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被税务机关告知,自己收到的发票被认定为异常凭证,那么异常凭证到底是怎么回事?见面后该怎么处理?下次税金小夏会一一答复的。
案例1
纳税人a:
今天税务局通知我公司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定为异常凭证,我们该做什么?
税霞:
确认为异常凭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用作购买扣除额,还是申报出口退税?
纳税人a:
已经用于申报增值税进项税扣除。
税霞: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申报增值税进项税扣除,除非另有规定,否则一律进行进项税转来源管理。贵公司应在接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期(纳税所属期间)转出进项税,并于下月(季度)申报期间申报。
案例2
纳税人b:
我们公司是外贸企业。已经处理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确认为异常凭证。要做什么?
税霞:
适用增值税免税退税方法的纳税人取得了异常凭证,办理了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将按照现行规定收回与异常凭证中包含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退税。
案例3
纳税人c:
我们公司刚刚得知,部分发票被认定为异常凭证,但我们的业务确实可靠,相关资料也全部保留。有什么救济手段吗?
税霞:
纳税人既然被税务机关承认,对证明有异议,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确认申请。根据税务机关的确认,根据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或出口税退税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可以继续申报抵扣,也可以再次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扣除规定并缴纳消费税税金的纳税人可以继续申报消费税扣除。根据厦门市税务机关目前的职务责任划分,申报增值税抵扣和消费税抵扣的例外证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确认申请。外贸企业用于申报出口退税的异常凭证向第三世界国家提出确认申请。
案例4
纳税人d:
我们公司是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需要申请异常证明,有什么政策规定吗?
税霞: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以上凭证并申报增值税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的,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确认申请。根据税务机关的确认,如果遵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出口税抵扣或消费税抵扣的相关规定,就不能处理进项税转出、已退税的税收收回、本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消费等问题。逾期未提出确认申请的,应当按照到期后的有关规定办理进项税转出、已退税的税收收回、本期允许扣除的消费税税收消费等。
oimg.com/large/tos-cn-i-qvj2lq49k0/1c7aaa5859734910b828812d5a57b0d9?_iz=31825&from=ar;x-expires=1707054766&x-signature=dCkFkbOGr9y%2BG%2FR8EyJC88Zg3a8%3D&index=5" width="67" height="38"/>小贴士:“异常凭证”的范围
(一)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
2.生产企业符合以下特征之一的:
(1)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
(2)生产企业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
(3)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3.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的。
4.虽然申报但通过不实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二)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 “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违法违规情形的。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2.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