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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21 05:45:1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徐百永

历史学博士,陕西师范大学中国西部边疆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中国民族政策研究会常务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为近现代西藏历史、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与民族工作。发表学术论文近30篇,出版专著1部,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两项,教育部、国家民委项目3项。

摘 要:乌拉制度作为西藏封建农奴制社会的根本制度,在漫长的西藏历史长河中曾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也给西藏社会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干扰和损害。近代以来,乌拉制度依然影响着近代西藏社会,中央和西藏地方尝试着改革乌拉制度,消除或者减轻其对西藏社会发展的不利影响,然而,这种变革只是前近代时期相关整顿的延续和重演,并未从根本上废除这一对西藏社会影响深远的制度。西藏民主改革废除了乌拉制度,极大解放了西藏的社会生产力,开启了西藏社会发展的崭新时代。

关键词:近代;西藏;乌拉;乌拉制度

西藏乌拉制度起源于元代。一般认为,1260年忽必烈派员前往西藏调查户口和出产物品,确定贡物品种数量并建立驿站,作为突厥语的“乌拉”因而传入,规定沿途居民必须提供马匹驮子和人役,供应官员食宿,开始建立藏区乌拉差役制度。“差乌拉制度便成了西藏农奴制社会的根本制度”。

1959年民主改革以来,包括乌拉制度在内的西藏旧制度体系被废除,西藏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学术界对这种巨大的变化给予了充分的关注,他们多从西藏封建农奴制度的研究视角阐述乌拉制度,也有学者直接将研究主题指向乌拉制度,发表了比较丰富的研究成果。但是总体上看,对于近代西藏乌拉制度的研究还比较薄弱。本文拟根据近代历史文献,揭示西藏乌拉制度运行的基本情况,分析中央和西藏地方对该项制度的整顿和改革,阐述乌拉制度对西藏社会发展的影响,进而总结民主改革时废除乌拉制度的重要意义。

乌拉制度作为元代以来逐渐成型而延续至民主改革的社会制度,对于西藏乃至整个藏区的影响十分深远,曾在交通不便、社会发展滞后的藏区社会发挥着重要作用。元代最初建立“站赤”制度时,作为配套制度,建立起乌拉差役制度,旨在传递中央政令,迎送过往官员和军队。这种差主要以征集人畜劳役为主,也有些与接待相关的实物,如柴、粮、饲料等。为了保证驿站制度的正常运行,每个差户都配备了一定数量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

这种制度后来被推而广之,特别是到清初,从卫藏到阿里地方的统一政权建立后,便发展成为遍及全藏的差乌拉制度。差乌拉的内容也不再仅仅是保证西藏地方和中央的驿传,而成为了为适应西藏地方政府统治的需要所设置的拉萨至各地的传递、迎送和转运物资的乌拉供应网络,同时它还包括了供给西藏地方政府各级机构、直属各大寺庙行政和宗教活动所需物资用品及部分薪饷等实物开支,成为西藏封建农奴制社会的根本制度。

近代以来,内地精英阶层对于乌拉制度的认识日益丰富。1934年前往西藏致祭达赖喇嘛的黄慕松从西康入藏,沿途便亲身体验了乌拉制度的运作过程,认为乌拉是供应牛马差役之意,“乌拉二字系满洲语,意义为差徭”。1935年《蒙藏月报》刊文认为:“公务员出差于蒙藏西康等处,照例可命当地人支应‘乌拉’,究竟‘乌拉’二字,作何解释,愚按‘乌拉’,乃自满文译音而来,满语‘乌拉’译汉为‘传’或‘转’之意,凡传‘乌拉’者,于第一站,取得‘乌拉牌子’后,以后各站,接到牌子,即为照备,此乌拉牌子实具有转相传知之意,故谓之‘乌拉’。”

