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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申报项目未经中介】专业贴纸:正信项目相关法律法规

时间:2023-02-08 19:08:5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基本法律法规

1、1995年10月,《担保法》,国家机关不能作为担保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的贷款除外。

2、2015年1月1日,新的《预算法》正式实施,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赋予了地方政府适当的请求权,但将地方债务关在制度的笼子里,对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合理控制地方债务增加产生了重大影响。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只能用合规发行债券举债,不能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债或提供担保。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部门的支出必须以批准的预算为依据,不得支出未列入预算的支出。除前款规定(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中必要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规定的限度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提取债务的方式筹措)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借入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需要各级政府严格执行。没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各级政府不能作出调整预算的决定。

3、2014年10月,《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该文件指出,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制政府债务程序和资金用途,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分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建立债务风险紧急处置机制,坚定不移地遵守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州政府可以通过政府债券适当贷款债务,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可以通过专门债券融资,以相应的政府性基金或特别收入偿还。推广使用PPP模式。将政府债务纳入业绩评价。股票债务可以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根据市长/市场原则适当偿还库存负债。——国发[2014] 43号

金融机构和金融平台合规红线

4.以自己的收益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逐步实现商业化

2010年6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指出,金融平台公司债务需要清偿并妥善处理。公益资产不能用作注资金融平台公司。依赖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公益性项目不能再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建设项目必须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市场化方式解决资金问题。依靠自己的收益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逐步实现商业运营,促进投资主体的多样化。——国发[2010] 19号

5、2010年12月,《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金融机构不得因违反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关、主要依靠财政支出的事业单位,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国有资产或其他直接间接形式获得融资平台贷款的担保。金融机构融资平台贷款的覆盖范围及贷款覆盖率不得低于一般贷款覆盖水平。——银监发[2010] 110号

6、2011年6月,《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通知》、地方政府提供的信用承诺、没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期待转让收入(不包括专业土地储备机构)、普通预算资金、政府性资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资金承诺均不能计入贷款人——银。

7、为了防止地方政府非法融资行为,引进了多种。

2012年11月,《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该文件指出,禁止直接或间接吸收违反公共资金的行为。一般不能以委托机构建设、每年承担回购(BT)责任等方式欠债,不能以土地投入融资平台公司,不能将土地预期转让收入约定为平台偿还资金来源,不能授权平台公司承担土地储备功能,进行土地储备融资。——财政展[2012] 463号

8、2015年4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未通过再胜论证的项目不得采用PPP模式,社会资本单独组建项目公司,政府不得承担股票投资支出责任,用户支付的PPP模式中,政府不承担运营补贴支出责任,每年PPP项目预算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的10%。——财政[2015] 21号

9、支持在建项目的库存融资需求。

2015年5月,《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的意见》,该文件指出,支持建设项目的股权融资需求,银行要盲目贷款,贷款,停止贷款。规范在建项目的增量融资。——国发行[2015] 40号

10、2016年11月,“财政部驻国家财政监察专员办公室实施地点。”

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文件指出:只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或运营任务、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以财政性资金作为偿债来源进行融资(包括银行贷款、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信托产品、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各种形式)。——财预〔2016〕175号

11、2017年4月,《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要求,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严禁接受地方政府担保兜底。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依法合规开展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新型业务模式,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不得通过各种方式异化形成违规政府性债务。—— 银监发〔2017〕6号

12、2017年4月,财政部联合多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文件指出: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财预〔2017〕50号

13、2017年6月,《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文件指出:2017年先从土地储备领域开展试点,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逐步扩大范围,建立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对应制度。要求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土地储备名义为非土地储备机构举借政府债务,不得通过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举借土地储备债务,不得以储备土地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财预〔2017〕62号

14、2017年6月,《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文件指出:强调政府购买服务要先预算、后购买。将货物、建设工程改扩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财预〔2017〕87号

15、发债企业与政府信用的严格隔离

2017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企业债券领域进一步防范风险加强监管和服务实体经济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指出:强调发债企业与政府信用的严格隔离,严禁政府提供不规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情况;要求对出现偿债风险的存量债券要有省级发改委介入;提出对三大战略、雄安建设的支持,鼓励通过债转股来“去杠杆”和处置僵尸企业。——发改办财金〔2017〕1358号

16、2017年11月,《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国有金融企业、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不得违规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提供融资,不得接受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违规担保,不得以明股实债、保本保收益、承诺回购投资本金、多层嵌套、资金池、违规PPP等形式变相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提供融资。——银监发〔2017〕55号

