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午休,办公室里的同事小吴刷着手机,边刷边感叹,嘴里念叨着:“看看人家的公公,婚礼一周年纪念日,送了儿媳妇5000万,我公公?连5000块钱都没送我啊。人比人,气死人哦。”
一石激起千层浪,其他同事听了这话,纷纷围过来,抢着要看到底是哪家儿媳妇这么有福气。这一看不要紧,作为财务人员的小钱犹如名侦探附体,推了推眼镜,说:“这文案写得有待考虑吧,公转私,5000万?这儿媳妇交过个税了吗?公司的账怎么做?难道是儿媳妇去税务局代开一张5000万的发票?”
确实,这小小一篇文案呈现的问题却不少啊。
一、公转私的问题
这是一个传统问题,人民银行对企业公转私的限额是有要求的,一般单笔超过20万即被定义为大额,实务中,很多银行对于超过5万元的公转私业务都会进行监管,有些银行甚至对该业务限额要求为单笔单日5万元。根据文件要求,人行选取了河北、浙江、深圳三地试点,加强对私账户的监管。这些要求足以可见,人行对于公转私业务的监管力度之大,一旦超过限额,要求提供证据材料证明,例如借款合同、协议、劳务合同等,超过一定限额又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银行有理由拒绝支付。
经多方了解,以及企业经营实务,如下三类情况,会被重点监管:
1、无论公户私户,现金交易超过5万元的
2、对公账户转账,超过200万元的;
3、私户转账超过20万元(境内),或者50万元(境外)的。
二、转账支票的处理
转账支票可以开个人,但是前提是收款人的个人账户性质必须是个人结算账户;而且如果转账支票不超过5万元,可以直接转入个人结算账户;但如果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则要依据规定向其开户银行提供有关的付款依据后,才可以转入个人结算账户。
政策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三、发票问题
公司付给个人的款项,合规处理通常为以下八项,这八项可以分为需要提供发票的和不需要提供发票的:
不需要提供发票的:发放工资;股东利润分配;个人独资企业利润分配;归还个人借款。
需要提供发票的:差旅费报销;劳务报酬;向自然人采购;支付给人赔偿金。
当然,依据国税公2011第28号公告的要求,小额零星业务可以凭内部收款凭证等税前扣除。
四、个税问题
如上发票问题,如果公转私的用途属于工资,股东利润分配,个人独资企业利润分配,劳务报酬等,还需要缴纳个税。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要求,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
五、公私不分
公司的钱是公司的,不是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这里有一个概念仍有很多人容易混淆,写在营业执照上的叫法定代表人,因为公司本身是一个经济组织,不具备人格,为了生产经营,法律赋予它人的权利义务,所以公司叫法人。
公司的钱要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资金主要有三个用途,运营、投资、融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他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就算是公司老板也不能说公司的钱都是他的钱,他想用就用,因为公司要对股东负责,要对他的债权人负责,要对他的客户负责,要对国家税务机关负责。
老板能用于支配的钱仅限于他个人的钱,可以是从公司按月领的工资,可以是年底的分红,也可能是公司向老板借款后归还的款项。
童话总是美好的,但是粉红泡泡也总会破碎,现实是残酷的,社交媒体上充斥着大量的信息,我们要自己甄别,哪些是有用的,哪些是无用的。正如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一样,世界上也没有绝对完美的婚姻,遵守你们领证时的契约精神,承担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宽容,乐观,积极面对你的生活,面对你的伴侣,共同经营好婚姻这家“公司”。
来源:小亚财税(董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