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对象为2011年1月28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买并属于该居民家庭的第二套以上住房(包括新购买的二手库存住房和新建商品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买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新购买住宅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在线记载的日期为基准。
纳税人是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所有人是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计税依据:
税金计算以参照应税住宅的房地产市长/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为基础,评估额根据规定周期重新评估。试点初期,暂时以应税住宅的市长/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房地产税暂时按应税住房市长/市场交易价格的70%缴纳。
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宅每平方米的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一年度新建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的2倍(包括2倍),税率暂时下调到04%。
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按照每年12月31日前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缴纳当年的应纳税额。未按时全额缴纳的拖欠缴纳的税金从第二年1月1日开始每天增加拖欠款项的五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规定需要携带和提交的材料清单:
1、房地产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房的房屋交接书;
2、购买者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3、买方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4.无住房居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无住房居住人的提供申请);
5、其他相关书面证明文件、信息。
免税减免申报提供1-5所列资料,申报全额缴纳房产税的人必须提交1、2(购买者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件除外)、5所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