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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师辞职报告因怀孕,怀孕辞职报告怎么写简单点…

时间:2023-04-04 09:22:2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女职工“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根据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的特点,保障“三期”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和照顾出生婴儿的需要,我国劳动法对其进行特殊的劳动保护。那么,如何正确理解这种特殊劳动保护呢?今天,我们通过一起具体案例,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2019年9月,卢某进入西安市阎良区某中心幼儿园担任幼师一职,工资报酬由幼儿园按月发放。工作期间,卢某兢兢业业,深受领导、同事及家长好评,但幼儿园却未与卢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为卢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2020年4月,卢某发现怀孕,遂告知园领导,但2020年5月2日幼儿园发放工资时,却因卢某怀孕拒绝向其发放,并告知与卢某解除劳动关系,拒绝与卢某进行协商。同时,幼儿园亦违法拖欠卢某2020年2月、3月工资未发放。卢某认为,幼儿园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遂申请法律援助。
收到卢某的法援申请后,西安市阎良区法律援助中心及时审查,卢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卢某法律援助,并指派西安市阎良区新兴法律服务所王锐办理此案。
王锐接到该案件后,深入细致地了解案件的前因后果,考虑卢某怀孕的实际,一方面,多次耐心全面地为卢某进行了案情分析,向卢某释明了《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涉及女职工权益特殊保护的法律法规,并结合证据向卢某释明了幼儿园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风险;同时,积极劝导卢某与幼儿园进行协商,另一方面,还积极为申请劳动仲裁做准备,不仅先后调取了卢某的身份信息、幼儿园的许可登记信息、工资明细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尽可能地完善证据链;为卢某撰写了劳动仲裁申请书,并于2020年5月7日向阎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幼儿园依法继续履行与卢某的劳动合同、支付卢某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拖欠的工资、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后,王锐积极与仲裁员进行沟通,依法对案件的各种利弊进行了分析,此时距离卢某被辞退事件已经多日,卢某情绪渐趋于平复,表示接受调解。同时,通过仲裁委向幼儿园释法,幼儿园认识到,其解除与卢某的劳动关系且拖欠工资、未为卢某缴纳社保属于违法行为,幼儿园的态度亦由最初的不愿协商转变为愿意协商。鉴于此,仲裁委先后两次组织卢某与幼儿园当面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为卢某挽回1万余元的损失,当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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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办事
女职工:“三期”内要严格遵守单位规章制度
负责办理此案的法律工作者王锐表示,该案是一起用人单位违法辞退“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典型案例。根据女职工在“三期”的生理特点,国家对其进行特殊的保护,女职工比一般职工享有更多的“特权”。其中,《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均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期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因此,对用人单位而言,解雇“三期”女职工需要非常谨慎,如非解雇不可,必须依法进行,切记随意为之。
王锐称,该案中,幼儿园因卢某怀孕径行解除与卢某的劳动关系,显然有悖于法律规定,在此情形下,卢某既可依法要求幼儿园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又可以要求幼儿园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女职工在“三期”就不等于拿了“免炒金牌”,法律赋予的这种“特权”是有条件的,女职工在工作中,同样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勤勉工作,亦不可任性妄为。

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刘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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