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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转正要辞职报告吗 劳务派遣转正辞职报告

时间:2023-04-18 18:17:4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作者:郭朝刚


面试者,经历层层选拔,能够从众多的候选者之中脱颖而出,成为心仪的单位中的成员。新员工进入公司之后,必须在一个月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将会面临两倍的补偿金。


结合教学培训,以及实践经验,郭老师给大家分享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若干情形,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全面解析。


什么是劳动合同?其主体和客体分别是什么?两者具有哪三种关系?


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劳动合同的主体有两个,指的是:用人单位(雇主)、劳动者(雇员)。

3、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有三种:法律关系、经济关系、行政关系。

解除劳动合同的若干情形

那么,解除劳动合同要注意什么呢?郭老师通过这篇文章告诉您~~

一、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协商解约的意向,双方基于诚信、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的细节进行约定,并且以书面形式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二、劳动者提出解除。

转正员工辞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员工辞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两种情形,劳动者都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辞职申请报告,在离职时必须按要求办妥本部门的工作交接和跨部门的离职移交手续。

用人单位违法的6种情形,劳动者可以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1、无劳动保护条件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欠薪。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缴纳社保。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违法而给劳动者带来权益损害的。

5、用人单位欺诈等原因造成合同无效的。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其他补充情形。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此种情形是由于用人单位违法在先,劳动者不需要提前告知,可以即辞即走,并且还将会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下列这六种情形,是基于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立法之本在于对有困难的弱势群体进行倾斜性保护。

1、具有职业危害岗位离职时没有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或者是疑似职业病者在观察期或医疗期的。

2、患职业病或因工受伤者,且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在医疗期内的员工。注意:最长不超过24个月。

4、三期女职工。三期,指的是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5、长期合同离退休不足五年的。长期合同需要已满15年。

6、其他法定情形。这是为未来打了一个补丁。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因为员工有过失而辞退的,没有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当劳动者有过失时,用人单位可以合法辞退,下列6种情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通俗讲,就是新员工试用期不合格。即,新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HR部门必须提前准备相关的人证、物证、书证、视频录音等)

(二)员工严重违纪。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必须明确员工严重违纪的具体条款,各类违纪清单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予以书面明确,员工接受过培训并且已经签字确认过的。)

(三)失职舞弊者。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员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具体损失必须具有书面的、可量化的、由员工书面确认过的实事情况。)

(四)重复劳动关系。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此处指的是标准工时下的全日制劳动合同)

(五)合同无效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关于合同的无效,既不是由用人单位认定,也不是劳动者认定;必须由仲裁机构或法院来确认。)

(六)违法判刑者。劳动者违法犯罪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的书面资料为准。)

用人单位哪些解除合同情形会涉及到经济补偿金?

(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来解除合同的。

2、《劳动合同法》第36条之规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劳动者愿意续签固定期限合同的。

6、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项和第5项终止劳动合同的。

7、其他法定情形。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与基础算法。

通常我们所讲的N,即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此处封顶计算,不得超过12个月。但是分两段核算,2008年以前不受此限制)

N+1,其中的1指的是以一个月的工资来代替提前一个月的通知。即以金钱换时间。

N+X,其中的X指的是公司额外补偿员工的情况,可以是多个月的补偿。如:现实中存在着N+2,N+5等个别案例。

特别说明:不满一年的分两种情况,

(1)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补偿工资标准:

指的是劳动者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并不是社平工资;如果员工工作不满12个月,则以满月工资的平均数为计)

关于补偿金上限的规定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合同解除后续事项。

(1)离职证明。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给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加盖公章。

(2)退工转档。

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离职15日内办妥退工退保手续,按要求转移档案。

(3)按约定支付补偿金。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双方书面约定,在员工办妥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金。

(4)离职员工资料归档。

用人单位建立纸张和电子档的方式来保存,至少两年备查。

(5)离职员工劳动纠纷处理。

如果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出现了双方不可调解的矛盾时,双方均可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本文作者:郭朝刚,奇哲创始人,中管院客座教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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