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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经理犯错辞职报告——因为犯错写辞职报告怎么写…

时间:2023-04-06 17:09:1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作者:吕武茂 衣尚民 范涛

1.律师有话说:

根据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给员工开离职证明是企业的法定义务,离职证明内容仅包括: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4项,并未包括离职原因或劳动者能力、品行等。如果允许离职证明中任意添加内容,特别是不利于员工的内容,很难保证内容的客观公正,既对员工明显不公,也不利于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若企业出具的离职证明有不利于劳动者的内容,可以通过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诉讼解决。我们看下面的案例。

2.基本案情:

姜某于2016年4月1日入职A公司,做销售顾问,劳动合同为期5年。2018年6月,因市场原因A公司决定关闭姜某所在门店。当月,A公司向姜某发出《调整工作地点通知书》,告知其去相邻城区的另一门店工作,岗位及薪资待遇等不变。姜某在该通知书落款处签署“本人要求单位单方解除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拒绝到该门店工作。A公司以姜某拒绝合理工作安排为由,向其发出两份《警告函》,后又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当日,A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中载明,离职原因系姜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姜某认为A公司属于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赔偿金,并不同意离职原因,要求重新出具《离职证明》。

3.裁判结果:

仲裁委认为,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可合理调整工作地点,新、老地点相距不远,对姜某的生活无明显不利,且职位和薪资不变化,A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故对姜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A 公司在《离职证明》中写明离职原因无相关依据,故对姜某要求重新开具《离职证明》的请求予以支持。

4.案件启示:

(1)对于劳动者来说,主张违法解除赔偿没有依据,可以主张因该离职证明无法正常就业的经济损失,若证据充分确实,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因离职证明中有不利于劳动者的内容,可以要求重新开具离职证明。离职证明主要用于办理失业登记和提供给新入职的单位,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

(2)对于企业来说,要按照法律要求给劳动者开离职证明,否则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企业在招新人时要其提供离职证明,以规避法律风险,因为若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法条链接:

(1)劳动法第50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6.来源:2019北京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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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案例:刘文某与北京某某网络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2020)京01民终1892号(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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