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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工的辞职报告 假期工可以随时辞职吗…

时间:2023-03-26 15:55:0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由于临近年底,袁Sir最近接到的咨询里面有很多是关于劳动法的咨询,其中有个问题:“公司放长假逼员工离职怎么办?”挺多人都有提到,因此今天我想专开一文介绍,在面对这个困扰时应该如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随着最近经济形势不好,很多单位为了节省用工成本,打起了给员工放假的主意。有些公司每个月只发基本工资,想借此逼迫员工主动提出离职,这样既可以节省经济补偿金的支出,又省了很多的麻烦。有些劳动者觉得因为放长假,自己也确实没有提供劳动,不能发足额工资也情有可原,但是迫于生活压力,基本工资又确实不够养家,两难之下,只能主动提出离职,这刚好又正中公司下怀。其实要弄明白这种困扰,我们就得知道相关的法律规定到底是如何保护我们劳动者的。

一、放长假工资应该如何发放?

我们来先看下全国通行的法则,也即国务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里面规定了放长假的第一个月是应当按照正常工资支付的,第二个月开始,如果劳动者工作了,则应当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下各个地方的具体规定,袁Sir的工作地是在广东,所以重点以广东省规定来分析。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个月长假工资正常发放,第二个月开始,如果有提供劳动,则协商工资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如果没有提供劳动,则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发放生活费。其他的很多省份袁Sir也检索了相关规定,基本上都是差不多的,可能就是这个比例有些许差异,有兴趣的网友可以自行搜索验证。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二、放长假时社保如何缴纳

按照法律规定,只要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有法律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所谓的放长假,也是一样要按照之前的标准缴纳的。有些省份对此出台了更加详细的规定,比如江苏,就专门出了规定,在只发80%最低工资时,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当然各个省份省情不同,但是社保是全国统一标准都要继续交的。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三、放长假要不要主动提出离职?

袁Sir的回复是坚决不要主动提出离职。如果确实生活费不够养家,那么这时候如果提出主动离职,经济补偿金是绝对拿不到的。这时候我们可以用EMS向公司邮寄一份因为“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强烈建议亲自去EMS邮寄,这样比较方便举证,请记得要写明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签好字,写好日期,要保留EMS的票据来作为证据,而且要一式两份,寄送一份自己保留一份。但是需要公司有固定办公地址,且有人签收邮件。

公司收到或者拒收之后劳动关系就正式解除了,而劳动关系解除时公司是需要付清所有的工资的,接下来在仲裁时,可以主张n个月工资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n为已工作年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案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相关案例

崔某是某针织公司员工,入职已满10年,在生产一线工作,月收入超七千元。2020年某日,崔某至相关政府部门咨询了公积金、社保缴纳基数并投诉公司缴纳不足后,收到针织公司的书面通知。针织公司以疫情影响接单量少、崔某年龄较大等为由,要求崔某休息3个月,并承诺每月发放最低工资,之后何时恢复视公司经营状况而定。

崔某对此提出异议并要求正常上班,但公司要求崔某签订书面声明,明确对公司社保和公积金没有异议,以后不会追究公司任何责任等,只有签署该材料后公司才会撤回放假通知,崔某才可正常上班。崔某认为声明内容与事实不符拒签,沟通无望后崔某以公司放假通知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针织公司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崔某就经济补偿金事宜诉至吴中法院。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145000元。针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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