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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地税跨区申报】跨区经营需要在项目所在地交税才能拿到钱吗?市税务局:现代服务不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金。

时间:2023-02-05 作者:佚名

据《长江日报》3月26日报道,武汉某企业税务登记地在江汉区承担了黄机构交通运输局的调查工作,完工后黄机构必须预付2%的税金才能结算调查费用,但税务部门认为这不符合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和税务管理规定。最近,该公司何老师在长江网武汉城市公报上反映说,由于这件事,公司400多万韩元的调查费延误,未能到账。

夏老师向《长江日报》记者介绍说,公司从事调查方面的工作,春节前一天去黄机构交通运输局结算调查费用时,对方门口张贴了《关于提供黄陂区缴税完税证明的通知》份,根据区政府最新通知,区交通局的所有工程款都是旧财政支出,所有支出都要提供黄机构税务机关完税证明。否则不会支付交通工程财政拨款。

夏老师说,即使公司想向黄机构缴纳那2%的税金,当地税务部门也不会按规定收取。“事情不僵,后来接到黄机构相关部门的电话,说让我公司在黄机构设立分公司,可以向黄机构交税。”

据黄机构税务机关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这种情况需要回到武汉市税务登记地纳税,不能跨地区缴纳。黄机构税务机关已经向区政府提交了特别报告,协调解决了这件事。

《长江日报》记者咨询了黄机构财政局,工作人员说,最近受到过度反映,工程在黄机构,纳税地点在其他地区是个问题。

市内国税厅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长江日报》记者采访时介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11号文,从2017年5月1日起,在同一地方级行政区范围内提供建设服务先纳税的规定被取消。

“总局(2017)11号公告发布后,市建安企业原始内地区间检验登记和外出经营证明自动取消,大大方便了市长/市场主体经营,也带来了地方财政利益分配上的矛盾。”该负责人说,各区争夺世元,影响了城市的影像环境。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武汉市、区税务局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同一个县(市、区)内提供建设服务,不需要向项目所在地预付税金。调查结果显示,网民河老师所在的公司从事工程勘探服务,按照财税〔2016〕36号规定,属于现代服务,而不是建筑服务,不存在向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金的问题。

河老师留言后的很多天,黄九回答了这个留言的处理情况。“你反映的情况是真的,给你带来不便,请谅解。对于该调查机关的调查费结算问题,我们已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对接,并在适当分配后办理结算手续。”

18日上午,《长江日报》记者联系了何老师,他在评论后表示问题已经解决。黄机构交通局同意支付调查费。“黄机构建议我们设立分公司,但如果我们不愿意,就不会影响工程结算。”

黄机构交通局在回复留言时表示,对于类似的问题,已经反映到税务、财政等方面,改善了相关程序和手续,提高了服务质量。(记者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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