该文勾画了乌拉制度的存在区域、运作的基本模式。1940年,蒙藏委员会委员长吴忠信给出了乌拉制度的基本内涵:“查西藏征用乌拉制度,即等于内地古代之差徭,其所谓乌拉,系包含人畜两种,人则供服役,畜则任输运之骡马也。”但是在实际运作中,乌拉制度已经演变成统括西藏社会诸多杂役的总名词。民国时期熟稔西康交通、编写 《西康通志稿・交通志》的刘开晴认为:“乌拉之名,盖差徭之总名称也。除牛马供差之外,尚有汤役打役等。汤役即是供给汤水,打役是供给打扫,收拾及其他杂役。”1951年参加西藏科学工作队的林耀华、宋蜀华等在西藏各地调研了7个月,认为:乌拉是西藏农民所承担的最重的剥削,“乌拉是差役的一个总名词。其中主要的是无偿或以极低的代价强迫人民供应交通运输的牲口和人工(包括供骑乘的马匹,供驮运的牛或驴子,供驱使的人伕)”。

关于乌拉制度的运作模式,民国时期的文献也多有披露。前往西藏修习佛法的内地僧人邢肃芝在回忆录中对此介绍说:“康藏习俗,凡是持有官方发给的乌拉马牌,地方头人按惯例需查验马牌的内容。我的马牌上已经注明寝室内要有全副坐垫及火盆、帐幔、顶棚等物,厨房内要供给柴薪或牛粪作为燃料和灯火,还要求有人代为背水。马牌上还要注明驮牛多少匹,骑马多少匹,牛马都要备齐鞍辔,如有容易打破的东西,就需雇用人力背着,按站传递,不得损坏。

当地头人必须在马牌上签字,说明已按照马牌上的要求,一一办理妥当,还要按某月某日某地某某手押的格式予以保证。”关于此,林耀华等在《西藏社会概况》中指出:“凡是西藏的贵族或政府的官吏出门都有噶厦发的马牌(即乌拉牌照),上面注明各种需索,到一个地方,当地的农民就得支应乌拉,包括住处、饮食、牲口用的草料,汤役(火夫)拉役(杂差)等……西藏的官吏有些在‘应分享受’的以外,还要额外需索。”与邢肃芝的描述相比,林耀华等人的叙述虽然略显简单,但同样描绘出了乌拉制度运作的基本内容。

乌拉牌照的发放权掌握在西藏地方政府(噶厦)、摄政和达赖喇嘛之手,地方宗本以及近代新设的商务总管也有权发放。乌拉牌照的基本内容包括持照人可要求提供的驮畜、骑畜数量,向村民出示乌拉牌照之前,持照人须先把它交给地方官验证,这一过程称作通证(各县在差徭派出单上的批注)。没有经过通证,村民不须履行差役,但另一方面,地方官也不能拒绝核准乌拉牌照。从近代藏文文献中,我们找到两份西藏噶厦政府和江孜商务总管所发放的乌拉牌照,以供参照。

西藏噶厦政府所发乌拉牌票:

拉萨到亚东沿途各宗谿的根保、百姓知晓:

亚东总管、四品官邦达娃从这里返回亚东,准予征派宗与宗之间的长站乘畜五匹、驮畜八头,仅此单程,希沿途无阻,立即支派。同时,依照铁羊年条例规定,过河时可征派牛皮船运货,在各处打尖住宿时,可派马夫、伙夫两名;每匹乘马得付脚价藏银十五两。每头驮畜付藏银五两。如数付给后,支付者要签名盖章,此牌票一次有效,下不为例,到亚东后立即收回。

火兔年(1927年)十一月廿六日

江孜商务总管发布的乌拉牌照:

江孜至首府拉萨各宗谿、驿站的根保、民众共同知晓:

为达赖喇嘛置办生活用品的官员及随从,现前经拉萨,需宗与宗之间的长站乘马三匹,驮马三匹。按市价付给马费,望立即支派,不得延误。在各处打尖住宿时所需牲口草料、以及过河时所需牛皮船等,也按市价付款。此牌票原程有效,到拉萨后即由噶厦收发室收回。

