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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说明超拽】西安地铁事件分别打了50局,引起了争议。律师: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行政违法。

时间:2023-02-02 15:35:4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文/陈丽媛

最近,女乘客郭某在西安地铁上被地铁保安人员陈某某强行拉到车厢外,郭某身体上暴露的视频在网络上流传,引起了极大关注。

9月2日,西安时期委、市公安局表示,乘客郭某与乘客陈某在地铁车厢内发生口角和轻微肢体冲突,地铁保安人员陈某在场,制止双方冲突,要求两人下车,郭某拒绝下车,陈某强行拉郭某下车,造成郭某部分身体暴露。调查结果显示,郭某扰乱公共秩序,处置陈某的方法简单粗暴,有牵引行为,但还不构成违法犯罪,正在进行停职处理。

当天,中央电视台新闻官方微博对该通报发表评论说:“西安市通报引起了舆论争议,此事‘各打五十大板,不能工作’。”保安有权利强行拉下女乘客吗?这样回答的话,谁能保证以后不会再发生这种“简单粗暴”的事情呢?既然女乘客通报扰乱治安的“情节轻微”,可见保安强行下车是没有必要的,那么“非法禁止”的依据是什么呢?”

针对西安地铁拖动事件引起的持续争议和关注,《中国新闻周刊》采访了多名法律从业者,解释了保安的权力界限、是否违法、案件争议焦点等问题。

视频捕获

非常恶劣和罕见的场面

在此次事件中,保安陈某的维权界限是公开讨论的核心。北京律师协会刑诉法委员会副主任彭日轩认为,陈某为了维护自己的秩序,提出的劝诫从责任演变为执法权。“他把自己从一名服务人员变成了执法人员,但实际上没有执法权。”

“这种搂着拉着,和大人对待孩子的整体拥抱差不多。确实不适合女性。”彭怡轩表示,从现场视频来看,明显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结果对郭某造成了侮辱。这种不恰当的履行职务过程没有主观意图,但实际上,将女性乘客从座位上以广泛的身体接触拖到地铁外并不适合针对女性和男性乘客。另一方面,地铁外,郭某在已经需要马赛克曝光后,仍然展开了“举手投足”式的属相,这在当代社会生活中是非常恶劣和罕见的场面。

另外,地铁保安人员是否具备调查能力和权限是此次事件的另一个核心。彭怡轩解释说,从视频来看,如果两位乘客发生纠纷,保安陈某对郭某的强制行为是先入为主的。因为在此之前,陈某没有监视,也没有时间了解情况。“他(陈某)

北京市凯环律师事务所律师、前警察范丽蓉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正当,作为维护治安的力量,保安没有执行权,如果被迫退出或需要控制人身,保安应及时报警。由警察处理。(警察,警察,警察,警察,警察,警察,警察,警察,警察,警察,警察,警察,警察,警察,警察,警察,警察,警察,警察。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30条,保安人员不得采取以下行为:(1)限制他人个人自由、搜查他人身体、受到侮辱或殴打。(二)扣押、没收他人的文件和财产。(三)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4)参与追讨债务、采用暴力、以暴力威胁手段处理争端等。

范丽蓉表示,除非出现紧急和必要的情况(例如制止违法犯罪或防止违法犯罪嫌疑人逃跑等),否则明确禁止保安人员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理纠纷。

“视频中女性乘客的行为没有达到这种紧迫的水平,因此保安将女性乘客拉到肢体接触是不对的。更不用说女性乘客的身体暴露了。”范丽蓉强调了保安人员的另一个不足和公众质疑的另一个要点,即保安人员不能只带女乘客。在公共场所发生双方或多方纠纷的情况下,如果不能通过劝诱制止,必须立即报警,警方将各方带到执法案件处理地点进行调查处理。

北京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潘晨也表示,此次事件中乘客纠纷紧张的程度没有影响列车安全。保安不能挽留的情况下,可以立即报警通知警方执法,保安本身没有执法权,不能强迫对乘客进行粗暴拖动。

