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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09 02:12:0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民法问题解决的程序和方法

1.在试卷旁边画一张法律关系图,显示需要特别注意的事件细节或身高(如处分权、善意权等),以免在后续分析或答案中忽略或忘记。

2、如果很确定答案,那么就在答题开头针对所问问题直接写出明确具体的答案,如:是,可以,有效,无效等等,这样老师就有可能不再看你下面的内容而对该部分直接给分。

如果不会或不确定答案,可以先分析法律关系,把答案写在法律关系后面,这样阅卷老师一开始找不到你的答案,他就会继续看下去,即使在最后你回答错了,那么之前你写的如果有正确的成分,老师也很会适当给你一些分。

3、结合法律分析案件事实,或者一些简单的案情可以直接写出法律依据,例如: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或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等等,要对法律依据进行概括表述。【不需要具体到第几条,但如果你能写出条文数字,那会让批卷人眼前一亮,所以有几个几乎必考的法条可以好好背一下,例如合同效力的几个法条】

4、对于拿不准的知识点,可以分析各种情况,只要有一种情况分析正确率就有分。【写多不扣分,写漏扣分】

5、对于完全不会的知识点,大家在考试中完全可以根据该法的基本原则(立法精神)推理或基本判定一道题的答案(在客观题中);也会有分。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去年第一题考的就私法自治原则)。


民法的答题要求

1、一定要有分析法律关系的表述,可以说甲乙构成代理关系,也可以说身份,例如甲是被代理人,乙是代理人。刑法答题需要用犯罪构成组织答案,民法答题需要分析法律关系!

2、一定要有法律依据,司法部的答案很多都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要求。

例如:2015年民法卷四第3问:如甲不按合同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将对乙产生何种保护效果?

按照我国《物权法》第21条的规定,预告登记后,甲再处分房屋的,不产生物权效力。即乙对房屋的交付请求权具有物权性优先权,可以对抗所有的未登记的购买人。

【注意】有法律依据,不是要像这样写出法律条文,而是要:1.告诉阅卷人,我这里写的是法律依据!2.不需要写出条文的数字,把法律依据大概表述清楚。

例如:上述题目你可以答:乙可以要求交付房屋【结论】,因为按照《物权法》(或者写成:相关民事法律规范规定)规定,预告登记后的处分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依据】,所以甲再处分房屋,没有物权效力,乙可以以自己的预告登记对抗其他购买人【对照案情分析】。

写:《物权法》这个标记,是为了告诉批卷人,我答了依据,很多人把依据和案情表述混在一起,批卷人以为你只分析了小前提,没有大前提,就没给你那个分,批卷很快,很容易出这样的事,但你写个书名号,标记下,我答了大前提,批卷人就不会漏给分!

3、不要限于题目的问题,如果答案是:不能。。。。,一定要把能做什么答出来,这是民法的隐藏给分点!

例如:2014年民法卷四,第4问的问题:乙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为什么?

很多人就答:不能+原因。但司法部的答案:

乙与甲通过协商变更了合同,且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且已经办理了物权变动的手续,故乙关于确认甲、丙之间合同无效、由甲交付01号房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是,乙可以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乙同意变更合同不等于放弃追索甲在01号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

【上面有些部分,题目根本没有问,但司法部的答案却有,所以,切记!民法题当你答:不能。。。。, 一定要把能做什么写出来,是有分的!】

这个隐藏给分点每年都有题目涉及,但卷四的老师都注重这些,只是单纯的讲解知识点,例如:2015年民法卷四第1问:在本案中,如甲不履行房屋预购合同,乙能否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为什么?

司法部答案:不能。理由是预约虽是合同,其目的在于订立主合同。预约合同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可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但是,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签订正式合同。乙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13条请求赔偿,也可以根据第94条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

【这个题也是:不能。。。,但一定要把能做什么答出来!有分!】


民法答题模板展示

问题:甲先把车卖给乙,登记以后又把车买给丙,并交付给丙,后面又卖给丁。问三个合同效力?乙丙丁各有什么权利?为什么?