江孜商务总管府(七月十日)

这两份乌拉牌照呈现了西藏地方政府派发乌拉的基本内容:持照人的身份、去往何处、乘畜和驮畜的数量、是否支付脚价及支付标准、支差的民户需提供的服务和物资以及乌拉牌照使用之后的回收等内容。从乌拉牌照的内容看,乌拉制度主要服务于宗与宗之间的交通运输,并非无偿使用,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脚价。吴忠信认为,西藏的乌拉分为雇用和征用两种,“征用仅限于政府官吏,雇用乌拉脚价,牛每头每日约需川洋二元至三元,马每匹约需川洋三元至四元。”在其看来,政府官吏征用乌拉,并不需要支付脚价。作为中央政府官员,吴忠信在使用乌拉差役时,多支付给相关民户脚价。吴忠信在《西藏纪要》中提到:“西藏政府规定,乌拉骡马每日每头给官价藏银四钱(以法定汇价计算约合国币七分半),人不给资。

忠信以此次入藏乃宣扬中央德意,不可令藏民有所劳怨,遂决定骡马每日每头给价藏银二两,人每日每名给资印币卢比一元,以示体恤,并由秘书处作作函致亚东总管,嘱其布告沿途民众周知。”吴忠信不仅按西藏官方规定给予乌拉脚价,并且为了宣扬中央权威,减轻西藏差民的负担,特意提高了乌拉脚价,而且这一脚价支付标准成为其后国民政府官员使用乌拉支付脚价的基本参照。尽管西藏地方政府规定必须支付乌拉脚价,但是从文献记载来看,差民承担乌拉差役,是否能够获得脚价酬金并不确定。黄慕松曾言应征差役者“对于乌拉费之给否,向不敢较,故无不以及早完差为幸事”。

也即是说,在实际运作中,使用乌拉差役的各类人等,并没有按照西藏地方政府的规定支付相应的脚价酬金,甚至一直存在比较普遍的滥支乌拉、谋取私利的情况。而这是中央和西藏地方不断调整该项制度的主要原因。

近代以来,乌拉制度在西藏社会仍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运作中出现的种种弊端和扰民行为促使中央和西藏地方政府对其进行整顿和改革。1942年,蒋君章在研究乌拉制度时,曾指出:“一种制度自从它成立以后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许多严格的合理的规定,往往因为巧黠之徒的善于规避或利用而流弊百出,相沿成风,习为故常,于是本来一种很好的制度,若干时期以后,便成为一种非改革不可的极坏的制度”。这一结论用于形容乌拉制度的发展演变轨迹十分贴切。

乌拉制度经过长久的演变,到近代已经演变成一个流弊甚多的制度体系。差民苦累不堪、逃亡不断,承担差役的牲畜不断折损,已经成为该制度运作中无法逃避和一再出现的社会问题。早在1751年,清政府在《钦定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中,就曾指出乌拉征用中的私出牌票行为,造成“百姓差徭倍加,苦累不堪”,“流离失所者甚多”,因而要求噶伦、代本等买卖差遣,“不得擅行私出牌票,即遇公事有必需乌拉之处,则务必禀明达赖喇嘛,发给印票遵行”。驱除廓尔喀之后,清政府再次严令因私“一律不得派用乌拉”,因公外出需要由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发给加盖印章的牌照,“沿途按照执票派用乌拉”。清政府此后曾大规模整顿西藏的赋税差役,最终形成了1830年的《铁虎清册》。

近代以来,十三世达赖喇嘛曾多次颁布文告,整顿乌拉制度的种种弊端。1899年,他严厉批评了该制度实践中存在的牲畜负担过重的情况,要求:“自今日始,凡派差、雇马者,均只许使牲畜驮载适量,而不准超重装载,放肆追赶、打骂。……倘仍如以往之不加调教与爱护,必查明其象,将跟随人与畜主一并究办,绝不宽贷。”

