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7月31日宣布,程序性交易频繁举报,起到了帮助上升和下降的作用。为此,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沪深交易所正在验证一些具有程序交易特征的机构和个人,了解账户实名制情况、资金来源、交易战略,分析其对市长/市场波动的影响,加强监管。另一方面,沪深交易所根据《交易规则》,对频繁申报或频繁注销申报,对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影响投资者投资决定的账户采取了交易限制措施。与此同时,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也公布了实施“差异化收费强化异常交易监管”的一系列措施,认定单一合同每家日报撤单行为超过400次,每日自营交易行为超过5次,为“异常交易行为”。
随着程序化交易在市场上的迅速崛起,在我国商品期货、股指期货、ETF套利等交易中的适用范围日益扩大。东华顺、专家、文化遗产镜、T8等部分烈士利用自己的IT优势,在市场上展现出了看不到的突发性面貌。正常的高频交易有助于提高市长/市场流动性,实现价格发现功能。过度的高频交易会导致期货价格的短期扭曲,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目前,中国证监会从程序交易的角度对这种新型电子交易模式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要求交易所做好一线监管工作的准备和研究。
事实上早在2010年9月,中国证监会就程序性交易的监管提出了具体要求。各交易所据此出台了对程序化交易的具体监督措施,建立了相应的报备制度。但是在这次导演中,舆论又将其推向了风口浪尖。“在此之前,国内期货交易所主要采用席位流动控制方式,减轻了程序化交易对生产系统的压力。如果一个交易席位流量超过一定阈值,该申报书就不能进入交易系统,处于等待状态。最初,国内期货市场的程序化交易处于早期发展阶段,交易所对技术系统的压力并不大。在北京参加2015可信云服务大会的小专家控股有限公司技术司黄君家老师说。
2010年股指期货上市后,随着阿尔法战略和期货日内交易战略的增多,程序化交易开始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实际上,程序化交易给投资者留下深刻印象的是2013年8月16日光大证券“乌龙池”事件。光大证券在进行ETF约束套利时,由于程序错误,大量申购180ETF股票,实际交易达到72.7亿韩元,沪深300、上证综指等市场指数和多权股在短时间内大幅波动。
证监会企划开发委员会叶伟在去年发表的文章中具体分析了程序性交易的风险风险。主要包括交易模式或战略的潜在风险。市长/市场行情的急剧变化和市长/市场异常冲击的潜在风险系统障碍、软件脆弱性和风险控制不足的潜在风险前面提到的权威人士强调,市长/市场交易的功能在于发现价格和提供流动性,但由于过度收费,高频交易往往偏离这些目标,助长投机。一旦上述交易战略超出一定范围,价格将根据非基本趋势判断,市长/市场波动必然会增加,形成内生的不稳定机制。监督的机制也从警惕程序性交易和异常波动、操纵市长/市场重叠的危险出发。
第一,切实保护市场的“三公”原则,明确监管底线。公平交易是市场成功运作的首要条件。由于程序性交易会引起市场对公平交易的担忧,相关监管规定强调交易所要切实维护市长/市场“三公”原则,防止会员和客户在接受交易行情、交易访问、手续费等方面出现不对称现象。
第二,从质的角度解读程序性交易,防止相关标准随着市长/市场的发展而频繁更改。考虑到程序化交易的迅速发展和软件更新频率迅速的特点,相关监管规定没有制定具体的量化标准,而是从质量的角度定义了程序化交易。具体数量认定标准由各交易所根据自身市场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三,对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程序性交易进行分类监督,提高监督的灵活性。相关限制规定,根据交易速度和订单频率,将程序化交易分为两类:高频程序化交易和非高频程序化交易。研究表明,后者往往是以套利和趋势交易为目的的程序性交易。准则要求交易所关注高频程序化交易对交易系统安全和市长/市场交易秩序的影响,及时制止利用程序化交易的违法行为。一旦其行为符合期货市场的异常交易行为和异常波动的认定标准,各交易所应根据相关要求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四,启动报备制度,提高对程序化交易的研究认识。根据有关监管规定,各交易所应建立程序性交易的申报制度,并定期(半年、年)向证监会期货部提交程序性交易客户交易情况。这些报告内容将有助于监管机构及时对高频程序交易客户进行准确测量,掌握参与群体的交易动向,严格控制市长/市场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