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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承认提交了辞职报告』书面提交辞职报告单位不承认…

时间:2023-03-24 19:17:1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作者/张璐律师

【案情简介】


2002年7月,曹某与某大学出版社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8月,某大学出版社解除与曹某劳动关系。

曹某认为:2019年5月起出版社无故让其待岗,2019年6月又要求其选择去新岗,同月7月起再次失去固定岗位。但其在上述期间一直正常工作,2020年2月至5月受疫情影响其居家办公。2020年6月1日至18日正常出勤,同月19日起再次因疫情居家办公至2020年8月11日。

某大学出版社认为:曹某在2018年违反公司制度,擅自签订合同。并且曹某因公司内部考核不合格,经培训竞聘上岗仍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公司通知曹某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曹某退回因考核不合格于2019年发放的绩效工资。

双方经多次协商、沟通,均无果。曹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事项如下:一、补发2018年度绩效工资;二、补发2019年5月至2020年8月工资差额;三、补发2019年度绩效工资;四、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2021年1月,曹某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张璐团队律师代理本案。根据曹某对案件事实的阐述及相关证据材料,张璐团队律师认真分析案情,历经2次开庭使曹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仲裁结果】


一、某大学出版社于裁判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曹某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年终(绩效工资)55108元;

二、某大学出版社于裁判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曹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1494.6元。


【律师解读】


本案中,曹某与某大学出版社劳动关系存续长达17年,案件背后的情况错综复杂。张璐团队律师通过认真分析案情,多次与曹某进行沟通,多方搜集材料,为申请人填补证据漏洞,最终维护了曹某的合法权益。

一、关于2018年度绩效工资。

某大学出版社虽主张曹某2018年绩效工资已根据其绩效考核得分足额支付,但其提交的绩效考核得分排名未显示曹某确认痕迹,曹某对此亦不认可。根据证据规则,某大学出版社对此应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应按照曹某的主张支付其2018年度绩效工资。

二、关于工资差额。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待岗,属于用人单位自主权利。某大学出版社要求曹某2019年1月待岗,其支付的待岗工资并不低于依法核算的数额,2020年2月起曹某虽主张居家办公,但曹某未就该主张举证,某大学出版社亦不认可,应承办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曹某主张的2019年5月至2020年8月的差额工资,无法得到支持。

三、关于2019年度绩效工资。

曹某认可2019年1-4月每月固定的3800元绩效工资已支付,从2019年5月起处于待岗状态。某大学传媒出版社每月支付的工资数额并不低于法定标准,而剩余部分因根据年终考核评分情况发放,属于非固定部分。故曹某要求支付绩效工资的请求,仍无法得到支持。

四、关于劳动关系解除。

用人单位对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情况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充分应承担不利后果。某大学出版社就与曹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提交的《防伪标合同的情况说明》《通报批评》,显示针对该事件仅对曹某作出全社通报批评的处罚,并未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提交的2019年绩效考核得分排名未显示曹某确认痕迹,曹某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且未举证证明考核分数与劳动关系解除存在关联性。此外,某大学出版社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并未提及上述两项解除原因。因此,某大学出版社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结合曹某离职前12个月实发工资数额,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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