17、对PPP项目的投资或将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并表

2017年11月,《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文件指出:要求央企对PPP项目的净投资不得超过上一年集团合并净资产的50%;禁止引入“明股实债”类股权资金、购买劣后级份额以及对第三方提供担保和承诺收益;对PPP项目的投资或将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并表。——国资发财管〔2017〕192号

18、2018年2月,《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文件指出:政策仅针对新发的企业债融资,主要与募投项目挂钩,强调政企严格分离及剥离政府融资职能;纯公益性项目不得作为募投项目申报企业债券,募投项目应严格执行资本金制度,建立市场化的投资回报机制;涉及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当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并实行三年滚动管理;各地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及时支付给依法合规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企业。——发改办财金〔2018〕194号

19、积极利用上年末专项债务未使用的限额

2018年2月,《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指出:2018年8月前需完成存量地方政府债务置换工作;积极利用上年末专项债务未使用的限额;扩大项目收益专项债券试点范围;加速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发展与制度建设;推进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财预〔2018〕34号

20、不得将基金异化为债务融资平台

2018年3月,《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指出:国有金融企业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合作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不得通过结构化融资安排或采取多层嵌套等方式将投资基金异化为债务融资平台。——财金〔2018〕23号

21、国有金融企业不得与资金池产品对接

2018年3月,《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指出:国有金融企业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参与地方建设项目,应按照“穿透原则”切实加强资金投向管理,全面掌握底层基础资产信息,强化期限匹配,不得以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产品对接。——财金〔2018〕23号

22、资产管理不得以无风险作为营销手段

2018年3月,《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指出:国有金融企业在进行资产管理产品推介时,应充分说明投资风险,不得以地方政府承诺回购、保证最低收益等隐含无风险条件,作为营销手段。——财金〔2018〕23号

23、对金融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合作方式提出了明确规范

2018年3月,《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指出:明确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融资需按照“穿透原则”加强资本金审查并且需确保其自有经营性现金流能够覆盖应还债务本息;要求政策性、开发性金融企业需要按照市场化原则“针对项目”授信;对金融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合作方式提出了明确规范;要求在配合对存量项目整改的同时,国有金融企业不得盲目抽贷、压贷和停贷,防范存量债务资金链断裂风险;监督检查趋严,对涉及违法违规企业,应暂停或审慎提供融资和融资中介服务。——财金〔2018〕23号

24、2018年4月,《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PPP项目不得未经采购程序直接指定第三方代持社会资本方股份,国有企业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代表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作为社会资本方,合同中不得约定由政府方或其指定主体回购社会资本投资本金,不得弱化或免除社会资本的投资建设运营责任,不得向社会资本承诺最低投资回报或提供收益差额补足,不得约定将项目运营责任返包给政府方出资代表承担或另行指定社会资本方以外的第三方承担。——财金〔2018〕54号

25、2018年10月,《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文件指出:要合理保障融资平台公司正常融资需求,要求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或停贷,防范存量隐性债务资金链断裂风险;在严格依法解除违法违规担保关系的基础上,对必要的在建项目,允许融资平台协商继续融资,避免工程烂尾;按照一般企业标准对退出类融资平台公司审核放贷;在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的前提下,对存量隐形债务难以偿还的,允许融资平台协商展期、债务重组等方式维持资金周转;支持转型中的融资平台和转型后市场化运作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承接政府公益性项目。——国办发〔2018〕101号

26、2019年3月,《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PPP项目不得通过降低考核标准等方式提前锁定、固化政府支出责任,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5%的地区不得新上政府付费项目,将新上政府付费项目打捆、包装为少量使用者付费项目,项目内容无实质关联、使用者付费比例低于10%的不予入库,新签约项目不得从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PPP项目运营补贴支出。——财金〔2019〕10号

27、2019年6月,《关于对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地方国有企业外债,不得为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提供担保。——发改办外资〔2019〕666号

28、2019年6月,中办国办《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市场化转型尚未完成、存量隐性债务尚未化解完毕的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作为(为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且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的重大项目进行市场化融资的)项目单位。

29、2019年7月,《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未依法依规履行审批、核准、备案及可行性论证和审查程序的PPP项目不得开工建设。PPP项目的融资方式和资金来源应符合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相关规定。不得通过约定回购投资本金、承诺保底收益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发改投资规〔2019〕1098号

30、2019年7月,《政府投资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国务院令第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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