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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辞职报告后就走人)交了辞职报告继续上班2个月?

时间:2023-04-24 06:03:1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有些员工在公司做久了生厌,想想要离开公司另行发展,但交了辞职报告后又希望公司不让走人,最好是能加点工资并挽留。而公司在收到员工辞职报告后,不给任何回应,也不说批准或者不批准。今天这个案子就有点奇特,员工先是写了报告要求在某天离职,但公司在这天之前一直没给回应,员工于是又不走了,继续工作。万万没想到的是,公司隔了几个月对员工说,你走吧,你的辞职报告公司批准了。这波操作让员工大为恼火,于是申请仲裁又上法院起诉,我们来看看最后是怎么认定这份辞职报告的。

【案件概括】

高山于2012年12月1日至某某公司工作,担任生产副总。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该合同除约定合同期限为2012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某某公司聘用高山从事厂长(即生产副总)工作,月工资为人民币2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外,还在合同第十条中作出如下特别约定:“1、合同中规定甲方付乙方的月工资为人民币:贰万/月为税后;2、为了方便乙方上下班,甲方须配轿车一部,以供乙方使用;3、关于年终奖甲方根据公司效益和乙方的工作能力予以发放”。

2014年3月28日,高山向某某公司递交一份《辞职报告》,内容如下:“尊敬的老总:首先非常感谢你(的)信任和帮助,但是在这一年多时间里面,我的工作压力非常大,本人是个做实事的人,不会花言巧语,所以这点是本人的缺陷。所以本人觉得不适合在贵公司发展,本人决定于2014年4月30日离开某某公司,请老总批准,万分感谢。”

某某公司对此没有批准同意,而高山仍继续在某某公司工作,一直工作至2014年8月18日。当日,某某公司向高山开具《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该退工证明记载高山自2012年12月1日进某某公司工作,于2014年8月18日合同解除。

2014年8月20日,高山申请劳动仲裁,诉称某某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无理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故申请仲裁,要求某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80,000元,以及2012年12月至2014年8月的休息日加班工资90,114.90元、年终奖37,500元、配车汽油费42,000元。

某某公司对此辩称:高山在2014年3月底提出辞职申请,故2014年8月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在高山,况且公司劳动手册有规定,高管离职需要提前6个月提出申请;高山不存在加班的情况,故不同意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某某公司效益不好,高山表现不佳,在职期间多次生产不及时,导致交货延误(对此高山在庭审中也承认10批中有1、2批延迟交货),所以高山不符合获得年终奖的条件;双方未约定配车汽油费,故不同意支付。

仲裁委员会对此裁决:某某公司支付高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432元、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18日年终奖32,619.10元,对高山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高山与某某公司均不服,同时起诉至法院。

【分析判断】

今天我们的重点是讲辞职报告,所以对于高山的其他诉求不展开分析。

一、是双方协商还是某某公司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首先,某某公司既无证据证明员工手册于何时按照民主程序制订,也无证据证明已经进行了公示,或者送达高山,所以某某公司有关高管需提前六个月申请辞职的主张得不到法院支持。

其次,根据高山的《辞职报告》内容来看,是高山向某某公司提出了劳动合同于2014年4月30日协商解除的意思表示,并请求某某公司批准,所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的期限是至2014年4月30日止。

但是因某某公司没有同意高山于2014年4月30日离开,而高山实际也没有离开并且继续在某某公司工作,故双方就高山2014年3月28日提出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之事最终没有协商成功,2014年4月30日之后已经不存在高山向某某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了。因此,某某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与高山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对高山2014年3月28日所提出的辞职意思的同意,而是某某公司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二、对于经济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高山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故某某公司应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支付高山4个月工资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432元。

最终,一审、二审法院仅支持了高山的经济赔偿金,驳回他其他诉请。

【总结】

一、辞职报告应该怎么写

从这个案子里可以看出,高山在写辞职报告时,写明了自己希望于哪一天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这一点在之后的仲裁、法院审理中起到了决定性因素。

如果高山没有写具体希望哪天离职,那么公司是可以在相对短的时间内给予批准。因为高山写了具体时间(按照提交辞职报告那天算的话差不多就是一个月内),公司就必须在这个时间节点之前就回复高山,批准还是不批准。

如果明确回复批准了,那么高山是一分钱也拿不到,因为是他自己主动提出辞职,公司也没有其他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如果不回复,超过了高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最后期限,而他还继续在公司工作,公司也照常发放工资,那么之后就不能再以员工曾经提出过辞职而进行了批准。

这一点无疑高山是做对了的,但是如果员工没有写希望哪天解除劳动关系,也没有到了30天就走人呢?这样的结果将会让公司有机可趁,公司大可以在几个月之内找到代替员工的人之后,再来审批员工的辞职报告。这对于员工明显是不利的,随时面临着公司合法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境地,还因为解除是员工提起的,公司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所以员工一旦决定要辞职了,必须在辞职报告中写明日期,然后到时间就走,不要犹犹豫豫,磨磨叽叽。

二、员工申请辞职,公司没有批准时,一定要拿回辞职报告

当员工申请辞职而公司没有批准时,而且员工没有在辞职报告上面写明具体离职日期时,一定要记得拿回辞职报告。

三、关于员工经济补偿金或者经济赔偿金的计算基数超过法定标准

本案中高山的经济赔偿金计算基数已经超过了当地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因此法院对此进行了调整以3倍为限。

但是小伙伴们知不知道,如果法院在审理时,没有提醒双方(其实主要是公司一方)对于超过法定标准计算赔偿金的法律后果,而公司再三表示不同意经济补偿金或者经济赔偿金的诉请时,就不能按照超过法定的标准去计算。所以本案中虽然高山的工资是2万,但最后经济赔偿金不是8万,而是6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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