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在2012年修订后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对合格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有了新的路径选择。实际上,对于有担保的债权人如何实现债券,有三种方法。一个是传统诉讼,需要经过一审、二审执行等程序,时间和经济成本都很高。第二,申请担保物权程序,审查期限短,需要缴纳的费用低,但受到“实质性纠纷”的限制。三是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件,公证费用高。本文旨在从最高金额担保的情况下,通过民诉法特别程序申请担保物权实现的方法,成功实现债权,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分别进行梳理和分析,总结出该程序的基本情况和最高金额担保的一般规则。
一、申请实现担保利益的基本程序
2,相关案例
昆明市青工区人民法院中国进出口银行和某公司申请担保物权纠纷案。
[简要事件]
1.签署最高金额担保合同。
2016年10月25日,中国进出口银行与一家公司签订了《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期限为2016年4月26日至2019年4月26日,担保的最大债券限额不超过4.559亿元,担保物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结构所有权,并明确了具体的不动产权证。
请签署贷款协议。
2015年6月9日,中国进出口银行与一家公司签署了《借款合同》,贷款人提供4000万美元贷款,贷款人提供机器设备和林权担保,案外人提供自己持有的某公司10%股权担保,3起外人提供担保,双方同意占用某股权最高金额担保合同的限额。中国进出口银行大约全额发放了贷款。
3.贷款合同签字ii
2016年8月25日,中国进出口银行与某公司签署《借款合同》,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2600万韩元以下贷款,某公司以任权担保提供担保,3起外部人士提供担保,中国进出口银行如约支付全部贷款。
上述两个贷款合同到期后,双方签订了延期合同,延期合同也到期了,某公司没有归还。
4.签订借款合同三
2017年4月18日,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与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同意由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提供5亿元以下贷款。在占有中国进出口银行和某公司签署的《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额度后,该债券被转让给了中国进出口银行,一家公司确认了债券。
5.我申请
中国进出口银行向云南省昆明市青工区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请求担保物拍卖许可,以担保财产作为担保拍卖出售的变价为申请人担保的本金4.599亿韩元和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用、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执行费等费用范围内优先获得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允许对担保财产进行拍卖出售等方式,申请人可以在4.59亿韩元的债券范围内优先偿还本案债券。
[裁判的观点]
1.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及最高数额担保合同关系事实清楚:担保项目、土地使用权属、担保范围明确、贷款合同履行期限到期或违约、债权人有权宣布提前到期、根据合同约定实现担保权。
2.贷款合同有其他担保、抵押、担保等担保形式,但没有就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达成协议,因此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是不妥当的。
3.三大合同合法有效,申请人实际发放贷款,履行期限已到期。最高金额担保合同成立法不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
4.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担保物权的实现没有实质性争议,也没有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性成就。
因此,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人有权在担保物变更价格最大限度内优先获得补偿。
[律师摘要]
第一,从程序上看,本案时间短,费用低。2019年8月5日立案,2019年9月26日拍卖判决,审查期限不到两个月。由于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2020年2月完成了抵押物拍卖,从立案到执行,6个月内实现债券,减少诉讼周期和费用,效果良好。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费只有100元。关于申请费问题,各地方法院执行方式不同,但总体较低。
第二,实质上法院审查担保物权实现条件的内容。
第一,审查是否符合商定的实现顺序。司法实践除最高金额担保外,如果有担保或担保等担保形式,在实现债权时,应按照合同中规定的顺序进行。二是审查具体条件。如果没有约会,请审查。
查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审查最高额担保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具体范围、被担保的债权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经确定并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依法裁定。三、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限额确认问题。
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本金最高限额说”和“债权最高限额说”。本案中,申请人的第二项请求为:“裁定申请人对担保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有权在被申请人所担保的本金4.599亿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等全部相关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即采用了对己方有利的“本金最高限额说”,本案借款本金远超5亿余元,担保的房产评估价值更是6亿元以上,法院裁定采取了“债权最高限额说”,裁定确认实现担保物权的限额时确定申请人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变价款在不超过4.599亿元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权。
鉴于上述不同的裁判观点,债权人在设置最高额担保条款时对本金及相应费用留有空间,在主张权利时,以自身权利最大化的方式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