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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名字大写黑体】电子证据怎么证明?不是截图或录音那么简单。

时间:2023-02-15 23:21:4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通信应用已经成为我们生活和工作不可缺少的工具。近年来,相关电子数据在民商事件中广泛使用。北京顺义法院11月4日通报说,过去两年他们审理的上司案件中,67%以上有电子数据。

根据最高法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支付宝等电子媒体上存储的信息可以用作证据。很多人认为截取微信屏幕和录制通话记录很容易操作,事实上,当事人对这种证据的证据往往存在一些误解。

微信聊天记录要完整

截图不能有“断章取义”

在法院审理的一起拖欠纠纷中,周某与雷某合作倒卖二手车,双方各付一点钱购买车辆后,雷某开车自卖。周某起诉说,汽车卖掉后,雷某只返还2000韩元,并判决雷某偿还8500韩元。

由于双方从未进行过书面协议,有关合伙人转售的车辆都是通过电话和微信通信进行的,朱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是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图和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并不完整。

北京顺义法院民二庭副会长王顺为了查明所有案件的事实,要求周某在法庭上注册微信,按时间顺序出示所有微信聊天记录,并播放所有保存的通话录音。“在确认所有证据后,周某在多次督促剩余债务的过程中,安排同意雷某多给1500韩元,多给7000韩元。最后,法院判决雷某向周某支付7000韩元。”

法官建议,为了避免陷入“口说没有根据”的尴尬处境,是合伙做生意,还是要签订书面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朱保留所有微信聊天记录和要求负债的录音是正确的方法,但在作证时必须提交证据原件,证据原件必须真实完整,不能“断章取义”。

王英说:“就微信聊天证据而言,原件是指微信登录后显示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的捕获在法律意义上不属于‘原件’范畴。”因此,如果日后诉讼需要,应该在微信程序中保留所有聊天内容,而不是只保留聊天记录的截图,删除聊天记录,这样才能达到证据效果。

借条上只写假名?

可以用支付宝实名信息确认身份。

在法院审理的另一个案例中,高某和卢某来自家乡,5年前一起来到北京打工,平时互相称呼对方的外号“小米”、“小安”。卢某向高某借了7000韩元,给高某写了一张借条,但借条上写着两个人的外号,身份证号码也没有注明。法官的提示下提交了支付宝转账记录,但显示了昵称,没有显示卢某的全名。

“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法院向支付宝运营者发送了提取支付宝收款人实名认证信息的支持询问函。根据实名认证信息,接受高某转账的收款人是卢某。法院支持高某的诉讼请求,王宣说。

法官要求公民个人向他人借钱时,必须让借款人出示身份证原件,然后保存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并要求借款人写借条。借条上必须写借款双方与身份证一致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贷款金额的大写和小写字母,避免贷款金额的大小写数字之间出现空格和换行。

“贷款支付最好通过银行、微信或支付宝进行。而且,注释上写着贷款。”王英说:“不管双方借钱前沟通得多好,以后的情况变化都不能由双方控制,只有做好前期工作,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单位未提供内部平台数据

证明反转支持职员的呼吁。

审判惯例也反映了企业职员的个人证据困难。小王在物流公司从事运输业务,发货单都是物流公司的平台发货,平台每月覆盖一次。去年公司倒闭了,欠老王16万多元运费,没有支付。起诉后,物流公司不承认王军提交的运费日程,无法提交平台查询的数据信息。最后,法院认为物流公司要为自己无法证明的结果负责,判决支持了王军的呼吁。

"根据电子证据的特有规律,综合承认证据的真实性."北京顺义法院民二庭会长吴佳雯分析说:“在证据负担的分配上,原则上应根据当事人获取证据的能力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分配,并赋予平台方面相对较高的证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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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证明细节攻略

法院建议,如果当事人提交了电子证据,则使用截图、照片拍摄或录音、视频等固定内容,并在该照片的纸质印刷品、音频、视频存储载体3354(如u盘、光盘、编号后提交法院)。具体怎么证明呢?

如果提供微信、支付宝记录作为证据,建议捕获并固定用户个人信息界面,包括本人和对方。

电子证据包括音频,建议提交与音频内容相匹配的文本文本。文本文本不能简略,可以在重点内容部分用黑体强调。

电子证据包含视频,因此建议提交备份视频后提交可在普通播放设备上正常打开的存储载体。

电子证据包括照片、文本文件,最好提交照片、文本文件的打印材料。使用彩色打印可以恢复现场。需要彩色打印。

展示电子证据的设备由当事人自己提供。常用设备主要是电脑、投影仪、音响等。

法院还建议,由于诉讼周期不确定,原始载体可能面临数据丢失或删除等风险,因此在准备诉讼材料时,当事人向公证机构申请电子证据的公证。通信双方身份存在争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由人民法院转出。

本大学两广记者/孙英

资料来源:中央广播电视台中国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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