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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名字是1的人怎么办】对饲养动物没有约束力,没有造成损害,责任由谁承担?

时间:2023-03-15 19:46:3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卢波案[2023] 015

近年来,养猫、狗等宠物的家庭越来越多

宠物受伤引起的纠纷也在增加

如果是这样,被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的狗追赶时会受伤

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一起看下面的例子吧~

01基本事件

2022年4月22日18时10分左右,申某(2012年出生)放学后和同学们在市长/市场后院玩耍,被尚某、韩某养的宠物狗追逐摔倒后,申某到高唐县人民医院就诊,确诊左侧锁骨骨折,住院5天,花费了医疗费等各种损失15772.59韩元。

02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动物饲养者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损害可以证明是被侵害者故意造成的,因此可以减轻责任。“可以看出,没有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没有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动物饲养者或管理人相对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尚某和韩某对在公共场所饲养的狗不实行安全限制,不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对饲养的动物不履行监督型义务,制造了法律禁止的危险,导致申某接近小狗时不受约束的大狗跑过来追申某,造成受伤的后果。相某和韩某养的大狗追申某的行为与申某受伤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相某和韩某作为饲养者要承担侵权责任。尚某和韩某没有提交证明损害是申某故意造成的证据。不能减轻赔偿责任。因此,此次对申某的受伤损失共计15772.59韩元,尚某和韩某要负全部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尚某和韩某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将向申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15772.59韩元。

一审宣判后,尚某和韩某不服上诉。在二审审判过程中,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赔偿上母、韩某在新母医疗费、护理费等各种损失共计13000元人民币,并在调解书生效后3天内通过微信转账履行。

03法官陈述

高唐县人民法院人和法庭四级法官韩亚楼。

实际上,饲养动物,特别是饲养的狗,往往会受到损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损害可以证明是被侵害者故意造成的,因此可以减轻责任。所谓管理规定,是指以民法和行政法的名义在国家和地方一级颁布的饲养动物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养犬行为规范,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得占用公共区域,不得将所有狗仅带到办公室、人员密集的场所等。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其他人受伤时,动物饲养人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能证明侵权人故意受到损害,可以减轻民事责任,但不能免除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有毒狗等危险动物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动物饲养者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即使受害者故意造成,也不能减轻或免除动物饲养者或管理人的责任。

法官警告文明饲养动物,避免伤害。爱狗人士必须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履行对动物的监督型义务。例如动物需要的安全拘留、不把动物带到公共场所等,同时要禁止饲养有毒的狗等危险动物。

资料来源:山东古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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