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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说服领导的辞职报告〕怎样说服领导批准辞职?

时间:2023-04-24 01:13:0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员工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认识到错误后为了保存颜面自己提出离职,离职后公司又以严重违纪向全公司公报开除,这算开除还是辞职?

【案例】(2020)苏01民终309号

马远2013年8月入职南京某软件技术公司担任设计主管一职,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至2020年12月。

2017年8月,公司发现马远在公司就职的同时,还在外经营自己的公司,已经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公司立即要求马远停止的工作,并搬离了他的电脑,封了办公系统账号,并表示要解除劳动合同。

为了保全名声不想被公司公报开除,马远主动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其中表示感谢公司几年来的培养和帮助,现因个人员工提出辞职申请,希望领导批准。

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向马远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离职原因是个人辞职。

本以为自己辞职就没事儿了,但不久后马远从同事处得知,公司在OA平台发出开除公告,内容大致为:××事业部设计主管马远,在外经营与公司现有业务类似的自有公司,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根据《奖惩条例》规定已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同时保留追究赔偿责任的权利。

马远感到非常的气愤,当初就是因为公司表明主动辞职就不以开除的方式提供离职证明,否则,就发布开除的决定。

为了不被公报开除保存颜面,自己提出了辞职,现在公司却还是发布了发出决定。

马远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8939.32元,未获得仲裁委支持,马远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都没有支持马远的违法解除赔偿金诉求。

公司规定如果因个人辞职,激励股权将不会允许解锁(卖出),被迫写了《辞职报告》,将损失近20万元的收益,以此证明当初是被迫提交辞职报告。

并且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员工在职期间开设企业,并不属于可以开除的严重违反制度行为。

【法院审理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马远自己书写并提交了《辞职报告》,也陈述其是在考虑到人格和经济利益后才出具,故不能认定马远的辞职行为是在受欺诈、胁迫等情形下作出。

《辞职报告》是马远的意思表示,是马远权衡选择的结果,该《辞职报告》到达公司后即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

公司公布的《关于与马远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是公司内部为整肃劳动纪律所作的警示,对已离职的马远不发生法律效力,不改变双方之间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和方式,马远不能据此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都没有支持马远的违法解除赔偿金诉求。

要求赔偿金未果,马远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马远认为公司公布的开除决定侵犯了其名誉权,要求公司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书面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元。

法院认为,公司因马远在外注册公司是否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进行了沟通,双方之后也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进行了沟通,最后马远自行离职。

公司在公司内部OA系统内发布了开除决定,虽该决定关于马远离职原因与公司出具的离职材料不符,但该决定并不存在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马远的名誉,且发布在公司内网,不会造成一般公众对马远的评价降低,马远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决定给其造成了名誉贬损、社会评价降低等损害事实,故不能认定公司发布的决定侵害了马远的名誉权。

最终马远状告公司侵犯名誉权也未获得法院的支持。

上述案例虽然法院没有支持员工的诉讼请求,但这个公告起不到多少警示作用,反而会让员工觉得公司不守信用。

由此可见,当员工提出辞职申请,到达公司后即已发生法律效力,只要员工无法证明公司存在欺诈、胁迫、威胁等情形,双方劳动关系就已经解除。

至于公司之后发出的开除通知,开除一个与本单位没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自然不能算是违法解除。

至于侵害名誉权,如果单位发出的通知,只是陈述客观事实,不存在侮辱、诽谤、贬低人格等方式,就不造成名誉侵权。

虽然公司公报开除违纪员工是为了整肃劳动纪律,为了给其他员工做出警示,但既然协商的时候答应了员工不发布开除决定,员工也如约提交了辞职报告,单位也应该信守承诺。

上述案例虽然法院没有支持员工的诉讼请求,但这个公告起不到多少警示作用,反而会让员工觉得公司不守信用。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不仅通报开除员工,还添油加醋贬低员工人格、损坏员工声誉,这样只会激化劳资矛盾,对于员工管理也起不到实质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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