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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递交辞职报告走了,递交辞职报告领导不批准怎么办

时间:2023-04-10 04:32:2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大家好,这里是本立普法频道

员工提前递交辞职报告是否就可以“一走了之”?

按时办理离职手续究竟有多重要?

今天案例中的主人公因未按时办理离职手续

竟对其享受退休待遇有重大影响

请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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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陈某于1994年12月26日入职某玻璃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

1998年陈某提前三个月递交辞职报告,经时任厂长同意离职,受聘于四川某企业。

2000年1月10日,玻璃公司作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有陈某签字确认。同日玻璃公司作出《关于对陈某等人自动离职予以解除劳动合同除名的决定》,内容如下:因陈某无视公司有关规定长期不上班,公司曾多次派人做工作仍无悔改,对其予以除名,并扣压入股本企业给予的配股金,不得参与下次企业的分红。

对此陈某自称2002年或2003年除名决定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一起收到,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记载的2000年1月10日不属实,该时间为倒签。当时陈某不知道该除名决定对其享受退休待遇有重大影响。

2019年6月12日,广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一次性书面告知单,告知陈某不予认定视同缴费年限、不予增发高级工程师待遇的原因及申请复议、诉讼的权利。

2019年7月23日,陈某认为玻璃公司的除名决定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申请仲裁,要求撤销玻璃公司作出的《关于对陈某等人自动离职予以解除劳动合同除名的决定》。

仲裁委不予受理,陈某不服,诉至法院。


一二审判决:

陈某应于收到除名决定,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陈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陈某自称2002年或2003年一起收到除名决定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故陈某应于收到除名决定,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但陈某于2019年7月23日才申请仲裁,其仲裁申请已超过申请仲裁时限,亦无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而致使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

据此,一审法院对陈某撤销玻璃公司作出的《关于对陈某等人自动离职予以解除劳动合同除名的决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申请再审:

陈某的权利在2019年办理退休时才真正受到侵害,应从该日起计算时效。

陈某向高院申请再审,主要事实及理由如下:

陈某于2003年8月回延吉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介绍信时才知道《关于陈某等人自动离职予以解除劳动合同除名的决定》。玻璃公司劳资科称要办理转移介绍信必须签解除劳动合同书,并要求必须将日期填写为2000年1月,陈某只能签字。劳资科还将除名文件交给陈某,称依据该文件陈某的5000国有股被扣掉了。2019年7月23日,陈某向延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告知仲裁时效已过,不予受理。辞职金也因过了时效未能领到。此后,因除名文件不符合四川省德阳市《劳动保障适用法规》(2006版),陈某的档案工资未能续接。陈某的权利在2019年办理退休时才真正受到侵害,应从该日起计算时效。


高院裁定:

陈某称除名文件侵害其权利,应自其收到除名文件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

高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陈某自称于2002年或2003年收到除名文件,故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除名文件的时间最迟应为2003年。陈某于2019年7月23日申请劳动仲裁,距收到除名文件已逾十六年,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其未能举证证明存在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原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综上,高院裁定,驳回陈某的再审申请。

案号:(2022)最高法民申234号


本案中的陈某除了没有把握仲裁的时效,究其原因,是他没有按时办理离职手续。有的朋友会说人都走了,办不办理离职手续还有什么用,其实这样想就错了。


这么想就错了


办理离职手续的重要性

履行程序

一般情况下,公司为离职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开具离职证明是一个正规公司的必要流程,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拿到离职证明书才代表从公司正式离职,以后二者再无干系。

求职

现在很多用人单位都要求求职者提供上一份工作的离职证明,从而来求证你的上一份工作是否真实,同时也是为了确定求职者和自己的上一家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是劳动纠纷的证明,证明没有脚踏两只船,以免给后续新单位带来麻烦。员工如果不按时办理离职手续,不去走公司程序,自然拿不到离职证明,难免会让自己处于求职的被动一面。

办理档案转移

在离职的时候,办理个人档案转移,需要到人才交流中心存放个人档案,这时候需要提供离职证明才能够发调档函,正规的档案管理,都必须凭借存档单位出具的调档函才会寄出个人档案。按时办理离职手续,拿到离职证明,员工才不会在办理档案转移时处于被动。

避免劳动纠纷

公司为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是一个正规公司的必要流程,只有员工签字公司盖章双方互相留底,才能证明二者是脱离了劳动关系。在实践中,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导致离职员工和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经济赔偿。因此,对于单位而言,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也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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