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合同范文
本合同由委托人与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签订,旨在为委托人提供全面的健康保险服务。在双方共同遵守以下条款的前提下,委托人可以放心地享受甲方为其提供的保障。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期满日终止。合同期限为一年(起止日、终止日均包含在内)。届时,双方可另行协商续签。
第二条 保险范围
本保险合同包含意外身故、意外伤残、住院医疗、门诊医疗、疾病住院津贴等多种保障,具体如下:
1. 意外身故:如果委托人在合同期限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甲方将按照合同约定赔付相应的保险金。
2. 意外伤残:如果委托人在合同期限内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甲方将按照合同约定赔付相应的保险金。
3. 住院医疗:如果委托人在合同期限内因意外或疾病住院治疗,甲方将按照合同规定赔付相应费用。
4. 门诊医疗:如果委托人在合同期限内因意外或疾病需要门诊治疗,甲方将按照合同规定赔付相应费用。
5. 疾病住院津贴:如果委托人在合同期限内因疾病住院治疗,甲方将按照合同规定赔付相应的住院津贴。
第三条 保险费用
1. 保险费用由委托人按期交纳,具体时间及金额由甲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 如委托人未按时交纳保险费用,甲方将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催告委托人补缴。
3. 如委托人逾期不补缴保险费用,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保险理赔
1. 如委托人需要理赔,应及时向甲方提交必要的理赔材料,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 甲方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医疗检查证明、医疗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等证据材料。
3. 如委托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或存在虚假信息,甲方有权拒绝理赔,并保留追究委托人责任的权利。
第五条 合同变更
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后,可对合同进行变更。
合同变更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保险金额、保险范围、保险费用等。
第六条 合同解除
1. 甲方有权在合同期限内解除本合同,并返还未使用的保险费用。
2. 如委托人申请解除本合同,应提前告知甲方,并在签署书面申请后15日内完成相应手续。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如因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情况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履行,双方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合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