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年底的临近,相信很多企业或多或少都会有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情况,一般对于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可以准备坏账准备金,但坏账准备金基本不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所以坏账费用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税费成本。
那么,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企业该如何处理才能税前扣除?
事实上,对于企业发生的应收账款损失,是否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主要根据应收账款的性质来判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公告,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实际发生,会计中已进行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其资产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会计上进行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材料。
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也是企业的资产损失,因此坏账损失也适用。
另外,应收账款没有回来,要税前扣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坏账已经发生,必须有与实际发生的收入取得相关的合理支出(包括费用、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才能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滞纳费用期限至少为一年或三年以上。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已经在财政上作为损失处理,可以作为不良损失,但要说明情况,发布特别报告。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元或不超过企业年收入总额1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在财政上已被视为损失,可以作为不良损失,但要说明情况并出具特别报告。
财政上对不可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了损失处理,请注意,只要准备坏账准备,税前扣除是不可能的。企业拥有证明损失的外部和内部证据链,如果外部证据不足,被承认的可能性就小。如果资产损失需要在所得税前扣除,请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报中填写A105090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论是否有税会差异。总之,企业希望将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不仅要满足上述条件,还至少可以准备书面说明,其中包括公司相关决策机关的批准意见、损失额及相应的书面证据、形成过程和原因、跟踪催收的措施、处理意见、改进措施等。
除外,还必须保存相关资料。例如,债务人停止营业的情况下,必须有工商部门取消、营业执照取消等。
现在,不良损失扣除不再强制要求《中介机构特别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和《专业技术评估意见或中介机构特别报告》,企业可以"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亲自出具,确认有关损失的书面陈述和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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