作为西藏地方政教领袖的达赖喇嘛关注乌拉制度运行中牲畜的损耗,这已经说明牲畜的折损成为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达赖喇嘛认识到,乌拉制度存在种种弊端的根源在于西藏地方官员不守规章,因而要求各级官吏“征收与支付各类租税,均须严格派依照额定数办理”,“凡于沿交通要道各地征派乘畜、驮畜与食宿用具者,均须尽可能减少征派数并予适当脚价,不得信口开河、随意增派。凡无须派差者,均不许大肆浪费,而需尽量节省,以减轻贫苦百姓之负担。”

达赖喇嘛要求遵循业已发布的临时文告与特别文告,尤其是《铁虎清册》,严加管理开具乌拉牌票,“各地方亦必须严格执行每六个月将已支应乌拉数如实上报一次之规定,以杜绝无牌票之运输者任意征派牛、马运力与食宿用具”;各宗本、溪堆、楚本、根保及百姓人等,不仅需认真查验乌拉牌票,而且每六月上报一次之乌拉数清单时,必须召开“公众会议”,将数字核实后呈报,而绝不允许肆意隐瞒。达赖喇嘛亲政之后不久专门颁发这一文告,说明他注意到了乌拉制度在运作中对西藏社会造成的沉重负担,以及存在的诸多弊端。

1906年张荫棠赴藏查办藏事时,同样注意到乌拉制度对西藏社会发展的不利影响,认识到乌拉制度是一项“苛政”。1907年2月,张荫棠在致清政府的治藏政策中,指出:“藏中差徭之重,刑罚之苛,甲于五洲,应一律革除,以苏民困”。他在《传谕藏众善后问题二十四条》中进一步指出“藏官来往,责民间供应乌拉夫马,实属扰民之苛政,应一律革除。或招商于拉萨、江孜、札什伦布,设立乌拉公司。应如何明定章程,按日照给市价,以苏民困。”

以成立具有商业性质的乌拉公司替代西藏的乌拉制度是张荫棠开具的解除该项苛政的方案。但是,这一设想遭到了西藏地方统治阶层的抵制,他们认为“若能定章,嗣后免其供备之时,虽与百姓生计裨益甚钜,但日久相沿之事,一旦命除,筹画甚觉繁琐,刻下将如何办理,方资裨益之处,实难上陈”。显而易见,长期享受着该制度便利和益处的西藏地方统治阶层并不愿意废除这一制度,而且也不愿意就如何改革这一制度进行筹划。

民国以来,西藏地方政府继续多次整顿乌拉制度。1929年8月,十三世达赖喇嘛针对乌拉支应仍旧混乱的局面,再次“严令以兼领昌都文武事宜之总管、噶伦为首的僧俗官员人等不得再有向百姓强行推销商品,征派坐骑、驮畜无度,借口驮物遗失而讹取赔偿,自备乘骑者勒索脚银等扰民行为”。但是,乌拉制度对西藏民众的严重影响似乎并未因此有明显的改变。

1932年,十三世达赖喇嘛对寺庙和宗谿再次发布训令,要求宗谿的宗本、谿堆为首的诸头人,“对百姓要不偏不倚,依法征派差税,不准徇私或随心所欲,巧立名目增派新差税,危害于民”,确因公事需要征派一两匹马、驮畜,也要由西藏地方政府发给牌票,并尽力严加管理。他还要求严禁来往商旅或公职人员用未盖印鉴的牌票,擅自摊派乌拉、驮畜和乘骑。“民夫、草料、马夫、伙夫、途中口粮等,也不准随意征派”。达赖喇嘛还再次要求“宗、谿长老、头人应加强牌票的审查,不准有模棱两可的牌票和中饱现象”。达赖喇嘛在三年内两次整顿乌拉制度,已经说明乌拉制度对西藏社会造成了严重的消极影响。

