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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单位确认栏、辞职报告 单位需要盖章吗?

时间:2023-04-18 22:11:3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裁判要旨】

劳动者在庭审中陈述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同时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中劳动者对解除劳动合同原因进行了确认,在劳动者签字确认后,用人单位才申请盖章流程,说明劳动者已认可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中所载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故确认劳动者辞职原因为“个人职业规划”。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辞职,不符合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

【案情简介】

1、2010年7月25日,王某入职天津某公司处担任技术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其中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自2015年7月25日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工作地点随工程项目,管理岗位。

2、天津某公司提交的2019年9月30日颁布实施的《项目部薪酬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项目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工资指导标准为6000元,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的确定应按列明标准乘以此类岗位人数核定总额,由项目班子根据不同岗位责任轻重、贡献大小在总额内核定,并可在项目履约过程中每季度视考核情况进行调整;第六条规定,除季度资金情况考核出现工程项目部拖欠工资或财务系统考核为“项目资金不足以支付工资”情况外,原则上基本工资指导标准不进行调整。

3、天津某公司提交的王某工资明细表显示,王某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工龄津贴+职称津贴+远施津贴。王某2020年3月的基本工资为3000元/月,4月至6月的基本工资为4,000元,7月后的基本工资为2050元。双方劳动争议纠纷多次成讼,生效民事判决确认天津某公司对王某2020年7月至11月基本工资调整依据不足,每月工资差额为1950元(4000-2050)。

4、2021年5月31日,天津某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王某因个人职业规划原因提出辞职。双方均确认该证明书所载内容系王某认可签字后,天津某公司才申请盖章。王某认可已收到该证明书。

5、王某提出天津某公司拖欠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期间工资报酬而提出被迫解除,并主张被迫解除经济补偿金,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裁判结果】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保劳人仲裁字【2022】第50070号仲裁裁决支付王某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工资差额11700元,驳回王某被迫解除经济补偿金仲裁请求;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津0319民初10472号民事判决,裁决支付王某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工资差额11700元,驳回王某被迫解除经济补偿金诉讼请求;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津03民终5154号维持原审法院做出支付王某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工资差额11700元,驳回王某被迫解除经济补偿金诉讼请求的认定。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如员工因个人职业发展或个人其他原因提出辞职,单位应让员工提交书面辞职信或辞职申请,此后再出具出离职证明书,并安排员工签字确认,如此风险可控。

提示劳动者如与单位之间工资支付等问题产生争议,员工提出离职可能符合被迫解除法定情形,单位单方出具个人原因离职证明员工应谨慎签字确认,员工可通过快递邮寄方式向单位发出被迫解除通知书,并保留相关送达证据。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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