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从纳税所属期间2016年5月1日开始使用,通过目前的例子,如何规范和正确填写表格,避免误交、过度支付和少缴。
第一,需要注意的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23号)中的“六、其他纳税事项”为“(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计算销售商品,提供加工维修服务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商品、加工维修服务月销售额为3万元(
解决:两个主要的销售(处理)动作分别是受益的,而不是汇总后受益的。但是房地产销售是不能享受小企业优惠待遇的政策。房地产租赁是销售服务,可以享受小企业优惠政策。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3条规定
“(3)按季度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到一个季度,以实际经营月计算目前小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
根据本公告第1条第(3)款,按季度纳税的示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2016年7月报税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商品,加工维修服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
(四)其他个人以存款形式租赁房地产取得的存款租金收入,可以在相当于存款的租赁期间平均分摊,分摊的月税收收入不超过3万元,小企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在这里要特别注意:作为其他个人,可以平均分担。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
特别是设备和技术维持费的全部支出,不仅指发票中包含的税金,还指发票的总价税。
二、编写案例研究
1.假设是小规模纳税人甲,每季申报。一个季度将出现以下销售问题:
(1)货物和劳务销售(加工、维修)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15,000韩元,不含税销售5,000韩元,向税务机关申请替代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10,000韩元,销售用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10,000韩元(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5,000韩元)。
分析:目前销售商品和劳务(包括免税销售额)合计:60,000韩元,根据条件规定,小企业暂免增值税优惠政策,小企业免税15000,5000,10000=30000韩元。
(2)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3%征收率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30,000韩元,未开票不含税销售额8000韩元,向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0,000韩元,申请租赁房地产等服务适用5%征收率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5,000韩元,未开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2000韩元。符合规定记录的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免税销售额15000韩元。
分析:目前销售服务(包括房地产租赁等服务)和无形资产(包括服务和无形资产的免税销售)合计:85000韩元。
(3)因房地产销售而发行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50000韩元,未发行发票不含税销售额0韩元,向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替代时不含税销售额100000韩元,没有免税销售额。
分析:目前房地产销售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全部销售额50000 100000=150000元应征增值税。而且需要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纳税150,000 5%=7500元,已取得完税凭证。
综合分析:目前应纳税额100003% 100003% 1550005%=8350韩元,先纳税300 550 7500=8350韩元,应付税8350-8350=0申报单如下表所示。
5&from=ar;x-expires=1707069076&x-signature=s9Axat%2B88JVbp%2Fr4W7G%2B7YgPJs0%3D&index=0" width="609" height="571"/>2.假设前述小规模纳税人甲,发生的前述销售事项(1)、(3)不变。(2)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3%征收率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40000元,未开具发票不含税销售额8000元,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0000元;出租不动产等服务适用5%征收率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5000元,未开具发票不含税销售额2000元,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5000元;符合规定备案的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免税销售额15000元。
分析:本期销售服务(包括出租不动产等服务)和无形资产(包括服务和无形资产的免税销售额)合计:95000元,不符合条件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应征税销售额40000+8000+10000+15000+2000+5000=80000元,计征增值税(40000+8000+10000)×3%+(15000+2000+5000)×5%=2840元,预缴税款550元(10000×3%+5000×5%=550),已取得完税凭证。
综合计算:本期应纳税额10000×3%+2840+7500=10640元,已预缴税款300+550+7500=8350元,应补税额10640-8350=2290元。
由于本期产生应缴税款,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以及每年缴纳技术维护服务单位的技术维护费便可以进行抵减。但本期可抵减额不能大于应补税额(最多相等)。假设本期可抵减额是820元。抵减后,实际补缴税额1470元。申报表填写见下表:
作者:郑昱
单位: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