虽然达赖喇嘛几经整顿,但是乌拉制度运作中的种种弊端并没有明显消除,以至于至1941年时,摄政达扎仍旧针对这一旧有问题发布命令。他针对西藏地方首领在派差执法、动员乘骑、驮畜中“对百姓之主要安乐缺少帮助怜悯之心,对百姓多是蛮横粗暴、贪婪无忌,扰害践踏等”,发布文告要求:“派差执法要以法度、神灵为证,具足羞耻,少欲知足。……严禁勒买勒卖,违法乱纪和以各种名义进行敲诈勒索,扰害百姓,在此方面不许留下任何话柄”;并要求他们“对领区和过往的属民百姓,以及旅客、驮牛、马匹等,要继续进行简要的检查和管制”。达扎摄政的整顿是十三世达赖喇嘛相关举措的延续,种种弊端并未随着整顿而明显消失,而是一再上演,成为该制度运作中难以消除的“顽疾”。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包括达赖喇嘛、达札摄政等在内的西藏统治阶层已经认识到乌拉制度对于社会生产所造成的严重负面影响,而尝试在维持西藏原有制度体系不变的基础上,对该制度进行部分调整,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有效缓解和消除差民所承受的严重负担。而作为中央政府驻藏官员的张荫棠所提出的方案,谋求从根本上废除乌拉制度,但似乎没有充分估计到该项制度在西藏封建农奴制社会制度体系的重要地位,其所提方案自然遭到了反对,而难以推行。这样,乌拉制度在不断的整顿中延续到了民主改革之前,其运作中所存在的种种矛盾和问题也继续影响着西藏社会。

乌拉制度是在特定历史、地理条件下形成的社会制度,考察当时西藏的社会历史条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黄慕松在报告中曾指出,从地理地势上看,西藏四面环山,道路半数都是山地,崎岖难行,即使有平坦天然地段,也是乱石嶙峋阻碍行进,西藏当局又无专管建设道路机关,故西藏道路难行,较新疆青甘各省为甚。吴忠信将地理交通不便与乌拉制度结合起来,认为:“由内地赴藏,如取道四川,则一过康定,路行群山中,舟车不通,惟一之交通工具为乌拉牛马,行李箱物由牦牛驮运,人则乘马缓行。”特殊的地理环境、交通不便是乌拉制度得以产生和存在的根本原因。黄慕松曾认为:“今后欲减轻差役,除发展交通,先筑简单之马路,以利运车外,实无其他方法也。”但黄慕松的这种认知在近代西藏并不具备实现的可能性。

近代以来,政教合一制下的西藏虽经近代化的冲击,整个社会的核心事务仍然围绕着宗教展开。西藏地方政府将征集来的为数不多的社会财富主要用于宗教事业,从而造成社会基础设施建设的严重滞后。1934年9月17日黄慕松在拉萨感言:“连日参观各处,大致告一段落,深觉藏中各项事业与逊清末叶仿佛,如能将神秘方面所耗费之经费,移为建设之资,再加新时代之人才,努力经营,则十年之内,当较内地过无不及,有望于全藏官民注意及此也。”

在其看来,西藏用于宗教事业的支出如能用于社会设施的建设,则西藏社会必当获得很大的发展。吴忠信在报告中也揭示出,早在清代,根据驻藏大臣的统计,西藏地方政府噶厦的银两收入每年约127000两,而每年用于传召费约79000两,念经费(茶叶、酥油等)39200两,布达拉宫费用(宫内喇嘛食用及酬答布施物件等)需银24400余两,共计约142600两,收支相差10000余两。这种局面在清代中央政府予以补助的情况下,西藏财政基础尚好,但民国之后中央对藏财政无法过问。宗教事业的花费更是成为西藏地方发展的沉重负担。西藏地方政府没有动力和财力去修缮道路等基础设施,使得西藏社会长期保持在前近代社会状态,导致乌拉制度得以长期存在。

基于以上,近代西藏社会的运转仍然依靠着乌拉制度。在封建农奴制下,占人口比重极少的三大领主对生产资料绝对占有,而农奴则承受繁重的乌拉差役,在恶劣环境下常年疲于应付无穷无尽的乌拉差役,对西藏社会造成了深远的负面影响,表现在:

