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南平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开展试点,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通知》号(民人社文(2019) 158号)、《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平市财政局关于南平市创业支持资金管理实施意见》号(南人综(2021) 38号)指导试点
01、申报条件
1.拥有独立法人,在南平市注册期限在18个月以上(由申报时间决定),合法经营,信誉良好。
2.创业孵化载体运营有固定办公室,并配备3名以上的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创业服务工作。
3.创业孵化场、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面积必须在1000平方米以上,创业孵化场产权必须清晰,场地作为孵化载体使用(租赁)剩余时间不超过3年,使用期间不得改变或改变用途。
4.接受入住的创业主体20户以上,领导就业或创业者60人以上。其中,入住企业以工商登记人数为基准。人数认可标准必须符合以下标准。1申报年度中至少有3个月以上(包括3个月)社会保险或3个月银行工资支付记录。申报的时候,那个人还在就业或创业。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合同。
5.孵化创业团体退出机制构建。
6.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政策咨询、项目推荐等基本就业创业服务,开展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宣传活动,指导孵化创业团体享受人事部门,鼓励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措施。
7.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健全,有能力提供进驻创业主体的开业指导、管理咨询、风险评估、融资支持、跟踪支持等专业创业服务。
8.被评为省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3年内不能申报。
9.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02、识别程序
基地申请
1.合格的创业孵化基地向所在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申报的时候要提交以下资料。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表》(附件一);
《基地在孵创业实体清单》(附件3);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项目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所需材料。
上述资料一式两份,有关证明资料的报告都要覆盖单位工厂。
县级初审
2.各县(市、区)人社部接到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后,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基本条件考评表》初审申报资料,如果评价表中的任何指标未达到,审查评价将不会通过。
市级审查
3.市人民社会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地报告的推荐资料,与《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成效评分表》相比,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评审,最终评价成绩根据基本条件评价成绩、基地建设效果评价成绩分别按70%、30%的比例计算,确定了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名单。
在没有公示异议后,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人,按照南人综合号(2021) 38号规定给予20万元奖励,其中、中、当年授予16万元,第二年通过复平后再发给4万元。同时享受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的奖金将按照“高不重复”“晋级保车”原则执行。
县级评价
4.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第二年,所在县(市、区)人事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了评估,通过资料查询、现场视察等方式对复评对象进行了综合评价,并形成了报告市人事局。
03、申报时间
申报基地必须在11月7日前将推荐材料(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提交给工商登记地所在县(市、区)人事部,过期后不再受理,提交的信息和资料必须完整、真实、有效,资料已经提交,不能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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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南平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