【容易丢分的答案】

三个合同有效,乙、丁可以要甲承担违约责任,丙可以要求乙变更登记。

应该的答题模板:

【结论】三个合同有效。

【分析法律关系】甲和乙丙丁构成买卖合同合同法律关系,并且该汽车的所有权因为法律行为,发生了变动。

如果不确定结论,就先分析法律关系,再写结论。确定就把法律关系写在前面。

【法律依据(大前提表述)】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买卖合同效力不因为没有处分权或所有权而无效。车属于特殊动产,特殊动产的所有权变动需要交付。

尽量要有记号:《》,表明你答了大前提。

【结合案件事实分析(大前提对照小前提)】甲和乙签订买卖汽车合同并且登记,甲此时有所有权,其和乙之间没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况,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有效,对于特殊动产而言,登记不会发生物权变动,汽车所有权仍然属于甲。

甲和丙合同也有效,理由同上,但甲把汽车交付给丙,该车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丙。

丙可以基于所有权要求乙变更登记,而乙只能依据合同的相对性解除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简单的题目只需要答出前一步的依据分析即可,不需要再进行这一步对照分析。或者无法写出依据的,可以只答分析这一步,前面加个: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规范。。。。即可。

【拿不准的答题方法】甲和丁属于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但甲明知汽车已经交付丙、还跟丁签订合同,可能构成欺诈,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如果属于可撤销的合同,那么丁可以撤销买卖合同,要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果不属于,那么丁可以因为履行不能而解除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去年也考了个观点展示题,遇到拿不准的,尽量把所有可能的情况答出来,用:如果。。。那么,可能。。。,有观点认为。。。,等关键词表述,并且把你觉得最有把握的放在最前面。

还不太清楚的考生可以点击这个链接:。关于卷四民法的答题方法介绍都在这里。


下面请大家做一下2016民法卷四真题

【做完再看第二讲视频】

案情: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给乙。借款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乙向甲提供了约定的50万元借款。

  一个月后,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实际交付给了丙公司,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丙公司仅支付了一半购车款。某天,丙公司将该汽车停放在停车场时,该车被丁盗走。丁很快就将汽车出租给不知该车来历的自然人戊,戊在使用过程中因汽车故障送到己公司修理。己公司以戊上次来修另一辆汽车时未付修理费为由扣留该汽车。汽车扣留期间,己公司的修理人员庚偷开上路,违章驾驶撞伤行人辛,辛为此花去医药费2000元。现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已受理其破产申请。

问题:

1.甲与乙关于将汽车让与给债权人乙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

2.甲主张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合同无效,该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3.丙公司请求乙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4.丁与戊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丁获得的租金属于什么性质?

5.己公司是否有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为什么?

6.如不考虑交强险责任,辛的2000元损失有权向谁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

7.丙公司与乙之间的财产诉讼管辖应如何确定?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能否就其债权对丙公司另行起诉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

参考答案:

1.约定有效。甲乙构成合同关系【分析法律关系】,同时有交付和登记汽车的物权行为,他们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所以合同有效【大前提对照案情】。我国物权法虽然没有规定这种让与担保方式,但并无禁止性规定,民事法律法无禁止即自由。通过合同约定,再转移所有权的方式达到担保目的,是不违反法律的,也符合合同自由、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大前提】

对于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答案一:由于甲乙约定是是汽车是作为担保物,所以按照他们的约定,乙享有的不是所有权,而是以所有权人的名义享有担保权【大前提对照案情】;答案二:由于甲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且有一个真实有效的合同,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发生转移,乙享有所有权【大前提对照案情】。

不能成立。答案一:如果认为乙对汽车享有所有权,那么乙有权处分该汽车,并且没有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因素【大前提对照案情】;答案二:乙对汽车不享有所有权,而是担保权,因此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对甲也是违约行为,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买卖合同效力不因为没有处分权或所有权而无效。【大前提】

3.有法律依据。本案中因为汽车已经交付,丙公司已取得汽车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汽车属于特殊动产,交付是其所有权转移的要件,登记只有对抗效力。

4.有效,因为尽管丁不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但是无权处分并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其所得的租金属于不当得利。

5.己公司无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应该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在本案中,债权是上次修汽车的修理费,与本次修理的汽车无牵连关系。

6.辛有权向戊、己公司、庚请求赔偿。因为戊系承租人,系汽车的使用权人;庚是己公司的雇员,庚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己公司应当承担雇用人(或雇主)责任;庚系肇事人(或者答直接侵权行为人),但如果认定为庚的行为是职务侵权,那么最终侵权责任应该由已公司承担,如果认定为是个人行为,最终侵权责任应当由庚自己承担。

7.丙公司与乙之间的财产诉讼应该由破产案件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应当申报债权,如果对于债权有争议,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

第二讲视频链接:。大家记得要把清晰度调高。或者在腾讯视频搜索:蒋四金卷四民法,都可以搜到我们的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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