

真正有心结的劳动者我想多数是德不配位、能力欠缺或者说德行有亏的人,个人还是建议他自省、自修为先。

既然出具离职证明的权利在用人单位手里,那就可以随便拿捏劳动者吗?

答案:在这一情况下,劳资双方权利是平等的,谈不上谁占据主动。前面的回答中已经提到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在员工离职或劳动关系终止时出具离职证明。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因此,离职证明必须具备的内容已经明确,如果没有就是不完整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重新开具。前面说的是第一层的意思,而第二层的意思是法律规定了应写必写的内容,但是并没有规定必写仅可写或者说没规定其他的不可以写。所以我认为离职证明的内容除了法律规定的内容外,还可以根据企业管理、经营的实际情况,客观地加入与劳动关系解除相关的内容。

有些朋友可能会提及《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不能否认离职证明的有些内容可能会影响劳动者再就业,但是我觉得还是要客观看待这个问题。我比较认可案号:(2019)粤民申3686号的判决结果,离职证明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终止的证明、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凭证,本来就是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离职证明的内容在不违反公序良俗、完整客观、与劳动关系相关的情况下就不涉及侵犯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的问题。

总结:我曾在企业中从事人力资源工作十几年的时间,给多少员工办理的离职手续自己都不记得。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全社会所提倡的,当然作为曾经的人力部门负责人,我个人也向往之。当然,我个人所理解的 “和谐”可能和媒体宣传的内容还是有一些差异的,企业人力实务中“和谐”其实是一种劳资双方间动、静平衡状态或者说结果,这一状态的维系条件可以是法律对于劳资双方的约束,也可以是劳资双方因利益交换而形成的契约,甚至可以是一种此消彼长权益争夺中的一种或全部。我希望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能相互尊重,谨守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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