一是乌拉差役的过于繁重造成西藏差民人口流散,严重影响着西藏社会的正常生产。1929年刘曼卿前往西藏途中了解到,西藏民众仍承担着沉重的乌拉差役:“凡平民即有为乌拉娃之义务,自幼弱至于老死,家三人二之,家一人一人供役,惟于次数有稀密,遇疾与私事必雇人为替,所谓丁口不分男女,故女子亦为乌拉娃也,纳税分两种,一致喇嘛寺,一交藏政府,税值自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其苛重有如此者,闻达赖佛爷旧有令禁止之,而小吏则作威福如故,兼以员厮过境,尽所需取给,略无限制,如团长一员来,所居天篷、帷幕、坐垫、卧褥俱须崭新,一不如意,则施重罚,故官吏一过,即骚扰不堪,藏中小民殊可怜悯。”

黄慕松在赴藏途中也多次提到乌拉差役对民户的影响,了解到恩达当地原本千余户的差户因为兵灾和严重的差徭“民不堪役,故锐减及半”;黄慕松在洛隆宗还得知:“以前此间人民之义务,除完粮纳税外,差徭甚重,无论远近,皆驱集牛马赴土司及呼图克图处听差,以供公事私差及游历之用,其土司自豢之牛马等,亦须轮流伐供草料,甚至采薪汲水,修房造屋,无不效劳,稍不当意,责罚随之,而所有差傜,皆自备口粮,向不给值,少壮者终年奴隶,老弱者不转于沟壑则流为乞丐矣。”从黄慕松的记载来看,负担沉重的乌拉差役造成民户疲于奔命、苦于劳累而逃亡或者沦为乞丐,造成西藏地方社会的衰败。

对此,吴忠信指出:“差役之制,世界各国早成史迹,而在西藏则仍不失为重要之赋税。举凡西藏政府或藏中显贵房屋之兴建,道路之修筑,财物之搬运,官员之行旅等,均可向噶厦请准牌照,以凭向民间征发人力、畜力及财物,而仅发给与当时行市相差远甚之些微官价也。且差徭不问农时,供役不因病厄,甚至人畜已死,财务已尽,尚须代雇赔补者。差务较繁之地,往往一差未了一差又来,辗转奔应岁无宁日,人劳财去无敢违抗。”他还指出:“西藏当局视人民直如奴隶牛马,随意役使,随意蹂躏,不稍怜惜。政府征用人民及其牛马,照例不付代价,即伙食马干,亦须由人民自备,差徭纷繁几无宁日,人民受扰之剧,可以想见……其生活之痛苦,实非言语可形容也。”

二是在乌拉制度运作中,西藏地方政府官员多利用征收差役的特权,为个人谋取不当权益的行为比较普遍。邢肃芝入藏旅居硕督期间,曾听闻藏兵二人“受札萨索康的命令,押运川茶前往拉萨,有自备牲口,也有乌拉马牌。例如马牌上写明应支取乌拉百匹,因有自备驮马五十匹,仅需地方供给另一半的乌拉,其余的一半乌拉,则由地方补给现金,如以每匹每站藏银二两计算,则每天在每站收集藏银一百两。昌都到拉萨约有二十多站,一路走下来可搜刮藏银两千多两。至于负责押运的藏兵也有些小好处”。1930年代,蒙藏委员会在一份报告中,认为西藏地方军队支应乌拉过程中也存在强迫折价、滥雇乌拉的现象。

