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名思义,非发票收入是未开票的收入。在企业的实际经营中,获得未开票收入是销售金额小、对自然人的销售,因此开票没有实际意义。例如,餐饮业的一般纳税人大多数是散客,饭后一般不会索要发票。这时获得的收益是未开票的收益。
如何申报未开票收入
对于一般纳税人:
假设一个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一月份商品销售不含税收入20万韩元,不开票不含税收入1万韩元(税率为16%)。这家企业一月份的收入该怎么申报?
这家企业1月份要填写增值税申报单附表(1),不要申报发票第十次。
因此,该企业将获得未开票收益的1月份申报书填写如下。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
假设一家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3月份商品销售,不包括未开票税的收入为10万韩元。该企业第一季度的收入该如何申报?
企业3月份取得未开票收入,属于第一季度取得的收入,因此第一季度申报增值税时,应填写增值税除外销售额(3%征收率)第十次申报。
因此,该企业第一季度的申报书填写如下:
只在第1列填写获得的未开票收入额,不在第2、第3列填写金额。
因为前面例子中提到了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小编整理了比较特殊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请记住不要混淆时间节点!
增值税应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到销售货款或者取得销售货款证明的当天;首先开票的人是开票当天。
(二)进口货物、进口申报当日。
增值税扣押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日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规定:
根据《条例》第19条第1款(1)项规定的领取销售款或领取销售款证明当天的销售结算方式,具体如下:
(1)直接以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无论货物是否发送,都是收到销售货款或领取销售货款证明的日子。
(二)以委托安排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发送货物和完成提货手续的当天;
(三)以赊销和分期付款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没有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没有收款日期的当天,货物发送之日;
(四)以预缴款方式销售商品发送货物的当天,生产销售生产期限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是接受存款或书面合同规定的收款日。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委托销售代理销售的,收到代理销售机构的代理目录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日。没有收到代理销售目录和货款的人是发送代理销售货物180天的日子。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领取销售款,或者领取销售款的证明之日;
(七)纳税人本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至第(八)款所列的,视为货物销售行为,移送货物的当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法规:
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将商品移送对方、暂定销售收入,但未取得销售货款、未索取销售收据的,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之日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销售证明之日。首先开票的人是开票当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45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第2条规定:
增值税应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领取销售金或领取销售金证明之日;首先开票的人是开票当天。
领取销售贷款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过程中或完成后收钱。
收到销售货款证明之日是指书面合同中规定的支付日期。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规定支付日期,则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当天或不动产所有权变更当天。
(2)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存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存款领取之日。
(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金融商品所有权转让当日。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移完成之日或不动产所有权变更之日。
(5)增值税抵扣义务发生的时间是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