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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辞职报告处理决定,该怎么处理了??

时间:2023-04-10 12:22:1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12月23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山东“银行员工劳动合同到期10个月后被开除”一案当事人杨朋处获悉,山东高院对其起诉用工单位浦发银行济南分行违反劳动法、侵犯其劳动权益一案指令再审后(红星新闻相关报道:《山东一银行员工劳动合同到期10个月后被开除,劳动关系解除后的“开除”合法吗?》)。近日,济南中院作出再审裁定,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属实,杨朋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

↑当事银行员工的再审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2017年12月,供职于浦发银行济南分行的杨朋,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向单位提交了《辞职报告》,一个多月后,其工资被停发;2018年10月,早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杨朋,因“在该行工作开展放贷业务时,产生了不少存在资产风险的‘坏账’”,被浦发银行济南分行“开除处分”。

劳动关系解除后的“开除”是否合法?红星新闻刊发相关报道后,引发了业界讨论。而根据杨朋本人的讲述,他被开除的同时,其被处罚的信息,还被上传至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个人处罚信息系统,导致其多年来难以在同行业内找到新工作。

当杨朋向山东银保监局反映上述情况后,2021年7月,山东银保监局作出答复,浦发银行济南分行已提交书面申请,删除了杨朋被处罚的信息。

杨朋起诉浦发银行济南分行的案件亦在同期进行。他认为,浦发银行济南分行在双方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结的情况下,对他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程序不合法;同时,在劳动关系终结后,还将相关处罚信息上传至业内系统,侵犯了其劳动权益。

一审、二审法院均未受理杨朋要求“确认银行开除处分违法”的诉求。一审的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及二审的济南中院均认为,银行作出开除处分决定时,双方已无劳动关系,虽然这一处分决定不恰当,但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因此,法院不予受理。

↑2018年10月8日,离职10个月后,浦发银行济南分行对杨朋作出了开除处分决定

“既然法院也认可双方已无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难道可以开除一个已经不属于本单位的员工?”对于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杨朋表示不能理解。

向山东高院进行申诉后,2022年3月,山东高院作出了民事裁定,指令济南中院再审。

在再审决定书中,山东高院强调,人民法院应当对浦发银行济南分行作出的开除决定是否合法予以审理,原审判决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未予处理,是不当的,该案应予再审。

2022年7月5日,济南中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再审。12月7日,济南中院作出了再审裁定,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属实,杨朋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

在再审裁定书中,济南中院仍旧认为,在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后,开除决定“已经不能产生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后果,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因此,对杨朋要求确认银行方开除决定违法等诉讼请求,不予受理,“一、二审判决未予处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那么,浦发银行济南分行在双方劳动关系到期后再作出开除决定,是否合法?

12月23日,红星新闻记者就上述问题致电负责该案再审的济南中院法官刘卫。刘卫在电话中明确表示,不接受记者采访。

红星新闻记者 王剑强

编辑 余冬梅 郭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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