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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先生的微信名字写法】从来没这么做过吧?倪良康的签名有可循的做法,但有更好的做法。

时间:2023-04-04 17:38:0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据链条。接下来我们就中文编译出版的各种文集、著作集、全集情况,进行一番考察,看这种批评或者辩护能否成立。

《天才捕手》(Genius,2016)剧照。

署名惯例:几个例子

编译某位著名西方哲学名家的文集、选集、著作集、全集,在近年来正成为中国哲学界的一种风潮。国内系统性的西方哲学文集类编译工作,除中央编译局的《马恩全集》以外,最早应属苗力田主编的《亚里士多德全集》,后续有梁志学主编的《费希特选集》,涂纪亮主编的《维特根斯坦全集》(后来还有商务印书馆出版的韩林合主编的《维特根斯坦文集》),李秋零主编的《康德著作集》,李幼蒸主编的《胡塞尔著作集》,此外近年还有孙周兴与王庆节主编的《海德格尔文集》,先刚主编的《谢林著作集》,杨大春、张尧均主编的《梅洛-庞蒂文集》,以及《卢梭全集》《斯宾诺莎全集》《伽达默尔著作集》等。其中值得一提的是李平沤主持翻译的《卢梭全集》,这是为数不多没有在封面署上主编大名的编译作品集。

李平沤主持翻译的《卢梭全集》。图为第1卷,商务印书馆,2012年6月。

要分析《共主观性的现象学》的署名问题,我们需要首先关注的是主编的署名情况,其次是有原文编者情况下那一册书的署名情况。

在以上文集类编译作品的署名中,主编的名字一般都被署在封面比较显眼的位置。这似乎已成为一种惯例。倪梁康作为中文版主编在《胡塞尔文集》中的署名也可以说是遵从了这一惯例。

而涉及德文编者的情况,且以商务印书馆出版的《胡塞尔文集》其他各卷、《海德格尔文集》,以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胡塞尔著作集》作为对照。在《胡塞尔文集》其他各卷中,都是和《共主观性的现象学》一样的署名体例,说明在此并不存在特别针对耿宁而更改署名体例的情况。而在《海德格尔文集》中,以《巴门尼德》《从思想的经验而来》等涉及到原文编者的情况为例,也是将编者德文名在版权页中标出,没有在扉页加上原编者中文名,并且“编者后记”还被放在了正文后面。那么,中文版《共主观性的现象学》将德文版版权页放前面而未注明德文编者中文名的做法也是有惯例的。再对比由李幼蒸主编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印行的《胡塞尔著作集》,以其中的《贝尔瑙时间意识手稿》为例,甚至根本就没有版权页信息,也没有编者信息,并且删去了原版三十多页的编者导言,只在中译者序中提到了两位编者的工作。当然李幼蒸在译者序中说是由于版权问题没有收录其中。

海德格尔文集之《巴门尼德》中文版目录。

《贝尔瑙时间意识手稿》中文版版权页。

从以上对比中会发现,单就署名问题而言,《共主观性的现象学》只能说是遵从了一些文集类编译作品的署名惯例,并且它完整保留了德文版权页及其中的编者信息,以及编者导言。就国内的惯例而言,这就构成了一个关于《共主观性的现象学》署名情况并非故意针对耿宁的辩护链条。

另一种署名体例

这个辩护链条在我们的语境中是有辩护力的。但是在这些具有一致性的惯例之外,我们也应该看到那些不同的、甚至更好的惯例。这样我们才能从中确立好的标准或者标杆,从中总结出具有指导意义的原则。惯例本身不能给我们正误的独立标准,毕竟一直如此,便对吗?这就需要我们结合更多的案例与我们的道德直觉、学术伦理,从中得出具有解释力和令人信服的原则。

所以我们也将看到,上述惯例并不是唯一可以参照的署名体例,甚至不是由倪梁康本人参与编译和商务印书馆出版中的唯一体例。这就对前一个辩护链条提出了挑战。

我们可以参考商务印书馆编译出版的“中国现象学文库 现象学原典译丛”中翻译收入的胡塞尔作品,如《关于时间意识的贝尔瑙手稿》《现象学的心理学》《被动综合分析》等,在扉页的署名上就更规范:首先是作者,然后是德文编者,最后是译者。如《现象学的心理学》《被动综合分析》的版权页上也标注了德文编者的汉语名字。

“中国现象学文库 现象学原典译丛”胡塞尔作品书封署名(第一张图),版权说明(第二第三张图)。

值得一提的是,倪梁康本人就是“中国现象学文库 现象学原典译丛”编委会成员,而且还是三个常务编委之一。而由倪梁康自己翻译并在商务印书馆单本发行的胡塞尔的《逻辑研究》,也是同样的署名体例。按理说,他不可能不知道或者不认可这种体例。但是这些书在收入《胡塞尔文集》后都变成了《共主观性的现象学》的署名体例。

