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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公益性岗位辞职报告」社区公益性岗位辞职报告…

时间:2023-04-14 01:17:0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提供的公益性岗位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有关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但是,如若有关部门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被派遣员工从事此类公益性岗位工作时,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吗?如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呢?

案例1:(2021)京01民终1632号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根据双方陈述及万寿路便民中心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显示,左某的岗位属于公益性岗位,符合上述规定,万寿路便民中心与左某在每次合同期满后续签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左某主张其岗位并非公益性岗位,但其在一审期间陈述的工作内容和岗位均符合公益性岗位的特点,左某在二审期间虽然改变了一审的陈述,但本院采信其一审陈述,对其二审所作陈述不予采信。左某上诉主张其并未续签劳动合同,但其在一审期间陈述知晓并续签了劳动合同,因其陈述前后矛盾,故无法使本院对其主张形成确认,本院对其主张亦不予采信。现万寿路便民中心在2019年12月31日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左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2021)京02民终1912号

一审法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现双方均认可双方系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但根据德润公司提交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京人社就复[2020]35号《批复》,可证实张某从事的道路清扫保洁员岗位系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因此,对张某要求德润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均认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张某从事的道路清扫保洁员岗位系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一审庭审中,德润公司陈述称岗位补贴系北京市财政发放,并非其单位发放。张某陈述称认可岗位补贴情况。综合岗位性质、劳动关系终止、工资发放等本案具体审理情况,一审法院驳回张某关于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的诉请,判令德润公司支付张某迟延通知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3508.35元,并无不当。张某要求支付2018年11月29日至2019年11月28日期间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但双方均认可张某于2019年8月至同年10月共计休带薪年休假5天,虽张某主张上述5天年假系休的2017年11月29日至2018年11月28日期间的年休假,但未能就此提供充分证据。一审法院对此处理并无不当。张某上诉坚持对本案的异议,因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3:(2021)京0111民初7507号

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批复,李某所从事的地铁乘务安全管理工种岗位应属于地方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部门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且该批复载明2017年地铁城市公共服务类岗位即认定为公益性岗位,现李某于2018年入职,故应适用公益性岗位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现李某与德润公司的劳动合同因合同期满而终止,根据上述规定,公益性岗位不适用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故李某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4:(2020)京03民终3811号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南独乐河就业服务中心的性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该院认为根据上述规定并未排除公益性岗位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权利。第七,南独乐河就业服务中心虽提交了李某签字的离职单,但在李某主张系2019年10月份在要求公司办理公积金领取手续时,按照公司要求签署的情况下,南独乐河就业服务中心对于离职表的签署时间、地点及签署原因等均未作出详细解释,因此,应当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综合本案现有证据及具体情况,认定本案中系南独乐河就业服务中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向李某支付违法解 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一审判决对南独乐河就业服务中心应予支付的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金额作出的认定处理,并未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本院予以维持。

本文观点

《北京市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是本市行政区域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接实施各级政府部署组织的社会公共管理服务、绿色生态建设等公益性项目,用于安置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实体。公益性项目中的岗位称为公益性岗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的依据是岗位本身的公益性,而非用人单位的性质,因此,劳务派遣形式下的用工,亦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并未排除公益性岗位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权利,因此,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劳动者仍有权请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2. (2021)京01民终1632号

3. (2021)京02民终1912号

4. (2021)京0111民初7507号

5. (2020)京03民终3811号

6.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4)170号)

第二条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是本市行政区域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接实施各级政府部署组织的社会公共管理服务、绿色生态建设等公益性项目,用于安置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实体。

公益性项目中的岗位称为公益性岗位。

第十八条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实行全日制用工管理。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可在公益性项目实行期限内,与安置人员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签订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

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可在公益性项目实行期限内,根据本人意愿,与劳动合同到期的残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失业后家庭收入将低于当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失业后家庭将符合“零就业家庭”认定条件的人员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市场竞争就业特别困难的人员续签劳动合同。

公益性项目变化、终止导致公益性岗位减少或撤销的,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可调整安置人员到其它公益性岗位,并按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也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与安置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律师介绍

焦明律师

北京理工大学法律硕士,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焦明律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特别是在合同业务、公司业务、劳动法业务、旅游业务等领域。从业期间,焦明律师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焦明律师工作勤勉,严谨自持。其扎实、敏锐、善于另辟蹊径巧办难案的办案风格,能接大案能办难案的办案经历深得当事人信任,善于对盘根错节、交互作用的复杂案情进行条分缕析,发现案件争议焦点,并根据具体案情制定严谨、契合的整体诉讼策略,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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