按旧例,不论平时还是战时,军行即照例支应,不给脚价,而且根据噶厦命令征发差役,但是“军兴以来,旧制荡然,每遇开拔,则选精壮士兵一任支马,漫无限制,有自马者,即向人民折价已成定例,尚不足怪,竟有代商人滥雇;或军官随行本无多兵,本无多驮,而骑驼数目仍须照规定之额急催,人民如实以牛马支应,反不见允,必须折价乃已,所需草柴及招待费,亦应照阶级时间计算,一一折取,不稍宽假。故军官恒无事到各处游览,意图侵牟。”蒙藏委员会在报告中举例说,1930年大金事件发生后,某代本之兵已经前线作战,而代本本人则绕道江卡,手持噶厦马牌,“所至之处,即照代本全部士兵应需骑驼折价计日需银十秤(合藏洋一千六百元)”。利用征用乌拉的特权,为个人谋取私利成为比较普遍的现象。

三是乌拉制度运行中肆意敲诈勒索行为给民众造成了沉重的负担。蒙藏委员会指出,乌拉差徭“苦民最甚”,相对于民国时期西康实际控制下的康东地区“支差必有代价,人民痛苦已减”,处于西藏地方政府统治下的康西地区“则绝无改善希望”,“差民派役期间,一岁之中平均在半年以上,且所定脚价特低,差马一匹日给‘学巴’(铜圆)四枚,差牛一头日给‘学巴’二枚。如此代价已属低微,而一般不肖之下级藏官与士兵,并此不给,且视当差为发财之唯一机会,多方敲诈差民,手段毒辣已极。”蒙藏委员会并举例说:藏官出差,自备有马,原可不必支用乌拉,在头人征来马匹之后,“总以恶劣为调,横加鞭挞,直至头人自动请求折价,方肯罢手……倘马牌上尚征有差牛,即使无公物可驮,亦必照数折价,绝不放松。

此种情形已习为惯常,不足为异,且尚有甚于此者。如在途中,乌拉偶相碰撞,致箱笼略有破损时,则必勒令差民以高价赔偿。甚至妙想天开,故以破损之壶瓶,裹藏于箱笼之中,然后指为乌拉撞毁,任意敲诈。如是一而再,再而三,沿途勒索,可获巨额偿金。最近过去有藏兵某甲,偕普超和尚同行,即以破锑壶一具,藏诸箱匣之内,由拉萨至昌都,沿途讹诈共获藏银三百余两。如此勒索成风,差民将何以堪?乌拉中途倒毙,固属无人赔偿,且须受人敲诈,往往以牛马作抵偿,空手而归者比比皆是也。”由上可知,贪索成风、任意敲诈对于西藏乌拉差户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蒙藏委员会还以离昌都城十里之外的一差户为例,叙述说,汉军在昌都时他有牦牛百头,“迨藏军入侵后弊政百出,徭役繁兴,未及二十载,此百头之牛,无一存焉。

其半数有因服役中途倒毙者,有因横被敲诈用作抵偿者,余半则以牛人受罚无牧缴纳因而被迫卖去者,老人现仅畜小驴三头,以应藏官差遣,但较有牛时,已安闲多矣。”因此,蒙藏委员会认为:“交通问题之在康藏两区异常严重,倘不积极谋求合理之解决,则人民所受之痛苦,将如水益深火益热矣。

综上,乌拉制度对西藏社会的深远影响是显而易见的。1953年,西藏地方政府的有关文件说,西藏“户空无人,差民日趋衰微,终生备受身心痛苦”。乌拉制度不仅造成西藏劳动人口疲于奔命而无法投身于社会生产,造成西藏社会的衰败,而且使得西藏社会长久以来发展严重滞后。

结 语

在数百年来的历史长河中,乌拉制度一直是西藏地方社会运转的重要社会制度。正如戈尔斯坦对位于江孜的萨玛达村这一“雄居巴”(政府差地)的研究所认为的,作为具体承担乌拉差役的雄居巴村落在整个西藏政治体系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类似雄居巴这样的村落,“对于西藏政府并不仅限于是实物和货币差税总收入中的主要来源,而尤其是关键性的徭役运输网络中的支柱。通过它,西藏政府以最少的人力和财力,与各地政府组织维系着通讯联系”,西藏地方政府的地区行政管理,“显然建立在这些雄居巴村庄履行徭役服务的基础上。