倪梁康翻译版《逻辑研究》书封署名。

另外一个挑战是国外的署名体例,比如英译本的署名体例。其中2006年出版的英译本《共主观性的现象学》(属于胡塞尔全集的英文版系列,并且这个英文版还仅是选译本,名为The Basic Problems of Phenomenology)在扉页就署上了德文编者耿宁的名字。如果我们看到英译本的惯例,我们自然会理解耿宁当时定要倪梁康公开道歉的理由。而这个惯例之所以构成一种道德压力,就在于倪梁康在海外取得学位,也是耿宁的学生,他是清楚这种国外惯例与耿宁贡献的。所以这两个惯例又构成了一种署名规范上的压力。

英译本《共主观性的现象学》版权页说明。(截图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哲学中国网”英译本《共主观性的现象学》PDF)

不能完整体现贡献的署名是变形的

关于中文的“主编”一词,有其含混之处。正如朱与非在《引以为戒:“耿-倪”版权之争的诉求》一文中指出的,中文中对“编辑”、“主编”、“顾问”、“丛书策划”、“项目主持人”等概念没有形成严格的界定。华东师范大学教授应奇在《主编这回事儿》中也指出中文语境中的主编与原版编者工作性质的不同:“很多年前也是在‘浙里’的一个场合,至少有包利民教授、向东徐教授和我在场,不知怎么就扯到了向东和靳希平教授在广西师大主编的那套书,一向心直口快无遮拦的我就大咧咧地说:不但这些书是现成的,而且这个‘丛书’(好像叫布莱克维尔啥系列)也是现成的,所以这不能叫主编,只能叫主持编译。”

何谓主编?主编的工作是什么?应该说,这种讨论不能脱离语境,就像维特根斯坦说的,词语的意义就在于其使用。我们也可以说在中文语境中,主编的意义也在于其使用。主编之“编”的工作,应该有多种形式。是否主持编译就不能被叫做主编?只有从手稿中编辑整理才能叫编者?这是可以讨论的问题。在梳理的中文出版惯例中,主持编译也被视为主编,或者说承认这项工作对于译本的面世有其学术贡献。

此次耿宁与倪梁康的胡塞尔文集事件,所涉及的其实也是“主编”的两层含义之争:原文编者的贡献与中文主持编译者的贡献应该如何在署名中分别恰当地体现。这就需要进一步讨论署名的伦理。署名排序就是为了体现主要合作者对论著的贡献大小。如果我们不否认中译本组织编译者的贡献,那么我们也不能否认其他人(如德文原版编者)的贡献。

《编舟记》(2013)剧照。

因此编译署名的第一个原则就是要把贡献大小与署名顺序挂钩——贡献值和署名权应该是相互匹配的。马克思说,离婚只是对婚姻已瓦解这个客观事实的一种事后追认。我们也可以说,署名其实是对主要贡献者事实上的贡献情况的一种书面反映。署名原则只是反映这种客观的贡献情况。如果这种反映与事实是相违背的,做了更多贡献的人其贡献没有得到相应的体现,或者没多大贡献的人却占据了与其贡献不相匹配的署名,那么这都是与出版和学术精神是相违背的。署名只是对事实的体现,署名的第一原则只要求如实体现事实。这是一个实事求是的要求。

主编依据第一原则确定署名之后,应该做的是这个署名情况能够得到主要合作者(或原版的编者等)的知情同意,不论是事实上的知情同意,还是在他们知情的情况下会同意。这也是对主要合作者劳动与贡献的基本尊重。这可算作是编译署名的第二原则。即便其他合作者、原版的编者因为离世等因素无法取得联系,署名也不能抹掉其贡献。

受事件影响,《共主观性的现象学》中文版在豆瓣上的评分出现断崖式下跌。图中的网友打分统计截至12月21日08:30。

据此,我们就可以对很多编译署名现象进行审视。比如《现象学文库》中涉及胡塞尔的几本译作,包括倪梁康翻译的胡塞尔著作单行本的署名情况,都算是比较好地体现了原著编者、译者和主持翻译者的贡献,甚至具有一些标杆意义。然而,遗憾的是,《共主观性的现象学》的署名体例显然没有照例做到,倪梁康是否有违第一原则,就是本次事件的争议所在,但无疑违背了第二原则,因为当原编者耿宁得知这一署名情况后显然是无法同意的。而耿宁之所以发起这个诉求,就是认为它违背了第一原则。

从翻译的历史看,主编署名权具有某种激励作用,无法否认这也是近年来国内学术界涌现这么多全集、文集编译工作的一个推动力。但是这种激励作用应该有边界,当主持翻译的作用被无限扩大,甚至到了否定原著编者的地步,毫无疑问已经变形。编译作品的署名作为一个学术伦理问题,是一个在学术界并未引起充分关注和讨论的议题。希望这次事件能够引发一个关于译本署名问题的学术伦理讨论,确立一个公道的标准,作为标杆。同时商务印书馆也应该担当起行业标准担纲者的角色,从学术伦理和行业规范的角度核实文集翻译的署名细节问题,这才符合商务印书馆的优良传统与角色定位。

作者/周清云

编辑/罗东 张婷

校对/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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