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一)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关批准,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其中经营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互联网用户收费或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网络文化活动,应当申请设立经营性网络文化单位。
(二)设立经营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具备以下条件:
1、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网络文化活动有明确的范围;
3.有8名以上适应网络文化活动并获得相应就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申请网络游戏在线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人,必须拥有1000万韩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5、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和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提交申报材料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必须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提交下列文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一)申请申请书、联系公司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2)填写网络文化单位申请书;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及章程(添加工商查询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网站域名注册证明复印件;
(四)资金来源、金额和信用证明(如检查报告、检查机关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五)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简历;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及章程(法人股东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简历;
(7)主要经营管理者、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及身份证件(如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八)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的房地产所有权证明。对于租赁办公室,需要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人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需要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需要产权人签字或盖章。
(九)与申请书申请的经营范围一致的业务发展报告。业务发展报告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和产品介绍,根据要申请的业务项目进行逐项分析,并应包括:(1)行业背景分析。(2)以该业务企业已经开展和计划的业务介绍为中心。(3)利润模型介绍;(4)公司发展战略和开展网络文化工作的主要战略和具体措施从内容、技术、管理等三个方面具体说明。(5)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应包括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服务终止时如何返还、用户购买方法、用户权益保护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6)网络游戏申报虚拟货币交易企业应包括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用户账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业务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业务不能同时选择。
(十)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资料装订要求:
1.申报资料按本办公指南申请书中规定的顺序排列。
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必须清晰、加盖公章。
3.所有材料都是A4大小,但有特殊规定的情况除外。
4.委托代理提交的情况下,应出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报程序
申请设立经营性网络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市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在资料齐全后14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初审,对资料合格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交初审意见书报告地方厅。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理由。
省文化厅应在资料齐全后14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条件并向文化部申报。不批准要说明理由。
文化部市场司对申报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进行文件审查和全国统一编号。性别文化厅将根据文件审查情况和全国统一编号支付《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申请期限
申请成立经营性网络文化单位,材料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同地区的本地化管理时限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