而政府事实上察觉到这些村庄所起的关键性的重要作用”。吴忠信也指出:“西藏地方贫瘠,税收短少,其政令得以推行,宗教得以延续,而财政尚能维持不致破产者,端赖纸币之发行,差役之供应也。”因此,乌拉制度能够长期存在,成为西藏封建农奴制社会的根本制度。

然而,伴随西藏历史发展近700年的乌拉制度,由于种种弊端的存在以及对西藏社会的严重负面影响,已经到了必须要彻底改革的程度。正如近代文献已经指出的:“乌拉既为代表某一时代之交通制度,就历史观点立论,其本身原无可訾议。第存之日久,百弊丛生,以致疲病之马,充斥道途,逃差之事,遍于闾里。政府人民,两受其害。”对此,吴忠信在拉萨时曾向彭许噶伦“痛说乌拉扰民之害”:“大意谓就余来时沿途所见,民间既任力役,又须供应物品,而头目人等苛索中饱无所不至。”吴忠信提醒西藏地方政府注意乌拉制度的严重危害,彭许噶伦及其子闻之“均极动容”。就西藏地方而言,未尝没有看到乌拉制度的种种弊端,但是该制度所带来的种种便利更使其不愿彻底改革此项制度。

西藏和平解放之后,乌拉制度并未很快被废除。解放军入藏过程中,为了减轻西藏人民的负担,“所有进藏的人民解放军和政府工作人员一律不使用乌拉,雇用人工、马匹、驮牛,均按市价给付工资”。在此影响下,西藏地方“许多世家贵族征用乌拉,也自动开始给些报酬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西藏原有的乌拉制度运作体制开始发生更为积极的变化,社会发展开始展露出与前代不同的崭新迹象。但是,西藏地方统治阶层并不愿意废除作为封建农奴制社会“根本制度”的乌拉制度,而不彻底废除包括乌拉制度在内的旧社会制度体系,西藏社会就不可能获得彻底的解放和发展。为此,西藏地方统治阶层与中央政府展开了长达八年的博弈,直至1959年发动拉萨叛乱,撕毁“十七条协议”。

在西藏平叛过程中,1959年3月22日,中央在平息叛乱中实行民主改革的政策指示中,要求废除西藏地方政府、贵族、寺庙等三大领主所拥有的债务,以及征派乌拉和差役的特权。西藏工委认识到,对于西藏农奴而言,“最感痛苦的是乌拉、高利贷和人身依附三条锁链,迫切要求废除”,因此5月25日指出,在西藏要“有重点地掀起一个三反(反叛乱、反乌拉和反奴役)和双减(减租减息)的群众运动”。西藏工委提出的“三反双减”的政策受到中央的认可。5月31日,中央指示西藏工委在平叛工作中、可以分成两个阶段完成民主改革,其中第一阶段即是“三反双减”为主要内容,指出在当前要“明令宣布废除乌拉差役制度,废除高利贷、解除农牧民的人身依附”。在其后深入展开的民主改革中,包括乌拉制度在内的西藏旧社会制度体系被彻底废除。

包括乌拉制度在内的西藏旧社会制度体系的废除,极大地解放了西藏的社会生产力,而使西藏社会焕发出无限生机和活力。吴丰培在重印《使藏纪程》《西藏纪要》的序言中,提到《使藏纪程》中“对乌拉之困苦,再三提及,藏官苛虐,寺庙征差,相沿未改。若与新中国成立四十来年今日藏区相比,人民生活自有天壤之别。书中也不可能有解放农奴的思想,但对于藏民生活在种种压迫下之困苦情形,还是多次有所反映,藏族人士读了此书,对西藏社会之今昔迥异,必感触更深。”吴丰培先生的此段评语为乌拉制度废除之后西藏社会的巨大进步做了很好的注脚。

【注】文章原载于《中国藏学》2019年第1期。为方便手机阅读,注释及参考文献从略。


责编: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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