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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不到病假只有辞职报告、提交辞职报告后请病假

时间:2023-03-22 13:39:5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施青 记者 严君臣)员工突发疾病被送医治疗,出院时医生给他开了三个月全休的诊断证明。但等到病假结束,员工并没有按时去公司上班,结果被公司当自动离职处理。公司的这种行为违法吗?10月25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期江苏启东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据介绍,高某原本是某公司的一名操作工。2020年9月8日,高某因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治疗。9月28日,高某出院当天,医院出具了全休三个月的诊断证明。10月15日,高某向公司补寄落款时间为2020年9月28日请假条,申请休病假三个月。2020年12月28日,高某病休假期届满,其未到公司上班也没有办理相关请假手续。

该公司《请销假制度》规定,“员工应事前请假,事后销假。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旷工1天扣3天工资,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累计旷工7天按开除处理。”据此,2021年1月21日,公司在履行工会函告程序后,向高某送达书面通知函,以其无故旷工3天以上为由,对高某作自动离职处理决定。

高某收到函件后,向公司补寄了请假单及医院诊断证明,公司对其请假不予批准。高某不服,随后向启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21年6月20日,启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定支持高某的病假期间的工资诉请,但驳回高某的其他仲裁请求。高某对上述仲裁裁决不服,向启东法院提起诉讼。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关于高某提出的要求支付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工资的诉请,除1月高某并未上班,法院认为公司无需支付高某病假工资或工资外,8月至12月的工资诉请,法院均予以支持。关于高某以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诉请,由于公司在工作群中发布过《请销假制度》文件,可以推定高某知晓上述规定。

但高某作为公司员工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请销假手续。在其病休假届满之日,即2020年12月28日起,高某既未及时返回公司上班,也未办理相关续假手续,直至公司发出通知函才补寄自行书写的请假条,违反了单位的请销假制度。故公司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妥。启东法院综合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判定不予支持该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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