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3月31日新闻记者获悉,福州市住房登记中心日前发布了福州市住房登记中心《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表示,从今年2月22日开始,申报纳税的购买者可以申请享受新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
今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市建设部推出了房地产交易环节合同税营业税优惠政策。根据新政规定,个人购买的家庭唯一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置的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实施细则规定,买方已享受首次购买或首次开税优惠政策,转让相应房地产后再次购买,如果再次购买符合首次购买或首次开房文件规定,则可以继续享受首次购买或首次开税政策。
如果二手房强制转移登记受理时间在2月22日以后,受让人可以申请新的规定,享受契税优惠。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是根据法律文书时间的税收政策执行的。
根据细则,在2月22日财税(2016) 23日文件执行前,已受理微款领取证申请(包括已通过登记职务的商品房交易物)的申请人申请退款后,可以再次申请退款。重新受理时间将在2月22日以后(包括22日)根据新政实施。2月22日财税[2016] 23日文件执行前收到申请的,纳税期限为2月22日以后(含22日),符合税收政策优惠的,可以申请退还契税。2月22日财税[2016] 23号文件执行后(含22日),已受理申请并缴纳了税收领取证的,符合税收政策优惠的,可以申请退税。(记者冯天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