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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因做过手术——辞职报告怎么写?…

时间:2023-03-23 18:33:4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工伤员工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依法领取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但仍然向原单位主张支付后续医疗费用的事件频频发生,那么工伤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二次手术等费用由谁承担?

一、原用人单位是否承担离职后工伤职工的二次手术费用:

原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缴纳了工伤保险。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已达成合意,工伤职工依法已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已经完成了《工伤保险条例》及《社会保险法》要求的法定义务,工伤保险的赔偿不同于一般民事行为,不能直接以侵权理论要求原用人单位承担二次手术费用,让原用人单位承担二次手术费用没有法律依据。

二、工伤保险基金是否承担离职后工伤职工的二次手术费用:

一种观点认为:

工伤保险关系的存续是工伤职工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的前提条件,工伤员工离职并领取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工伤理赔流程已终结。并且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初衷也是包含工伤员工的后续治疗费用。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承担。

另一种观点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按照法律规定,因工伤原因而产生的后续治疗费用并不是以劳动关系存续为前提条件,即使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因工伤原因导致的后续治疗,也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笔者认为应由工伤保险机构承担上述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本身也并未设置任何限制性条件。只要经过了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基金应该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二次手术费。而无需审查工伤员工是否离职,如工伤保险机构拒绝赔付工伤员工的二次手术费建议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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