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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宅基地和住房许可证分割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只有农村村民一户可以拥有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360《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发[2019] 6号)规定,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规划许可管理。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农村村民可以申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户: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要分户,宅基地不足。
(2)外来人口定居,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没有宅基地。
(三)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计划、转移到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2。宅基地划分和房屋许可申请程序
1.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向以家庭为单位的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住宅建设(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书后,提交村民小组的讨论,并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申请理由、意志位置和面积、意向高度和面积。
公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申请宅基地、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资料提交村集体经济团体或者村民委员会审查。
村级组织重点探讨了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筑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土地、房屋、毗邻权利人的意见等问题。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提交乡镇政府。
未划分村民组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通过村民指导会议讨论通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提交乡镇政府。
2.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宅基地批准及房屋建设规划许可相关工作的指导,乡镇政府建立了窗口对外接收、多部门内部联系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设联合审查制度,为农民群众的工作提供便利。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明确材料审查、现场调查等各个领域的业务责任和处理期限。在审查工作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住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住宅基地和住宅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的审查公示等。自然资源部负责审查土地建筑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控制要求。
其中,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在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手续后,颁发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农村规划区内,利用现有农户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以按照省市内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
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根据各部门年审结果,乡镇政府批准了农民宅基地申请,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地方将乡镇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共同发放,以适当的方式公开。
乡镇应当建立宅基地用地建设批准管理队帐簿,保存相关资料,及时将审查情况报告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地进行登记。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5条、第14条、第15条,从2015年3月1日起,土地使用权证和不动产证2证合为一体,成为不动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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