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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悔把辞职报告撕了』辞职报告交上去了?

时间:2023-03-21 12:27:0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导致劳动合同关系终止的原因大致可划分成劳动者离职及公司辞退两种原因,这两种原因都可以导致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终止,那么,如果公司方在劳动者提出离职申请后又发布辞退劳动者的通知,是否属于违法辞退呢,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呢。下面,我们通过案例进行讲解。

案情简介

赵某于2012年3月8日入职湖南某公司,担任高级主管一职,并签订三次劳动合同,第三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1年3月26日,赵某填写了一份公司提供的固定格式辞职申请书,注明离职原因为“其他”,部门经理及人事主管及人事总监等于2021年3月27日签字审批同意,赵某未再讲该辞职申请书交其他公司。公司以赵某工作失职为由,于2021年3月29日在公司内网发布通告,给予赵某辞退处理。

赵某认为,公司以赵某严重失职为由给予辞退,并在公司内网进行公示,严重损害了赵某的职业声誉,构成违法辞退,便于2021年5月20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333988.33元,仲裁裁决驳回赵某全部仲裁请求。后赵某先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及二审上诉,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赵某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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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终止的原因是赵某申请离职还是公司辞退,也是公司方是否需要向赵某支付赔偿金的关键争议所在。双方对于劳动合同关系已经终止这一事实结果不存在争议,但赵某认为,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的原因为公司方违法单方面解除,公司方认为是赵某单方作出离职意思表示导致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所以无需向赵某支付赔偿金。下面我们进行具体的分析讲解:

一、赵某填写的辞职申请书能否产生导致劳动合同关系终止的效力。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可单方面提出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如劳动者提出离职的原因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的规定,则用人单位需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如劳动者提出离职的原因是个人原因,或者是劳动者没有证据证明其离职原因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则公司方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任何赔偿补偿。

法理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权利属于形成权,即只要劳动者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传达到公司方就可以产生劳动合同关系终止的法律效力,不需要公司方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赵某于2021年3月26日填写离职申请单,系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行使消灭性形成权,虽最终未提交给蓝思公司,但已为公司相关管理层人员知晓并签署审批意见,视为其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当日即送达到公司且公司方作出了同意的审批回复,应当认定发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即赵某的离职申请产生的导致劳动合同关系终止的法律效果,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经因劳动者申请离职而终止。

二、如何理解公司发布的辞退处理通告文书性质,是否产生违法辞退的法律效力

法理上,公司的辞退通告行为属于事后行为。事后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法律事实发生后实施的不改变既定法律事实的行为。本案中,在公司方发布辞退通告前,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经给予赵某提交的辞职申请而终止。公司方2021年3月29日发布的辞退通告,不改变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经于2021年3月26日因赵某提出辞职申请而终止的事实。简单来说就是,公司发布辞退通告时,已经不存在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了,原劳动合同关系已经终止了,所以,公司的辞退行为不产生违法辞退的法律后果,也无需向赵某支付赔偿金。

三、如果赵某提前三十天申请离职,在三十天到期前公司发布辞退通告,是否构成违法辞退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出离职应当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公司,那么,如果公司等不了三十天了,在劳动者提出申请后,三十天期限到期前辞退劳动者,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算是因劳动者申请离职终止,还是因公司辞退导致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呢?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呢?

答案是肯定的,原因在于劳动者提出申请时已经明确了劳动合同关系于提出离职申请后第30天终止,在第三十天到期前劳动合同关系依然处于合法存续转态,在劳动合同关系合法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发出辞退通知的,则会导致劳动合同关系于用人单位发出通知之日终止,即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为用人单位辞退,非劳动者单方申请离职。如果用人单位提供不了辞退的合法依据,构成违法辞退,需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辞退的赔偿金。

与本案的区别在于,本案赵某未提前30天提出申请,即赵某2021年3月26日填写离职申请并于当然将离职申请书送达公司时,已产生劳动合同关系终止的效力,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于2021年3月26日当天终止。且赵某没有证据证明其离职原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所以,公司无需向其支付赔偿金或补偿金。#奇案大侦探第一季##湖南长沙##湖南身边事##长沙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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