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加工、贸易、次品出口方法(或保税、次品返还)的公开海关文件中,规范化比较简单,以下是实际操作的注意事项。可以参考。实际操作有一定的差异,请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适当实践。
加工贸易不良品出口出境申报办法
加工贸易不良品出口出境申报办法
简述问答
问:你好,海关规定次品不能列入损失率,所以为了保证合同的平衡,可以向成品申请次品,注明次品并出口吗?具体操作能和制成品出口一样吗?
答:你好,现在回答你的问题。加工贸易企业在说明书成品栏中列出出口的次品,实行与出口成品相同的管理。
问:我公司正常的加工贸易生产过程中出现了次品。1、次品出口只能换算材料退货吗?2、监管方法、豁免性质、豁免是什么?3、次品用什么标准换算物品?
答: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111号)有关规定,次品可以申请退回。参考手册核销会计原理和不良品内销时,根据换算物品的规定,退回不良品时,应按照实际情况处理管制方式、征收豁免性质。剩余缺陷再制备材料清单是根据单位消耗关系计算的。
企业申请退货的次品是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半成品(非成品)状态,企业首先记录新产品(品名次品),商品名称和贸易方式必须是与手册中记载的成品顺序相对应的商品名称和贸易方式,价格必须是次品的实际价格,出口商品状态必须用次品加上括号注释。
加工贸易不良品出口出境申报办法
实际工作参考文件
加工贸易不良品出口出境申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1年7日
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号(海关总署第111号)、第《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号(海关总署第195号)、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号(海关总署第195号)和第010-:010号。
一、加工贸易“不合格品”进出口申报管理
加工贸易“不合格品”是指与进出口和加工贸易保税货物一起进出口,但不能与物理分离分开申报的货物属性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基本相同,但质量有问题的货物。
企业申请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处理,其中包含的“不合格品”是海关监管货物,企业必须如实申报。“合格品”和“不合格品”在物理上不能分开,不能单独申报的海关将统一按照“合格品”进行监督。企业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数量必须是实际进出口商品的数量,即合格商品和不合格商品数量的总和。具体申报方法如下。
(一)加工贸易商品的进出口或出入海关特殊监督区和场所、海关根据实际进出口商品的数量进行管制,企业应将进出口商品的数量按实际进出口商品的数量,即进出口商品的"合格"和"不合格"数量的总和、"不合格"货物申报价格按"合格"价格申报
(二)加工贸易货物的深加工结转,企业转入和转出的货物数量应根据实际结转的货物数量申报,海关应监督企业结转的货物。
/p>二、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复运出境申报管理
企业在申报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复运出境时,应按照实际出口报验状态申报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及价格。
(一)加工贸易残次品复运出境监管方式。
1.进料加工残次品复运出境申报。加工贸易进料加工残次品复运出境申报监管方式为“进料对口”(代码0615)或“进料非对口”(代码0715)。
2. 来料加工残次品复运出境申报。加工贸易来料加工残次品复运出境申报监管方式为“来料加工”(代码0214)。
(二)加工贸易边角料复运出境监管方式。
加工贸易边角料复运出境申报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5)或“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
三、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保税监管属地管理
(一)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备案业务管理。
企业在办理加工贸易电子化手册和电子账册备案业务时,应向主管海关说明加工出口产品的实际生产工艺及加工出口产品所产生边角料、残次品的货物状态,报告其拟申请采取内销补税、复运出境、放弃或销毁边角料、残次品的处理方式,经海关审核同意后,企业按照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的处理手续。
加工贸易残次品复运出境,企业应事先向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备案业务,即在加工贸易电子化手册或电子账册中备案或新增残次品复运出境货物项号,并在备案商品品名后注明“残次品”。在填制出口报关单时,企业须在报关单备注栏内注明“残次品”。
(二)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复运出境属地申报管理。
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复运出境业务,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海关采取属地申报、转关运输的方式对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实施管理。企业在报关时,应具体列明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和重量。残次品单耗不同的,其货物应分开申报、分开包装,否则,海关不予批准办理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复运出境手续。
(三)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放弃、销毁管理。
企业申请销毁处理加工贸易放弃货物,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应自海关作出准予放弃决定之日起15日内完成全部放弃货物的销毁工作,并提供销毁货物清单、销毁报告以及销毁过程的全程录像光盘;其中,需销毁的加工贸易放弃货物为原进口料件或成品的,企业应在海关认可的销毁机构实施销毁并提供销毁机构出具的接收单据、销毁合同(或协议)和处置证明。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昆山海关关于加强边角料及残次品申报管理的通知
辖区内各加工贸易企业:
为进一步统一、规范加工贸易边角料和残次品保税监管业务管理,南京海关出台了2011年7号公告。近期我关发现个别企业没有严格按照公告规定办理相关业务,影响了我关对加工贸易边角料和残次品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加工贸易残次品、边角料申报
企业在办理加工贸易电子化手册和电子账册备案业务时,应向主管海关说明加工出口产品的实际生产工艺及加工出口产品所产生边角料、残次品的货物状态,报告其拟申请采取内销补税、复运出境、放弃或销毁边角料、残次品的处理方式,经海关审核同意后,企业按照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的处理手续。
二、加工贸易残次品备案
加工贸易残次品复运出境,企业应事先向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备案业务,即在加工贸易电子化手册或电子账册中备案或新增残次品复运出境货物项号,并在备案商品品名后注明“残次品”。在填制出口报关单时,企业须在报关单备注栏内注明“残次品”。
三、复运出境属地申报管理
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复运出境业务,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海关采取属地申报、转关运输的方式对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实施管理。企业在报关时,应具体列明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和重量。残次品单耗不同的,其货物应分开申报、分开包装,否则,海关不予批准办理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复运出境手续。
四、监管方式的申报要求
企业在申报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复运出境时,应按照实际出口报验状态申报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及价格。
(一)加工贸易残次品复运出境监管方式
1.进料加工残次品复运出境申报。加工贸易进料加工残次品复运出境申报监管方式为“进料对口”(代码0615)或“进料非对口”(代码0715)。
2. 来料加工残次品复运出境申报。加工贸易来料加工残次品复运出境申报监管方式为“来料加工”(代码0214)。
(二)加工贸易边角料复运出境监管方式。
加工贸易边角料复运出境申报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5)或“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
特此通知
昆山海关
2015年2月10日
图文来源于关务瞭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