范进认为,陈某某导致郭某身体大面积暴露的行为已经超出法律认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天以下拘留或500韩元以下罚款:情节比较重。5天以上10天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韩元以下罚款。(1)写恐吓信或以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应当缴纳保安治安处罚、行政拘留、罚款。

罕见事件的指导意义

“整个逻辑确实是各打五十大板的意思。”彭宜宪解释说,西安市发表的通报内容逻辑表明郭某首先犯了错误,保安陈某在履行职务、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了不当行为,但此后郭某即使自行离开,也没有强烈要求处理陈某。

西安市通报中的“尚未构成犯罪”成为发行后最大的争议点。彭日轩称,陈某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涉嫌行政违法。客观上,这是因为对女乘客郭某的侮辱和不当修行在公共场所产生了不利影响。从目前的视频和通报内容来看,行政违法行为很明显。

另外,彭日轩表示,陈某的行为也涉嫌侵犯郭某的人格权,郭某可以通过诉讼向地铁公司提出民事请求,但由于西安地铁事件的罕见性,需要对地铁公司和个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和数额进行具体分析。

“如果这次处理不当,不管以后是否有执法权,都会强制‘执法’。这是死刑。是加法。”彭日轩说。

“保安不能采取暴力行为,他甚至没有权力去接触到人家的肢体。”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荆表示,除了保安行为已经越权外,在后期拖拽导致郭某已经大面积裸露的情况下,即使是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也不会继续贸然强行实施肢体接触,这造成了对郭某的侵害。

“这次西安的通报应该给公众一个明确的表达,并对事件各方行为做明确定性。”张荆认为,从视频来看,陈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涉嫌强制猥亵。而乘客应该遵守何种规则,保安只能进行协助,应由警方做明确声明,这对于此后各地地铁的工作是有引导意义的,“陈某某、郭某、老人陈某、抬腿的男乘客、拍摄视频甚至导致无码视频流传的围观者,都是需要对其行为进行定性的,文明国家是不鼓励用私刑解决问题的。”

张荆表示,对于这种罕见的恶性公共事件,若在通报中简单描述,无行为定性,将可能导致模仿,导致女性群体的内心焦虑,增加不安全感。

此外,对于声明中称陈某某“行为粗暴”持续拖拽导致郭某大幅裸露的过程中是否构成身体损害也是张荆认为通报中应声明的内容。是否做了伤情鉴定?达到何种伤情?伤情是否构成故意伤害?均应明确回应公众关切。

“即使像通报里说的,保安受的培训不够,也是能作为量刑时予以考量的因素,而不能作为免刑的理由。”张荆强调,不能用正当理由,行破坏社会有序管理、侵害人身安全的行为,若对暴力行为不加定性,容易让围观群众也加入到这种集体无意识的暴力行为中。

潘利勇则表示,陈某某不构成犯罪,其是在履行职务,且客观上没有对郭某实施猥亵行为,只是在拉扯过程中导致女乘客衣服脱落,不是故意想脱其衣物。

因此,潘利勇认为,陈某某可能涉嫌故意伤害或者寻衅滋事,但是不宜用刑事法律评价其行为。从视频中,可以看到保安可能过于胆小,担心被责怪不尽责,没有表现出权力的傲慢。而通报中没有提及女乘客是否受伤以及何种程度伤情,所以暂时不用考虑故意伤害罪。

对于强制猥亵罪,潘利勇认为,这要求主观上具有侵犯他人性自由、性尊严的故意,虽然保安履职行为明显失当,但是不能认为他有故意侮辱、猥亵女乘客的故意,且因主观动机具有正当性,所以也不评价为寻衅滋事罪。

“我认为应该对保安员体现一定的容忍包容,如果他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就不应作为犯罪处理。”潘利勇认为,女乘客确实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应该由保安公司承担责任,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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