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辞职报告 正文
(辞职报告预产期写错了)辞职报告写错了涂改有效吗

时间:2023-04-06 13:02:1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现在各方面都在鼓励生育,出台各种政策保证女子的各项劳动权益。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女子怀孕休产假,却成了女子和单位之间难以平衡和协调的矛盾。

现在因为有劳动法强制,所以单位必须按要求保证怀孕女员工的权益。然而,有些单位为了减轻负担,一旦有女员工怀孕要休产假,就会用各种方式“劝”怀孕的女员工自动离职。

青岛有位女子在怀孕待产期间,就遇到了这个问题,不过她所在公司做得更绝,直接注销原公司,另起锅灶,开了一家新公司。

简而言之,就是不带她玩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这位女子姓张,我们就称她为张女士吧。

张女士应聘了青岛某网络有限公司,这个网络公司是一家小型网络公司。在经过考核后,公司人事认为张女士能力比较强,决定录用张女士。

随后,张女士成功入职,并经过实习期后,转为正式员工。然而,没多久,张女士发现自己意外怀孕了,她非常想留下这个孩子,便跟领导说明了情况。

此时,距张女士入职仅三个月。

这个消息对于老板来说,不能算是晴天霹雳,也算是雪上加霜了吧。因为他们公司的运营并不顺利,可以说是在勉力维持,招张女士入职,也是因为前一位员工离职,让张女士补缺的。

张女士若要休产假,他们不仅需要再招聘一个人,还要向张女士继续支付工资和社保,老板也是愁苦地很。

于是,公司跟张女士协商,由于公司环境不适合孕妇,而且公司经营状况也不太好,让张女士回家待产,期间,工资按照青岛最低标准照发,社保照交。

张女士还说,当时老板还说,如果公司经营状况改善了或者开了新公司,还会喊她来上班。

结果,张女士在家拿了4个月的工资后,再也没领到一分钱。

原来,公司因为经营不善,申请破产注销了!

张女士此时十分懊恼,公司申请注销前,曾经提前向员工发出公告,并支付了赔偿金。

张女士当时觉得是公司不愿意向她支付工资和社保,迟迟不肯签字,因此,她没有领到最后一笔赔偿金。

不过,张女士打听到的一个消息,让她重新燃起了希望:他们公司的原班人马,又重新注册了一家公司。

原公司的财务成了法人,原公司的法人成了监事,还有几名老同事。这不就是换汤不换药嘛?!

张女士心中更加确定,原公司就是不想带她玩了,才注销后又开新公司的。

于是,张女士把这事儿报给了媒体。

新公司法人则表示自己也很无奈。

因为原来的公司经营不善,前两年一直亏损经营,实在撑不下去了,才申请注销。

公司依法进行了破产清算,并且给每位员工都发放了离职补偿金,一分都没少,只有张女士,以自己怀孕无法找新工作为由,拒绝签字离职,并且还要求公司继续给她发工资,交社保。

双方僵持无果,公司也没办法给张女士发放离职补偿金,而且之前每个月的工资和社保也不可能再给支付了。

张女士则不认同这个说法,她说原公司的同事都来新公司上班了,当时也说会喊她,这又怎么说?

新公司法人说,并不是所有员工都过来了,只有两名老员工,因为能力特别强,能够为新公司做出业绩,才留下的。

事情到这里,结果显而易见。

虽然张女士心有不甘,表示要继续申请仲裁,但要执行几乎是不可能了。

因为法人与个人不一样,个人换身衣服换个造型还是那个人,但是法人及公司名称都已经变了,即使是原班人马,也是完全独立的两个主体。

张女士的诉求只能向原公司提请,但原公司已经注销不存在,所以张女士的诉求基本不可能达成。

张女士入职时双方究竟是怎么约定的,现在是各执一词,无从判断。

有人说,张女士这种做法实在是不地道,想要薅公司的羊毛,结果遇到了狠角色。

也有人“见张女士而知广大育龄女子的处境”,太难了!

还有人问,刚入职就休产假,合适吗?休产假有入职时间限制吗?

在条文上来说,休产假是没有入职时间限制的。只要在职女员工怀孕,即便只是试用期,也享受休产假的权利。

但是从人情上来讲,有些人专门钻法律的空子,不管企业的死活,把时间算好,等入职后才怀孕生子,还没给企业做出什么贡献,就开始享受企业的福利待遇,着实有些不地道。

大公司可能还能承受,小公司可经不起几例这样的情况。

很多行业就是这样,被“劣币”所代表,让“良币”跟着蒙羞。

例如:碰瓷的人让人不敢行善,打孩子的幼师让人不相信老师,诈捐的人让人不敢捐款等等。

也是因为有一些人,想怀孕时绑定一张孕产期饭票,才会连累很多想正常找工作的女子跟着一起受歧视。

女子生育,本是女子的合法权益,也是一件很伟大的事情,却不得不面对生育所带来的各种困境。

目前来说,这类事情还处于一个难解的阶段,希望在各方的努力下,能够给到女子正常的职场环境,让女子的正常生育权和正常工作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对张女士这件事,你是怎么看的?你觉得她这么做,对吗?

—感谢阅读—

喜欢的话,记得 点赞 评论 转发哦!

  • 评论列表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