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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名字怎么看不到头像】在微信群里骂其他法院,这样判

时间:2023-02-19 19:06:4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在网上骂人会有什么法律后果?还会受到什么处罚?最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名誉权纠纷案件。

在“兄弟”群里争吵辱骂

他要求道歉,并起诉赔偿1万韩元

老张和老李都是一个学校院子的居民,因传染病等原因组成了“* *兄弟”微信集团,群里共有8人聊天、互通消息,缓解了传染病封锁的孤独感。

从今年2月开始,元、被告在微信群里发生了争吵,双方相互往来,话语有一些冲突,但可以说是日常吵架和生气的范畴。此时,如果双方能各退一步,这件事就是邻里之间的小争吵,不可能上升到法律水平。但是双方都没有休息,仍然不原谅,针尖对迈芒,在微信群里,你来我往,互相攻击,聊天的“尺度”和激烈程度逐渐上升。

张某17日对李某破口大骂,说了恶毒的话。张先生骂了两句后,李进行了“反击”,连续10多个微信内容、话非常粗俗,内容不忍心看出来。

这时,张某在微信群里没有再回信。否则,矛盾可能进一步升级。张某向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公开道歉,并赔偿了10000韩元的慰问金。

被告主张,对方必须先挑衅自己,才能“反击”

李某在2月17日也向法官陈述说,对方先挑衅了自己,然后自己才“反击”。主审法官和他谈了谈。“看看这个微信的内容,连续十几个;现在回想起来,这个内容你不好看吗?”聊了一个小时左右,李某承认,微信集团内部发送的内容大大超出了双方一直在聊天的“尺度”,各种内容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他愿意道歉和赔偿。

张某在对原被告双方单独谈话时,意识到自己在微信群体中的话确实不恰当,李某也意识到自己的话对张某造成了名誉侵害,李某向张某真诚道歉,并在法庭上写了道歉信,主动赔偿张某1000韩元,本案得到了妥善处理。

律师陈述

网络平台辱骂他人,可以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北京德航(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耀华律师表示,在互联网不违法的地方,在微信等网络平台上辱骂他人,可以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可处严重有期徒刑3年以下。

《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犯他人的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间谍、入侵、泄露、公开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在微信军队、朋友圈等平台上辱骂他人,一方面会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另一方面也会泄露他人的隐私,都是对他人人格权的侵犯,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公开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以5天以下拘留或500韩元以下罚款。情节比较重,如果处以5天以上10天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韩元以下罚款。通过微信军队、朋友圈等平台骂人也是公然侮辱别人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治安处罚。

侮辱和诽谤别人的情节严重的话,可能会违反《刑法》。侮辱罪主要表现为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公然“侮辱别人”是指在公众面前或利用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侮辱别人,公然侮辱意味着不一定要求受害者在场,而是通过网络侮辱别人,符合该罪的典型特征。诽谤罪主要表现为行为人捏造和传播某些虚构的事实,足以贬低他人的人格和名誉。根据我国《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侮辱别人或捏造事实诽谤别人是严重的情况,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李耀华在网络平台发言时警告说,要避免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等人格权。如果有矛盾或争议,建议不要采取过激的行动,加强沟通。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周志强说:名誉是对民事主体品德、声誉、才能、信用等方面的社会评价。

他警告说,在微信群体中骂人是公然的侮辱,比电话或短信等方式的影响力更大,发表侵害他人名誉的不当言论可以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微信集团是虚拟空间,但不是法外之地。在微信群里乱骂、散布谣言等都是侵权行为。对于受到辱骂的人,要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如电话录音、备份微信聊天记录等)。

相关案例

替朋友在微信群里骂了5分钟

男子10日被罚款300韩元拘留

最近吉林白城大安市男子韩某为了给朋友出气,在微信群里骂东村居民孔明某,骂了5分钟,语言粗俗,气焰嚣张。孔某认为韩某的行为对自己造成了很大的心理伤害,于是报了警。

大安市

公安局海坨派出所民警陈佳琪表示:“接警后,我们找到贡某,通过查看其微信聊天记录发现,韩某辱骂的时间长达5分钟左右,且语言粗俗。”而面对民警,韩某对其在微信群内辱骂他人的行为供认不讳。陈佳琪表示,在固定了相关证据后,他们依法将韩某传唤到派出所。据韩某交代,其本人与贡某并无纠纷,平日里关系还算不错,当天只是为同村村民打抱不平,便在微信群内对贡某无端辱骂,就是为了泄愤。

目前,韩某因故意辱骂他人,被大安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元。

业主在微信群辱骂物业服务人员

法院判公开道歉并赔偿

近日,江苏镇江丹徒法院受理了一起业主因对物业公司不满,而在微信群中发表不当言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原告方晴系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飞则是该小区业主。某日,刘飞因续租车位一事与方晴在物业办公室发生争执。事后两天,刘飞又在业主微信群中发布方晴微信头像照片,并进行言语侮辱。

在与刘飞沟通无果后,方晴一纸诉状递至法院。其称,微信群中人员众多,刘飞的行为对自己的名誉造成了负面影响,精神也为此受到刺激,导致抑郁症复发,不得不去医院治疗,现要求刘飞立即停止侵犯自己名誉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抚慰金及医药费。

在法官的批评教育下,刘飞意识到自己一时冲动的言行确实给方晴造成了伤害,随后在微信群中发布了对方晴的道歉信息,并赔偿了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华商报记者 宁军 实习生 范嘉芮综合报道

来源: 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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