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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辞职报告表格〕辞职报告申请书表格?

时间:2023-03-13 10:50:3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日报-川观新闻】

川观新闻记者 陈松 张庭铭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纪检监察组、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通报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原巡视工作办公室主任贾楞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结果。

该通报中有如下表述:经查,贾楞未真正树立理想信念,未做到对党忠诚老实,在行吃行、靠企吃企,长期“风腐一体”,临近退休“逃逸式”辞职,妄图逃避纪法惩处,继续恣意敛财。

不止贾楞,川观新闻记者梳理发现,在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的典型案例中,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辞职、离职后的违纪违法问题引人关注。啥是“逃逸式”辞职离职?有哪些表现形式?将承担怎样的后果?目前出台了哪些预防政策?“小铭切瓜”来普法。

啥是“逃逸式”辞职离职?

以提前退休辞职的方式逃避查处或者到原业务管辖范围内企业任职“捞取”好处

“‘逃逸式’辞职、离职,一般分为两种情节:一种是在职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妄图通过提前辞职退休的方式,逃避党纪国法的惩处;另外一种是指离职或退(离)休后,到原业务管辖范围内企业任职、兼职,利用政商‘旋转门’捞好处。”一位从事多年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告诉川观新闻记者。

记者梳理发现,有多起案件涉及“逃逸式”辞职、离职。比如:2022年1月4日已辞职3年多中国光大银行原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张华宇被查;2021年12月23日,已辞职4年多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原巡视工作办公室主任贾楞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2021年退休5年多的重庆市九龙坡区旅游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姜廷宪被查……

公开报道显示,贾楞属于妄图通过提前退休辞职的方式,逃避党纪国法的查处;而张华宇和姜廷宪都则属于到原业务管辖范围内企业任职、兼职,利用政商“旋转门”捞好处。

“在贾楞的通报中有这样一句话:临近退休‘逃逸式’辞职,妄图逃避纪法惩处,继续恣意敛财。也就是说贾楞辞职是故意想逃脱法律制裁。”上述纪检干部表示。

在张华宇和姜廷宪的通报和公开报道中,则都提到了利用曾经的职务便利和影响力为他人或者自己谋取不法利益,以期获得非法巨额财物。“一般来讲,干部离职后从事职业在一定时限内与其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极易导致不公平竞争,发生利用职务影响力进行权力寻租或变现问题。对张华宇的通报显示,其在职时为有关企业谋取利益,退休前夕辞职,辞职后在与原任职务有业务关联的企业领高薪,被中纪委通报为‘提前筑巢’‘逃逸式辞职’腐败的典型,是权力与资本相互勾连、疯狂逐利的典型。”该干部说。

有哪些后果?

如果有相关构成犯罪的行为,可能涉嫌受贿罪或者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逃逸式”辞职离职有哪些后果?

据介绍,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规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最高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类行为如何预防?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党内规章、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就对各类公职人员离岗后从业行为进行了严格要求和规范。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明确了“三年两不准”,即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

但总有不法分子存在侥幸心理,铤而走险触碰法纪“红线”。

如,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今年2月10日,该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对原银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蔡鄂生作出逮捕决定。

2013年6月退休的蔡鄂生退休后依然活跃在演讲台上,落马前三周,还以北方新金融研究院院长、原中国银监会副主席的身份出席某信托主题峰会并致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称,蔡鄂生目无法纪,“退而不休”,顶风作案,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力为他人在融资贷款、项目承揽、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根据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新特点,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设计,减少“牛栏关猫”发生率成为顶层和各地考量和实践的课题。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离退休干部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离退休干部党员特别是担任过领导职务的干部党员要严守有关纪律规矩,不得利用原职权或职务影响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

日前,北京市纪委监委也出台《关于开展离职公职人员违法乱纪问题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全面开展离职公职人员违法乱纪问题专项整治。

“此方案在全面梳理分析离职公职人员从业限制规定、违法乱纪行为处置规定基础上,着眼于解决‘难监管’‘难发现’‘难查处’等难题,进一步加强对离职公职人员的监督监管,加大违法乱纪行为查处力度,健全公权力监督管控机制。”北京市纪委监委法规室相关负责人介绍。

(部分内容参考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中国纪检监察报 南方都市报 上观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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