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运城是农业大市,现在正面临着从传统农业大市向现代农业强市转变的关键时期,为了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必须实现农业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农业生态环境的改善。
为了推动农业的高质高效发展,带领全国生态循环农业健康持续发展,农业农村部农业生态资源保护终端和中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协会于2021年组织了生态农场评价试点工作,培养生态农场经营人才和现代高效生态农业产业主体,总结生态农业建设技术模式,探索农业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推进生态循环农业产业化发展。
第二,什么是生态农场?
生态农场根据生态学原理,按照“整体、协调、循环、再生、多样性”原则,通过总体设计和合理建设,采用可持续农业技术,将生物与生物、生物与环境之间的物质循环和能源转换联系起来,科学合理地组合和管理农业生物-农业环境系统。
三、申请要求
1、基本要求。
申请主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或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的独立法人,注册5年以上,不良信用、违法记录、申请主体界限要明确,土地要集中,面积要在2公顷以上,同时
2、环境要求。
生态农场与污染源之间的距离必须超过2公里,位于非农产品禁止生产地区,近5年来没有发生污染事故或生态环境破坏事件。耕地土壤的污染物含量应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GB 15618)规定的风险筛选值,农田灌溉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5084),水产养殖的水体水质为《渔业水质标准》 (GB 15618)。养殖区和生境敏感区必须满足或有效卫生保护距离要求。
3、种植要求
生态农场必须将本农场或当地有机废物用作堆肥,堆肥必须符合《畜禽粪便堆肥技术规范》 (NY/T 3442)规定,采购商品有机肥料必须符合《有机肥料》 (NY 525)规定化肥的使用必须符合《化肥使用环境安全技术导则》 (HJ 555)和《肥料合理使用准则 通则》 (NY/T 496)的规定,有机肥料的使用必须符合《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 (GB/T25240)的规定氮肥用量的25%以上必须来自有机肥料。要采取合理措施,种植肥料,改良土壤,稳定或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要采取综合预防措施,处理病、虫、草害、外来入侵物种等。农药使用必须符合《农药安全使用规范 总则》 (NY/T1276)的规定,田埂不得使用除草剂。化学农药使用量应比当地当年平均水平减少25%以上。要采取灌溉、喷灌、渗灌等节水灌溉措施,满足定量灌溉需求,灌溉数量不高于现有灌溉方式的推荐配额。肺农膜回收率应在90%以上,使用全生物降解性地膜,不得焚烧农膜。农药包装肥料包装的回收率要达到100%。有机废物回收利用率必须在90%以上。不得违反禁止焚烧稻草的当地规定。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土壤酸化及耕地盐化。在条件适宜的地区,要采取稻草覆盖、种植闲散作物、少耕作等措施。农产品质量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2)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2763)的规定。
4、表格要求
98a733142fcb1a27f38ba898fdf?_iz=31825&from=ar;x-expires=1707122196&x-signature=qBCZ453NOQK0OXfbTOYZsMqgTkU%3D&index=3" width="50" height="50"/>草地放牧型农场应充分考虑草地的生产能力、畜禽健康和环境影响,保证放牧的畜禽数量不超过当地推荐的平均载畜量;养殖动物戏水池水不宜直接排到排水渠。畜禽养殖密度应满足《生态农场评价技术规范》(NY/T 3667-2020)中生态农场评价畜禽养殖密度的要求。饲料原料应符合《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的规定,且不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应符合《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第2625号公告)的规定。除法定要求的疫苗接种和驱虫治疗外,以畜禽疾病治疗为目的的抗生素或化学合成兽药使用在养殖期不足12个月的畜禽只可接受两个疗程,养殖期超过12个月的,每12个月最多可接受四个疗程。使用这些兽药治疗过的动物销售时,要达到所用药物规定的停药期2倍的时间。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的规定,畜禽粪便的综合利用率应大于90%。
5、水产养殖要求
水产养殖密度不应影响水生生物的健康,不应导致其行为异常,应定期监测生物的密度,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水产养殖不应使用未经处理的动物粪便,不应使用抗生素、化学合成药物和激素对水生生物实行日常的疾病预防处理。在预防措施和天然药物治疗无效的情况下,可对水生生物使用常规渔药。12个月内水生生物只可接受一个疗程常规渔药治疗。使用过常规药物的水生生物,经过所使用药物的休药期的2倍时间后方可被销售。非开放性养殖水域的排水应符合《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或《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3)的规定,在开放性水域养殖应避免或减少对水体的污染。宜对非开放性水域的底泥进行农业综合利用。养殖类产品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和《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第235号公告)的规定。
6、种养结合要求
畜禽养殖数量与种植土地面积的配比应符合《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农办牧〔2018〕1号)的规定。稻渔综合种养应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SC/T 1135)的规定。同时种植要求和养殖要求应符合上文提到的相关规定。
7、产品要求
生态农场应以农产品生产为主,即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50%以上,拥有自主品牌,农产品质量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宜使用生态、循环与可降解材料进行包装。如有绿色农产品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生态原产地农产地认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和其他认证等应提供认证报告。
8、过程记录要求
应对农业投入品的购买和使用,以及农事操作进行详细记录,初步建立农场质量管理体系和追溯体系。宜配备相关记录人员进行信息记录,并配备监管人员对信息记录进行监管审核。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记录、耕地、播种、育苗、施肥、农药使用量与使用日期、收获量、销售量、饲料、兽药使用量与使用日期等,记录文件应保存至少5年。
四、申请程序
1、材料报送。生态农场申报主体需向当地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并填报生态农场评价试点申请表和主体信息采集表,然后对照生态农场申请要求和《生态农场评价技术规范》(NY/T 3667-2020)中生态农场评价基本要求和评价指标体系涉及的相关内容提供相应证明文件(材料),证明文件(材料)需编制目录、装订成册,以县级为单位上报至市农业农村局。
2、专家评审。农业农村部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联合中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组织评审专家依据《生态农场评价技术规范》(NY/T 3667-2020)对申请材料进行评议,形成初评意见,确定初选农场。对初选农场开展现场评审,由申请主体提供相关资料并现场陈述,由评审专家经过现场实勘、资料查阅与咨询后出具现场评审报告。评审专家根据初评和现场评审形成综合评价意见,并提出试点生态农场建议名单。
3、结果发布。农业农村部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会同中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协会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示试点生态农场名单,无异议的,授予申请主体相应称号,称号有效期三年。期末复评复审,对达不到要求的主体予以撤销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