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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名字不能用表情了】微信表情符号写在判决书上,聊天时敢随便做表情吗?

时间:2023-02-22 02:49:2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今天,微信已经成为我们大多数人日常通信交流的必备工具。我相信平时工作或生活的聊天中经常使用各种表情、表情包等。发这种表情的时候,你有没有想过可以成为法院判决的证据?

最近,江苏高院发表了一篇文章,提醒人们,自己发送的所有聊天表情都可能成为法院判决中使用的证据。从裁判文件网上搜索结果判断表情为证据的事例不少。自2018年以来,发生了150多起事件,此类事件的数量呈逐年增加的趋势。这表明聊天过程中的表情作为证据,在审判中的作用越来越受到法院的重视,这可能会影响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表情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司法实践中,对表情类证据的意义和效力究竟是如何得到承认的?

首先是对表达意义的解释。

我们日常使用表情聊天的时候,会感觉到某个表情的含义很主观。例如,经典的“微笑”表情,有些人用它来表达友好和亲切,但随着互联网文化的发展,现在的“微笑”表情已经不像当初的意思了。现在的“微笑”可能有不友好的意思。这就是表情意义丰富的表现。例如,在一句话后面加上“狗头”的表情,会使另一个表面意义以外的意义等变得富有。表情包的使用丰富了文字表达的内涵,使日常的文字聊天交流更加生动。但是要考虑到时代变化、网络文化发展等原因,表情的含义和情感倾向也不同,甚至呈现出完全相反的含义变化。在使用表情时,如果不考虑使用的语境、大象大象等因素,可能会导致语义理解的偏差,甚至完全偏离原来的语义。由于表情的这些特性,法官在将其用作审判依据时,为了得到准确公正的判决,特别要注意解释的正确性。

接下来是表情效果承认问题

表情符号的效力承认,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主要取决于法官的裁量。因此,不同法官在表情的效力问题上适用不同的标准,很容易产生不同的认可结果。例如,对于“OK”手势表情符号,广州中院在审判中认为表情符号不能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约定,仅仅是表达心情的形象,因此不承认当事人发出的表情是表达约定的意思。相反,在厦门中院的另一个判例中,法院认为表情应该根据日常沟通习惯和对话的语境来区分,因此同意了对方的请求,并据此做出了判决。

如果对于意义更明确的表情包也出现了截然不同的效果认可结果,那么对于没有明确意义的中性表情,就会更加模糊。比如这个“嘘,不要说”的表情,别人给你发这样的表情,到底是同意还是反对,还是默许?对此,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这种表情不能表示为对对方所说内容的确认,但二审法院认为这种表情既不是回应,也不是否定,必须视为对对方所说内容的默认,并据此进行了改判。对于这个事件,人们又是怎么想的?我们在日常生活交流中是否遇到过这种模糊的表情,大家都是如何应对的?这两个有趣的事例也引起了我们的思考,给我们以后的交流带来了一定的启示。在交流中,为了防止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要最大限度地确保对方的积极回应。

表情包已经成为大多数人日常聊天中必不可少的选择,但必须承认,小表情包在使用过程中会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和误解。这个表情对很多年轻人来说,“笑和哭”似乎是“笑”的焦点。另外,很多人认为“捂着脸哭”,重点是“哭”。除此之外,“嗯”、“哦”、“呵呵”、“再见”等以前非常正常的沟通用语,今天变成了某种程度上的冷幕、无礼用语。这种语言意义的变化可能是网络文化发展的结果,这种变化的趋势我们无法阻止。对此,有些人认为变化使交流丰富有趣生动,但也有很多人认为这种变化容易给人们之间的沟通造成障碍,在聊天时害怕被误解,所以小心翼翼。但是不可否认,时代在不断变化,语言文化也注定要发生发展变化。为了顺应变化,必须不断更新外部信息,学习吸收新内容。

回到今天我们的主题,原来的小微信聊天表情包也将成为法官判决案的“堂证供”!因此,在聊天过程中,在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下,一定要充分明确双方的意思,不要用表情包表达重要意见。为了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必须防止自己的权利陷入等待审判的被动状态。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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